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工作人員可以考執法證嗎?官方答復!
農法實務 2026年1月4日 18:59 陜西
事業編人員可以考執法證嗎?官方答復來了廣東省司法廳網站互動交流欄目選登了部分留言回復,其中有涉及行政執法相關的問題,現將其梳理供基層執法人員參考。
問:有關行政執法取證照片問題。行政執法過程中拍攝的照片是否應當要求行政相對人簽名才具備充當證據的法律效力。拍攝的照片需要注明哪些內容,如執法人員簽名、拍攝日期,才能作為有效證據呢?
答:一、關于拍攝的照片是否應當由行政相對人簽名的問題。法律法規未要求行政機關拍攝的照片由行政相對人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關于證據有效性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的規定,行政執法過程中拍攝的照片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拍攝的照片應當注意保存好原件;二是拍攝照片的內容應當與違法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三是拍攝的照片應當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的;四是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規范性標準證據部分,對于行政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材料,應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時間、制作人及證明對象。
問:不予受理聽證的理由。行政處罰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的第六十三條的應當聽證的情況,但受處罰人強烈要求聽證。此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以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拒絕聽證,理由是否充分?
答:對不符合聽證情形的處罰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不符合聽證情形,不再組織聽證。同時,建議積極引導當事人以書面的方式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問:行政檢查時發現輕微違法問題能不能口頭予以糾正?該問題能當場整改的是否必須發出書面整改?
答:根據《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第二條以及第三十條規定,針對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活動,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發現違法行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以上兩種情形,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發出書面通知或者決定,進行跟蹤檢查并記錄入卷。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請問開展行政檢查過程中,若需要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的期限有沒有特別規定呢?還是由行政主體自行規定期限即可?
答:法律、法規、規章對責令限期改正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執法人員應遵循合理性原則,根據具體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合理設定責令改正時限。
問:《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一條“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這7個工作日是怎么計算的,是決定作出之日起算第一天,還是次日才算第一天?
答: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關于《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時間起算問題,一是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次日起算;二是次日為公休日或者法定假日的,則從公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屆滿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起算。
問:關于《廣東省行政執法流程和執法文書范本(2021年第二次修訂)》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中,承辦意見承辦人簽名是否為執法人員?審查意見負責人簽名是否為承辦機構負責人?法制審核意見負責人簽名由誰簽?審批意見簽名是否為單位負責人?負責人需要是主要負責人嗎?法制審核意見負責人和審查意見負責人或審批意見負責人可以發生重合嗎?
答:一般而言,承辦意見處的承辦人是具體辦理本案的執法人員,審核意見的負責人是辦案機構負責人,法制審核意見負責人是本單位負責法制審核機構的負責人。審批意見負責人是本單位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和副職負責人。因此,若對屬新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則法制審核意見負責人和審查意見負責人或審批意見負責人不能重合。
問:請問行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有行政執法權嗎?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人員可以考行政執法證嗎?
答:1.行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是否有行政執法權,要看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如法律法規直接授予執法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委托執法。若下屬事業單位的依法具備行政執法權的,其事業編人員可以申辦行政執法證。
2.我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中第六條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屬于所在行政執法機構的在編在職人員;(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三)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經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考試合格。即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均可按規定申請行政執法證。
來源:法言法語話市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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