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方都在等待真相的披露、謎團的破解。
記者|王 煜
2025年底,“南京博物院館藏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現身拍賣市場”一事持續引發社會熱議。這場風波涉及跨越60余年的文物捐贈、鑒定、處置流程,引出“捐贈文物是否失蹤”“珍品文物是否實為偽作”“博物館處置‘偽作’是否合規”等種種謎團。
隨著事件不斷發酵、多部門介入調查,這起事件引發了公眾對國有博物館文物管理規范與捐贈人權益保護的深度思考。期待謎團解開之時,亦是文博系統的透明度與規范性提升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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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館藏的捐贈品,是否要物歸原主?
這起風波的源頭,要追溯到60多年前的一次文物捐贈。晚清至民國時期著名收藏家龐萊臣,號虛齋,其藏品被譽為“江南收藏之冠”,涵蓋眾多歷代書畫珍品。1959年1月,龐萊臣之孫龐增和攜家人向南京博物院無償捐贈“虛齋舊藏古畫”137件(套),南京博物院隨即出具捐贈文物資料收據及捐贈清冊,明確記載其中包含明代繪畫大師仇英的《江南春》圖卷。
然而南京博物院在60多年后的2025年12月才首次公布:
在這次捐贈完成之后不久的60年代初期,兩批專家就先后將龐家捐贈的《江南春》圖卷鑒定為“偽作”;隨后該畫于1997年被退出館藏,劃撥給江蘇省文物商店,于2001年以6800元被買走;2025年5月,它疑似出現在一場拍賣會的預展上,估價8800萬元。
對家族捐贈的《江南春》圖卷被鑒定為“偽作”,龐增和之女龐叔令表示無法接受。此外,龐家與南京博物院的另一核心爭議在于:后者決定不再收藏捐贈品時,是否需要優先退還給捐贈人或者其后代?
《新民周刊》記者查詢發現,最新版、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館藏的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這就是說,相關規定由原文化部制定。
原文化部于1986年6月頒布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有如下表述:“已進館的文物、標本中,經鑒定不夠入藏標準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標本中經再次鑒定,確認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應另行建立專庫存放,謹慎處理。必須處理的,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社會上的有關專家復核審議后分門別類造具處理品清單,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妥善處理。”
“謹慎處理”“妥善處理”的說法較為模糊,并未提到具體應該如何操作。
上述規章頒布大約20年后,原文化部又頒布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博物館管理辦法》。其中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更為清晰地規定了博物館的藏品退出館藏應遵守的程序。
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博物館不夠本館收藏標準,或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并無繼續保存價值的藏品,經本館或受委托的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后,可以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退出館藏”。
如果博物館是國有性質,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復審。復審通過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示30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間,如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愿意接收有關藏品,則以調撥、交換等方式處理;其間如沒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愿意接收有關藏品,則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處置。處置方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處置所得資金應當用于博物館事業發展。
同時,規章還要求:“國有博物館應當建立退出館藏物品專項檔案,并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
從這項規章的相關條文來看,2006年以后,國有博物館的藏品要退出館藏需要走一套完整的認定、申請、公示、備案程序,進一步明確了如何做到“謹慎處理”“妥善處理”。然而,這套流程中,仍然沒有提到“如果原藏品來自捐贈,是否需要優先歸還給捐贈人”的做法。
一位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在博物館系統內從事征集文物工作十余年、后來又一直在文物行業從業至今的人士向《新民周刊》記者表示:就他親歷和所知,無論是南京博物院委托專家鑒定《江南春》圖卷的60年代,還是《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頒布的80年代以及之后,博物館界對于退出館藏的來自捐贈的藏品的實際操作方式,幾乎沒有與捐贈人產生聯系的。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相關規定沒有這么要求;二是“如果要這么做,會有很多實際的困難”,例如捐贈發生時間久遠之后,很難聯系到捐獻人或者其后代,即使聯系上了,歸還手續也會特別復雜。在他看來,一旦捐獻完成,藏品就成為國有資產,即使退出館藏也是如此;國有資產就要依照對應的程序處置,博物館沒辦法擅自返回給個人,不然就是違規。他說:“國有資產要去申請改變性質返還給個人,這里面要走的程序實在太多了,一般不會有人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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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1962年11月,江蘇省人民委員會頒發給龐家后人捐贈古代書畫137件的獎狀。
中圖:南京博物院當年有接受捐贈文物清單,其中有明代仇英《江南春》卷。
右圖:龐萊臣
捐贈人有多少知情權?
