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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正常的商業評價、監督應基于客觀事實,若蓄意捏造虛假信息、惡意詆毀他人名譽,以此謀取不正當利益,則已逾越法律邊界。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某知名商貿企業訴柴某某等商業詆毀、侵犯名譽權一案。此前,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溫某某實名注冊的某平臺賬號“柴懟懟”在網絡社交媒體發布短視頻或進行直播,公開指控某知名企業在玉石銷售中“利潤達幾十、幾百倍”“假的撐不過幾個月”,并指責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結黑惡勢力”“偷稅漏稅”等。柴某某在以“打假”為名發布相關內容的同時,還將流量引導至其實際控制或受益的溫州某公司與武漢某公司,用于推廣帶貨,兩家公司經營范圍包含珠寶首飾零售、制造、批發、回收修理服務等。2025年4月,某知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業詆毀、侵害名譽權為由將柴某某、溫某某及上述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600萬元。
訴訟中,某知名企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持律師調查令從某平臺運營公司調取了案涉30個視頻的相關數據,累計播放量達7213977次,點贊量達18645次,評論數達23789條,在網絡上形成輿情和熱搜。另查明,2025年5月5日,市場監管部門對案涉知名企業銷售的和田玉開展檢查,經檢查,2025年1至4月份銷售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過20%;被隨機抽查的和田玉商品進貨手續齊全,進貨臺賬完備,鑒定機構具有合法資質,鑒定證書有效。2025年7月21日,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顯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案涉知名企業的和田玉整體毛利率為18.08%,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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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柴某某被訴行為構成對原告某知名企業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某知名企業與被告柴某某及其關聯企業在玉石消費市場整體客戶資源爭奪上存在競爭關系,被告柴某某利用“柴懟懟”抖音賬號進行直播或發布某知名企業玉石質劣價高的言論,旨在引導潛在消費者轉向柴某某或其關聯企業產品,爭奪相同客戶,與原告某知名企業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符合商業詆毀競爭關系要件。被告柴某某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和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引發公眾對原告某知名企業的不當猜疑,導致原告某知名企業多年積累的公眾信任度受損,并造成原告某知名企業玉石業務退貨,對其他業態商品銷售亦產生間接負面影響,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
被告柴某某被訴行為構成對原告某知名企業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譽權的侵權。被告柴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的名譽,仍在視頻中使用帶有侮辱性的低俗詞語,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發布針對原告于某某的虛假負面言論,對原告于某某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且在雙方訴訟期間,柴某某仍繼續發表指向原告于某某的侮辱、謾罵等攻擊性言論。被告柴某某視頻發布后,公眾對原告于某某的負面認知迅速產生,且該負面認知均源于柴某某的虛假指控,客觀上導致公眾對原告于某某的品德、聲望產生負面認知,使其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事實已客觀存在。
被告溫某某、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構成侵權。被告溫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相應的風險判斷能力,卻以“親屬關系”“休閑娛樂”為由,未核實案涉賬號實際用途,將匹配公民個人敏感信息的身份證出借柴某某,用于“柴懟懟”抖音賬號認證。出借后既未履行監督義務核查賬號使用情況,也未采取注銷賬號等補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權行為,其對侵權行為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過錯,無論其是否發表言論、是否參與玉石經營、是否為公司股東,均不能免除其應對幫助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與被告柴某某之間存在直接的利益關聯,被告柴某某在侵權視頻評論區發布評論引流到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購買玉石,上述行為具有為關聯公司經營活動進行商業推廣盈利的目的。被告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作為專業的玉石珠寶經營企業,對柴某某發布的關于珠寶行業和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應當具有辨別能力,卻為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而未進行制止,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實際享受了侵權行為帶來的流量紅利,被告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與被告柴某某構成共同侵權。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四被告停止對原告于某某、某知名企業的名譽侵權、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侵權視頻;柴某某在視頻賬號發布致歉聲明;柴某某、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0萬元;考慮到被告溫某某僅實施出借賬號的幫助行為,未直接獲取商業利益,過錯程度較小,酌定被告溫某某對被告柴某某的侵權行為責任在20%即賠償金額5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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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古紹禹
本案是依法規制網絡“黑嘴”惡意詆毀抹黑企業商譽和企業家個人尊嚴、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近年來,一些針對知名企業和企業創始人的網絡謠言不斷出現。發布者超出法律容忍度和正當商業評價的范疇,通過制造話題、炒作熱點、吸引流量并從中獲利,成為企業“維權之痛、承壓之重、發展之困”。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網絡環境也是營商環境”的理念,既厘清輿論監督與惡意侵權、正當批評與商業詆毀的界限,判令責任主體承擔商業詆毀、名譽侵權責任,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又聚焦網絡侵權形態,向自媒體平臺發送行為保全禁令,壓實網絡平臺謠言治理責任。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正常的商業評價、監督應基于客觀事實,若蓄意捏造虛假信息、惡意詆毀他人名譽,甚至以此為手段吸引流量并從中獲利,則已超出合法監督的邊界。在此提醒廣大網友,言論自由不能逾越法律邊界,任何以不實信息損害他人名譽或商譽的行為,輕則可能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重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網絡空間清朗,離不開每一位參與者的自覺守法與共同守護。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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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紅軍
本案涉及到網絡自媒體賬號環境下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糾紛和名譽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這些法律規定對市場競爭環境下的商業評論、輿論監督等行為劃定了邊界,其中一個核心要義是行為人要遵循誠信原則,嚴禁捏造歪曲事實。本案通過網絡自媒體賬號的具體語境,基于所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名譽權侵害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通過個案厘清輿論監督與惡意侵權、正當批評與商業詆毀的界限,起到了很好的以案釋法效果,對今后處理類似的涉平臺賬號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糾紛和名譽權糾紛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李鑫源、姚紅
漫畫:AI生成
編輯: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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