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管理作為保障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基礎性制度,直接關系民航安全水平和行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對適航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性重塑,在現行法律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構建了更為完善、精細且與國際接軌的適航管理體系。
一、明確適航管理要求,構建全過程、全范圍的適航管理框架
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適航管理行政許可事項和要求,涵蓋設計、生產、維修、使用全過程,行政許可的對象不僅包括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以下統稱民用航空產品)、民用航空產品零部件、民用航空化學產品和民用航空油料,還包括設計、生產和維修機構。
二、發揮體系管理作用,強化設計機構管理要求
新增設計機構許可證書,要求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設計機構建立設計保證系統,壓實設計機構主體責任,通過體系管理來落實相關適航要求并確保符合性驗證工作質量,以提高設計機構的能力和適航審定工作的效率。
三、權責匹配,給予批準的機構相應的權利
規定取得設計機構許可證書的機構可以根據批準權限為設計小改簽發合格證明;取消適航批準標簽這一行政許可事項,將其更改為取得生產機構許可證書的機構簽發的合格證明;規定取得許可證書的設計機構和生產機構可以接受局方委托提供技術檢查等相關服務。在確保民用航空安全情況下,充分發揮設計、生產機構的自身作用,有利于提高其自覺適航的積極性。
四、精準監管,細化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要求
明確用于執行消防救援飛行任務的航空器不屬于民用航空器。從“應當”和“可以”兩個方面規定進行國籍登記的范圍。規定民用航空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后,方可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適航證書。在為航空器國籍登記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更符合實際的同時,通過規定航空器需要有適航證書方可飛行,確保了對從事飛行活動的航空器的國籍登記管理。
五、科學監管,平衡安全監管與產業促進關系
體現風險適配型監管的鮮明導向,為不同類型、不同風險的航空產品和活動提供差異化監管路徑。如設計小改的優化管理,規定取得設計機構許可證書的單位可自行簽發合格證明。對“尚未取得適航證書”情況下的飛行活動(如生產試飛)設置了“特許飛行證書”制度,在確保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為尚未取得適航證書的航空器提供了合法飛行通道,體現了監管的靈活性與實用性。這一制度設計平衡了安全監管與創新效率,對于已取證國產民用航空產品的持續改進以及新研航空器的快速迭代具有重要意義。將“建立健全基于風險的分類分級適航管理方式”寫入法律,為進一步完善適航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六、發展促進,以法治保障民用航空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規定國家對民用航空制造業發展的支持導向,從多個方面促進民用航空制造業發展,為民用航空活動提供安全、先進、綠色、經濟、適用的民用航空產品,明確國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和標準規范,提升適航審定能力和水平。
七、強化責任,完善行政處罰內容
完善對適航審定領域的行政處罰。對未經許可從事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設計、生產、維修活動等違法行為,設定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的罰款;對因質量問題造成嚴重事故的持證人,設定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的處罰;對未取得適航證書或超出證書規定范圍的飛行,設定了二十萬至二百萬元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件。形成從罰款到吊銷許可證件的完整法律責任梯度。
構建權責清晰、覆蓋全過程、全方面的適航管理制度,引入基于風險的分類分級監管模式,通過強化法律責任和豐富監管工具,為航空安全構筑了更為堅固的法治防線。同時,平衡安全監管與產業促進的關系,在堅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為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預留制度空間,特別是為國產大飛機和低空經濟等新興業態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來源:民航局)
編輯|李季威
校對|張 彤
審核|程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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