在南京博物院對《江南春》圖卷的處理程序上,龐叔令主張的另一項權利是知情權,更具體來說,是希望捐獻的藏品在出現“被決定退出館藏”這樣的關鍵變化時,得到博物館方面的主動告知。
關于這一點,《新民周刊》記者查詢發現,與博物館或文物相關的規定中,大多為類似“對受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這類的表述,并未涉及對捐獻者的情況告知。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平晟律師接受《新民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
無論當時的規則還是現行的《民法典》,根據民法關于贈與的原則性規定,如果雙方訂立了捐贈協議,明確了“倘若捐贈的藏品將來退出館藏,博物館方面需要退還給捐獻人”“藏品退出館藏時,博物館需要主動告知捐獻人”這樣的內容,就應當根據捐贈協議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來執行。
如果捐贈協議中沒有約定此類內容,則可以參照根據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不過,這是捐贈人作為主動的一方,而不是受贈人。
“從樸素的認知,我們會認同博物館把不再收藏的藏品還給捐贈人,覺得這樣比較妥當;但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是否需要歸還的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博物館并沒有義務要告知捐獻人并歸還。”朱平晟說。
龐增和的捐贈發生在60多年前,如果是當下,個人想要向博物館捐獻藏品,又該走怎樣的規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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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由南京博物院聯合北京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院共同推出的“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在南京博物院展出。
對此,國家文物局、財政部于2021年聯合制定了《國有博物館藏品征集規程》,規定博物館通過接受捐贈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參照第五條“通過購買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執行,該程序涵蓋“征集調查、專家鑒定、估價建議、價格談判或協商、征集實施、支付驗收、登記入賬、建檔備案、監督檢查”共九個步驟。
在“專家鑒定”環節,要求“組織不少于3名相應研究方向的專家,對擬征集物的真偽,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流傳經歷,估價(獨立給出)等進行鑒定,出具專家鑒定意見。并且,“對真偽鑒定實行‘一票否決’”。
同時,《征集規程》還提出,以接受捐贈方式征集藏品,要就捐贈物的名稱、數量、用途以及各方權利義務等訂立捐贈協議,根據估價建議登記入賬。
另外,第八條明確:博物館應通過年報、網站、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藏品征集價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這可以看作是較新制定的文物管理部門的規章中,對捐獻者知情權的一種保障。《新民周刊》記者在南京博物院、故宮博物院的官網查閱其公開的年鑒,發現“接受捐獻藏品”的情況確實在歷年的年鑒中有所公示,不過藏品在捐獻程序完成、入館之后的管理和使用,則較少見到在后續的年鑒中專辟“追蹤記載”。
在朱平晟看來,由于缺乏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問責機制,“第八條”看起來更多是一種倡導,具體如何操作落地,各家博物館可能存在差異,但它畢竟代表著一種方向。
從6800元到8800萬元?
事件的焦點物品《江南春》圖卷,源于元代倪云林所作《江南春詞》,長7米,卷軸分三截。卷首是陳鎏題寫的“江南佳麗”4字,第二部分是仇英畫,第三部分是10多位名家的和詞。
這幅圖卷一直在江南的重要收藏家之間流轉:清代,由王氏“話雨樓”王楠、王鯤、王致望三代珍藏,其間經寓居樓中的金農過眼;后經“過云樓”顧文彬藏,著錄于《過云樓書畫記》中,稱為“仇畫第一”;傳至其孫顧麟士后,轉藏龐萊臣處,為“虛齋至精之品”。
龐家后人表示:龐萊臣的藏品分散捐贈于故宮博物院、南京博物院、上海博物館等多家機構,不少已成為鎮館之寶,1959年捐贈的文物均為家族珍藏的珍品。
風波正式顯現于2024年。當年11月,龐增和之女龐叔令就1959年捐贈的137件(套)藏品保管現狀及流向問題,向南京博物院提起“贈與合同糾紛”訴訟。而事實上,龐家與南京博物院的矛盾早有伏筆。2014年12月,南京博物院舉辦“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策展人龐鷗在文章中寫道:“龐萊臣也沒有想到,他的子孫會敗落到賣畫為生。”這引發龐家不滿并提起名譽權訴訟。庭審中,龐鷗出示的2010年的一則新聞報道顯示,南京藝蘭齋美術館稱其鎮館之寶為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龐家據此認為該作品正是1959年龐增和捐贈給南博的藏品。名譽權的官司,最終龐家勝訴,但藝蘭齋所藏《江南春》圖卷究竟是不是當年龐家捐給南博的那幅?如果是,它又是如何從博物館流出,進入私人收藏的?龐叔令稱自己多次聯系南京博物院要求查看當年龐家所捐文物的現狀,都沒有得到回復,因而發起訴訟。
訴訟還在進行中,2025年5月,龐叔令意外發現,在北京一家拍賣公司的春季拍賣會預展上,出現了一幅仇英《江南春》圖卷,估價高達8800萬元。她認為,這幅作品與1959年家族捐贈給南京博物院的《江南春》圖卷高度吻合,立即向國家文物部門舉報,拍賣公司隨后將該作品撤拍。
