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外賣小哥著急去送餐,結果發現輪胎沒氣了,便去電動車專賣店借打氣筒。誰知老板跟外賣小哥要了1塊錢,接著又反悔不給用了。外賣小哥認為老板存心的,與其發生了爭吵。期間老板打了小哥一拳,又掄起鐵錘偷襲,正好被外賣小哥的同事發現,為了保護小哥,連忙把老板給撲倒,結果導致老板手部骨折。事后老板把小哥的同事告上法庭,索賠12萬,法院這么判。(來源:裁判文書網,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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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大致是這樣的,男子劉某是一名外賣員,平時風里來雨里去,就是為了能夠多掙一些錢,為了能盡快的把外賣送到顧客的手里,劉某幾乎是分秒必爭,不敢有任何的耽擱。
因為一旦外賣超時,等待他的不僅僅是顧客的差評,還有平臺的罰款。
這種事情是外賣員最不愿意看到的,可劉某碰上了這件事,可比超時要嚴重的多。
事發當天,劉某像往常一樣接到外賣單子之后,便急匆匆地向目的地趕,結果走在路上流氓感覺后輪異常的顛簸,下車一看,原來是車胎癟了。
劉某車上并沒有打氣筒,這讓他心急不已。正在不知道該如何辦的時候,劉某發現路邊就有一個電動車專賣店。
電動車專賣店里肯定會有打氣筒,劉某連忙去找老板接打氣筒。
店老板見劉某穿著外賣衣服很著急的樣子,他卻不慌不忙的表示,他店里有打氣筒,不過不能白用,要給他一塊錢才行。
劉某聽完感到很震驚,用一下打氣筒又用不壞,這老板的格局也太小了吧?
不過畢竟是求人家,劉某還是同意了。
誰知店老板卻突然反悔了,給錢也不愿意借給劉某了。
翻臉比翻書還快,這讓劉某心里很不爽。要是不想借可以直接說,一會同意一會不同意的,這不是拿他當猴耍了嗎?
劉某于是跟店老板發生了點口角,兩個人情緒都很激動,期間,店老板更是打了劉某一拳。
劉某沒還手,可店老板還不解氣,拿起地上的鐵錘就要去砸劉某。
這一幕剛好被經過的周某看見,周某也是一名外賣員,跟劉某算得上是同事。
周某意識到,如果這一鐵錘真的砸到劉某的身上,指定夠劉某歇幾天的了。
于是連忙沖上去,把店老板給按在了地上。
好巧不巧的是,沒有防備的店老板失去平衡,鐵錘剛好砸到他的手上,被砸骨折了。
事情發生后,店老板把周某告上法庭,索賠12萬。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時認為,店老板要求周某賠償的主張,前提是周某自身存在過錯。
可根據雙方的供述以及事發現場的監控錄像,法院認為周某將店老板撲倒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劉某不被傷害,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店老板的訴求。
對此你怎么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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