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確保全市人民群眾度過平安祥和的新春佳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和區域
1.禁止燃放場所
(1)市、縣(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及生活區,企業生產區、倉儲區;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含火車站廣場)、機場、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高架路、過街天橋、橋梁、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
(4)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5)輸變電、燃氣、燃油、儲能和集中充電站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6)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8)人員密集場所;
(9)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場所。
2.禁止燃放區域
東至平城區文瀛南北路沿線及文瀛湖生態公園區域,南至平城區南環東路—南環橋—濱河路—開源街—南環西路沿線,西至平城區南環西路—云中路—西環路—魏都大道沿線,北至平城區魏都大道—站前街—北環路沿線,以上四至范圍內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
1.除禁止燃放場所和禁止燃放區域外,其余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允許燃放時間為:
(1)2026年2月10日(臘月二十三);
(2)2026年2月16日(除夕)至2026年2月17日(正月初一);
(3)2026年2月21日(正月初五);
(4)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
2.在允許燃放時間內,鼓勵群眾在以下集中燃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1)北環橋以北150米內御河以西至濱河路以東區域;
(2)南環橋以南、開源橋以北、御河以東至御河東路以西區域;
(3)十里河公園南廣場;
(4)恒安新區云新文化廣場;
(5)平旺公園西廣場。
3.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段,預警范圍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并向社會通告。
三、煙花爆竹燃放要求
1.按照產品燃放說明安全燃放,杜絕違規燃放。
2.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不得向人群、車輛、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綠地、樹木、地下管網、窨井投射、拋擲煙花爆竹;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3.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操作。
4.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和文明燃放的宣傳、教育工作。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教育機構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引導其樹立安全、環保意識。
四、煙花爆竹管理要求
1.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統籌各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園林等相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的消防安全、道路安全、公共安全管理。
2.在禁止燃放區域及場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3.在限制燃放區域內,僅允許在規定時間內燃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燃放類(C、D級)煙花爆竹,不得燃放專業燃放類(A、B級)煙花爆竹及非法生產、改裝的煙花爆竹。
4.未經公安機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重大節慶活動確需舉辦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審查許可,并向社會公告。
5.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限燃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6.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通告規定,抵制不文明燃放現象,發現違法違規燃放行為,積極向相關部門反映(市民熱線12345、違法舉報110、火情報警119)。
原有相關規定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來源:大同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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