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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交往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民商事糾紛中被告人身處國外的情形愈發常見,而判決生效后的跨國執行更是實現權益的關鍵環節。阿爾巴尼亞作為“一帶一路”沿線相關國家,其獨特的法律體系和國際條約適用規則,對判決執行的順利推進至關重要。
一、被告人在國外的起訴通用流程
當被告人身處國外時,起訴的核心在于解決管轄權確定與司法文書送達兩大核心問題,同時需遵循我國與被告人所在國的相關國際條約及國內法規定。
(一)管轄法院的確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涉外民事糾紛的管轄法院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若被告在國外有住所、經常居住地,可向其對應地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起訴;若被告在我國境內有財產或糾紛與我國存在密切聯系(如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侵權行為地在我國),也可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需注意,若我國與被告人所在國簽訂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管轄法院的確定需優先遵循條約約定。例如,我國與阿爾巴尼亞的司法協助相關安排,便對民商事糾紛的管轄銜接作出了細化規范。
(二)司法文書的跨境送達
司法文書能否有效送達被告,是起訴程序推進的前提。根據《海牙送達公約》(我國與阿爾巴尼亞均為締約國),文書送達需通過公約規定的正式途徑:
1、中央機關送達:需向阿爾巴尼亞的中央主管機關提交送達請求,阿爾巴尼亞指定的《海牙送達公約》中央機關為外交部領事事務部門,同時可抄送其司法部外國司法關系司。
2、翻譯要求:所有送達文書需附帶阿爾巴尼亞語翻譯件,這是阿爾巴尼亞官方對涉外文書的強制性要求,未符合翻譯要求的文書將被退回補充。
3、送達時效:阿爾巴尼亞執行送達請求的平均時間為2-6個月,需提前規劃好訴訟周期。
二、判決在阿爾巴尼亞順利執行的核心要點
阿爾巴尼亞的判決執行體系以其憲法為根本遵循,同時優先適用已批準的國際條約,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銜接是順利執行的關鍵。以下結合阿爾巴尼亞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最新國際公約簽署動態展開說明。
(一)阿爾巴尼亞執行外國判決的法律基礎
1、憲法層面的核心原則:阿爾巴尼亞憲法第5條明確規定“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適用對其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第122條進一步強調“經批準的國際協定一經在共和國官方公報公布,即成為國內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可直接適用(除非需要制定法律方可執行)”,且“若國內法與已批準的國際協定沖突,國際協定優先適用”。這一原則為我國判決在阿爾巴尼亞的執行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即只要我國與阿爾巴尼亞的相關國際條約對判決執行有約定,便優先適用條約規定。
2、國際條約的適用現狀:阿爾巴尼亞是《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締約國,且于2024年9月簽署了《2019年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以下簡稱《2019判決公約》)。雖該公約尚未生效(需阿爾巴尼亞提交批準書后生效),但已體現其對跨國判決執行的國際化銜接趨勢。目前,我國與阿爾巴尼亞的判決執行主要依據雙邊司法協助相關安排及互惠原則。
3、國內法依據:阿爾巴尼亞《民事訴訟法》(1996年第8116號法律,經修訂)第488-523條專門規范了與外國當局的管轄關系,涵蓋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其《刑事訴訟法》第10條也明確“刑事領域與外國當局的關系,適用阿爾巴尼亞承認的國際協定、普遍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及本法規定”。
(二)判決在阿爾巴尼亞執行的具體流程
1、確定申請主體與受理法院
根據阿爾巴尼亞法律及我國與阿爾巴尼亞的司法協助實踐,申請執行的主體可為當事人本人,也可由我國法院依照條約規定或互惠原則,通過司法部向阿爾巴尼亞司法部提出執行請求。
受理法院方面,阿爾巴尼亞于2023年進行司法體系改革,將一審法院整合為12個,上訴法院合并為地拉那的單一機構。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申請,通常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一審法院提交;若涉及重大案件或跨境財產,可向地拉那上訴法院申請。
2、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阿爾巴尼亞官方要求)
結合阿爾巴尼亞司法部及法院的官方要求,申請材料需包含:
1)經公證認證的判決原件及阿爾巴尼亞語翻譯件:翻譯件需由阿爾巴尼亞官方認可的翻譯機構出具,否則將被認定為材料不完整。
2)判決生效證明:需由我國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證明該判決已生效且無上訴、再審程序正在進行。
3)執行申請書:需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被執行人在阿爾巴尼亞的財產線索、執行請求等,申請書需符合阿爾巴尼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格式要求。
4)相關證據材料:如證明被執行人在阿爾巴尼亞有財產的證明(房產登記、銀行賬戶信息、股權登記等)、司法文書送達證明等。
3、阿爾巴尼亞法院的審查標準
根據阿爾巴尼亞憲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對外國判決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判決是否已生效:需符合作出判決國家的法律規定,尚未生效的判決不予受理。
2)是否存在管轄權沖突:審查我國法院對該案是否具有合法管轄權,且不與阿爾巴尼亞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沖突。
3)程序是否公正:需證明被執行人已被合法送達司法文書,且獲得了充分的辯護權,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
4)不違反公共秩序:這是阿爾巴尼亞法院審查的核心要點,若判決內容違反阿爾巴尼亞的公共秩序、法律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將不予承認與執行。
5)互惠原則的適用:若我國與阿爾巴尼亞無相關條約約定,需證明兩國存在互惠關系(即我國法院曾承認并執行過阿爾巴尼亞的判決)。
4、執行實施與權利救濟
若阿爾巴尼亞法院裁定承認判決效力,將發出執行令,由法院執行機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等執行措施。根據阿爾巴尼亞司法改革后的流程,執行周期通常為6個月左右,具體時長取決于財產線索的明確程度及被執行人是否提出異議。
若被執行人對執行裁定提出異議,可依據阿爾巴尼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申請執行人對法院的不予承認或執行裁定不服的,也可通過上訴程序尋求救濟。
(三)關鍵注意事項
1、財產線索的提前核查:被執行人在阿爾巴尼亞的財產狀況是執行成功的關鍵,可通過阿爾巴尼亞國家地籍局、商業登記局等官方渠道查詢財產信息,必要時可委托當地律師協助調查。
2、律師的專業協助:阿爾巴尼亞的法律體系具有獨特性,且官方語言為阿爾巴尼亞語,建議委托熟悉當地法律的涉外律師處理申請執行事宜,確保材料符合官方要求,流程順利推進。
3、關注國際公約動態:阿爾巴尼亞已簽署《2019判決公約》,該公約生效后將簡化民商事判決的跨國執行流程,建議持續關注其批準及生效進度,以便及時適用更便捷的執行規則。
4、公證認證程序合規:我國出具的判決、生效證明等材料,需經我國公證機關公證,再經阿爾巴尼亞駐我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兩國條約規定的其他證明手續,方可在阿爾巴尼亞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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