6月28日,依據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龐叔令與代理律師尹志軍前往南京博物院核驗137件(套)捐贈藏品原件,發現其中5件作品下落不明,除仇英《江南春》圖卷外,還包括趙光輔《雙馬圖軸》、王紱《松風蕭寺圖軸》、王時敏《仿北苑山水軸》、湯貽汾《設色山水軸》。7月3日,南京博物院以書面形式答復龐叔令,稱這5件藏品經專家鑒定為“偽作”,已從藏品序列中“剔除”,并進行了“劃撥、調劑”處理,但未提供具體的流轉去向。
龐叔令對此答復強烈不滿。她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家族捐贈的文物均為珍品,不存在偽作,南京博物院擅自認定偽作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曾祖父龐萊臣及父親龐增和的聲譽。“如果南博認為有偽作,應第一時間通知我們,共同確認文物真偽。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南博確定不收藏,我們有權將其收回。”龐叔令表示,南京博物院不僅未履行告知義務,反而將所謂“偽作”流出館外,最終導致作品出現在拍賣市場。
11月20日,龐叔令與南京博物院的“贈與合同糾紛”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12月16日,龐叔令正式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南京博物院提供5件藏品的詳細流轉材料。
真真假假,謎團待解
面對輿論質疑,南京博物院于2025年12月17日發布情況說明,首次公開回應事件相關情況。關于爭議的5件藏品,南博出示了兩次專家鑒定記錄:第一次是1961年11月,原文化部組織以張珩(張蔥玉)為主的全國書畫鑒定專家組到南博鑒定,張珩、韓慎先、謝稚柳三位專家明確認定“江南春圖卷,偽,一般,陳鎏題引首真,后面題跋完全不對,偽做得很好,原龐家是當真的藏的”;第二次是1964年6月,王敦化、徐沄秋、許莘農三位專家再次鑒定,結論為“仇英江南春圖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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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南京博物院提供的鑒定材料 《1964年7月,王敦化、徐沄秋等鑒定本院書畫庫存意見記錄》
右圖:2025年11月20日,南京博物院向法庭提交的鑒定材料, “大部分打上了馬賽克”
關于藏品的處置流程,南京博物院向新華社記者出示了相關史料與憑證,據此表示:1986年6月原文化部制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后,該院依照此辦法,由原江蘇省文物出境鑒定組及南博鑒定人員對一批建議剔除的書畫作品再次審核,確認包括《江南春》圖卷在內的5件藏品不宜入藏。1997年4月15日,南京博物院向原江蘇省文化廳提交《關于處理不夠館藏標準文物的報告》,請求將這些“處理品”調劑、價撥給省文物總店處理。原江蘇省文化廳于4月21日同意調劑;當年5月8日,《江南春》圖卷被撥交給原江蘇省文物總店,并于2001年4月16日被發票上姓名記載為“顧客”的買家以6800元價格購買,銷售清單上的商品名標注為《仿仇英山水卷》。該“顧客”同時還購買了其他3件書畫作品,合計消費17420元。
南博提供的這些材料,被龐叔令和許多公眾認為有不少疑點。比如,2001年以6800元購買《仿仇英山水卷》的“顧客”身份為何?其與后續藝蘭齋收藏的《江南春》圖卷是否存在關聯?
據媒體梳理,當代書畫收藏家、藝蘭齋主人陸挺的妻子丁蔚文曾于2006年在《南京藝術學院學報》發表《仇英〈江南春〉卷考辯》,文中明確提到藝蘭齋收藏的仇英《江南春》手卷為龐萊臣舊藏,“得于龐氏后人”,并詳細描述了作品上的12枚龐萊臣收藏印鑒。丁蔚文稱陸挺是從“龐氏后人”手中買到的《江南春》圖卷,這個說法遭到了不少質疑。
2025年5月陸挺去世后,拍賣公司對仇英《江南春》圖卷的介紹中列舉的著錄包含丁蔚文的上述文章,但未提及龐家對南京博物院的捐贈及藝蘭齋收藏的經歷。盡管現有線索顯示,拍賣市場上的《江南春》圖卷與南博處置的“偽作”存在諸多關聯,但兩者是否就是同一幅作品,仍需官方調查確認。
2025年12月,“南博《江南春》”事件發酵后,相關主管部門迅速介入。先是江蘇省文旅廳成立調查工作專班;之后的12月23日,江蘇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前期初步核查基礎上,成立由紀委監委、宣傳、政法、公安、文旅、文物等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對南京博物院受贈文物保管處置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其他藏品安全問題,進一步全面深入調查,并依據調查結果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嚴肅處理。
同日,國家文物局宣布已成立工作組,就南京博物院文物管理中的有關情況開展核查。
《新民周刊》記者于2025年12月底致電龐叔令希望了解她對此事件的最新態度,她在電話中禮貌但堅決地表示:“現在不接受采訪。”
截至發稿,江蘇省委省政府與國家文物局的調查組仍然在工作中,暫未公布調查進展。
各方都在等待真相的披露、謎團的破解:龐家后人希望官方能查清藏品的真實流向,了卻他們的多年心愿;廣大公眾期待通過此次事件推動文博行業規范管理,讓每一份捐贈的善意都能得到尊重與守護,讓每一件文物都能得到妥善保管與傳承;而對于文博系統而言,這次事件未嘗不是一次完善相關機制、提高透明度,縮小文博事業與民眾之間距離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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