近日,湖南省衡陽市南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道路通行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系一名外賣騎手,在一條狹窄路段停車等待接單時,適逢被害人楊某某駕車經過,楊某某認為李某車輛妨礙通行,雙方遂發生口角。爭執中,楊某某察覺李某疑似飲酒,遂阻止其離開。李某在啟動車輛挪動過程中,將楊某某帶倒在地,致其右手臂被車后輪碾壓,損傷程度經鑒定為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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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楊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損失。承辦法官了解到雙方均有調解意愿后,當日組織雙方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經多輪溝通并充分考慮到李某家庭經濟狀況,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分期付款調解協議。李某按約履行首期賠償義務后,楊某某對李某表示諒解,并建議法院從寬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根據被告人李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醉酒挪車致一人輕傷、社區矯正機關建議適用社區矯正等情節,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日常生活中,人們難免因通行、停車等問題產生摩擦,當事人應理性溝通、妥善處理,切勿情緒沖動激化矛盾,甚至釀成肢體沖突或刑事案件。公眾在交通出行中應相互禮讓、遵守規則,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
來源:南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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