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盧陶然、李德尚玉 北京報道
還記得86版《西游記》“你挑著擔,我牽著馬”的場景嗎?唐僧師徒四人行走的瀑布仙境,正是取景自九寨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珍珠灘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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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據國家林草局數據,我國有2694處自然保護區,面積近1.5億公頃。這些承載著人們記憶的“仙境”,其生態保護與綠色發展越來越被重視。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會議指出,修訂自然保護區條例,做好與國家公園法等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將為高質量推進自然保護區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務功能,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社會共享的機制,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就在修訂草案通過前,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以下簡稱“國家公園法”)正式實施。國家林草局自然保護地管理司司長袁繼明表示,《條例》與國家公園法共同搭建起自然保護地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條例》的修訂是自然保護地領域一次承上啟下的關鍵立法,是推動自然保護區實現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管理的法治保障。
然而,無論是國家公園還是自然保護區等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問題,資金缺乏一直是長期以來存在的難題。中國人民銀行已牽頭制定《生物多樣性金融目錄(試用稿)》,為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引入金融“活水”。
我國自然保護地按保護強度等指標分為三大類(根據《自然保護地分類分級》國標):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
國常會強調,“做好與國家公園法等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將為高質量推進自然保護區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要理解此次修訂的價值,需要先明確自然保護區在保護地體系中的定位。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自然保護地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體系。
其中,國家公園是核心骨干,保護最嚴格;自然保護區是重要成員,聚焦特定保護對象;各類自然公園則構成龐大分支,涵蓋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這2694處自然保護區,保護著珍稀瀕危物種和重要生態系統。這些“綠色瑰寶”的管理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支撐。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正在加速構建:
2026年1月1日,國家公園法正式施行,對國家公園的布局和設立、保護和管理、參與和共享、保障和監督等作了全面規定;本次《條例》的修訂,則從國家層面以行政法規形式全面系統重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制度。
那么,《條例》是如何與國家公園法進行協調銜接的?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環境與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高桂林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體系定位上,國家公園法為上位法,《條例》為下位法,后者不得與前者相抵觸。自然保護區可根據生態價值提升為國家公園,國家公園范圍內不再保留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區。
高桂林指出,《條例》的修訂有多項重要突破。首先在管控分區統一上,《條例》將自然保護區原“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調整為“核心保護區+一般保護區”,與國家公園法第21條規定的分區模式完全一致。這消除了保護標準差異,實現“同一生態功能、同一管控要求”;還簡化了管理流程,提高保護效率,降低執法成本;此外,也為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整合優化創造條件。
國常會指出,“要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統籌保護和發展,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特性和內在規律,對自然保護區實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措施也對標國家公園法,迎來嚴格升級。高桂林表示,《條例》強化核心保護區“禁止一切開發建設活動”的剛性約束,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原則。
“《條例》首次將生態保護置于絕對優先位置,明確所有發展活動必須以生態保護為前提,突破原條例‘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平衡表述,強化底線思維與剛性約束。”高桂林對記者介紹。
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則是“三位一體”的思路,高桂林指出,整體保護是指打破行政邊界與要素分割,保護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連通性,解決碎片化保護導致的生態功能退化問題;系統修復則采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修復技術,恢復生態系統自我調節能力。
綜合治理是指統籌生態、經濟、社會、文化等多元目標,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社會共享機制。高桂林介紹,《條例》嚴禁圍填海、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破壞性開發,引導生態友好型產業發展,推動綠色低碳轉型。
國常會要求,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務功能,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社會共享的機制,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在《條例》要求下,自然保護區的發展理念也迎來轉型。高桂林對記者解釋稱,自然保護區的公共服務功能將拓展,在確保生態保護前提下,允許一般控制區開展科普教育、生態旅游等活動,提升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服務價值。
要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目前已有哪些商業模式?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白韞雯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了三種模式,其中“特許經營+社區共建”模式是目前解決保護與發展矛盾最有效的路徑之一。
在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內,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權公開競價,引入專業企業開展適度的生態旅游、自然教育或科普研學。關鍵在于設計利益聯結機制,要求企業必須聘請當地居民作為巡護員、向導,或采購社區農產品。
其次是“生態產品價值交易”模式。白韞雯表示,對于保護區內難以直接開發的生態資源,可以通過權益交易實現價值,最典型的是碳匯交易和水權交易。
最后是“兩山合作社”資源整合模式。白韞雯介紹,針對保護區周邊分散、碎片化的自然資源,可以由平臺公司將這些資源從農戶手中集中收儲,進行專業化整合和提質改造,再租給市場主體進行規模化經營,農戶可以獲得租金、分紅和務工收入。
事實上,無論是國家公園還是自然保護區等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問題,資金缺乏一直是長期以來存在的難題。“例如,我國國家公園建設目前主要依賴財政資金投入,社會資金參與的范圍和力度不足,金融機構在支持國家公園建設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白韞雯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表示。
要改變過去過度依賴財政投入的局面,白韞雯認為綠色金融需要建立“財政+金融”的風險分擔與激勵機制,解決“不敢投”的問題。
白韞雯對記者介紹,自然保護區項目往往具有公益性強、投資周期長、回報率偏低的特點。金融機構介入的前提是商業可持續。“建議利用財政資金作為擔保基金,通過財政貼息、綠色擔保、風險補償等政策工具,降低社會資本的風險敞口。”
例如,可以設立自然保護地綠色發展基金,由政府出資引導,吸引保險資金、產業基金等長期資本進入,通過混合融資模式支持保護區內的基礎設施和生態修復項目。
此外,需要創新基于“生態資產”的金融產品,解決“無抵押”的問題。
白韞雯表示,傳統信貸依賴固定資產抵押,而保護區內的資產多為生態資源。
“中國人民銀行已牽頭制定《生物多樣性金融目錄(試用稿)》并在部分地區啟動試用。”白韞雯表示,該目錄構建了‘目錄列示+原則引導+負面約束’的立體化標準體系,金融機構應以此為契機,重點關注目錄中明確的可持續林業、生態農業等領域,探索生態權益抵質押融資。
例如,基于生態系統生產總值(GEP)核算,將保護區內的特許經營權、林業碳匯收益權、景區門票收費權、生態補償收益權等轉化為合格的抵質押品。同時,大力推廣綠色債券(如生物多樣性保護債券)和綠色保險(如野生動物致害責任險、生態修復險),豐富融資工具箱。
白韞雯對記者強調,金融機構在介入保護區項目時,必須守住“不破壞生物多樣性”的底線。“目前我們正在探索構建‘生物多樣性重點區域圖’,通過衛星遙感數據清晰劃定生物多樣性重點區域、可以幫助金融機構進行活動位置識別。”通過這樣一種管控流程,不僅能引導資金投向正確的方向,更能有效規避因破壞生物多樣性而引發的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
此外,金融資本往往因信息不對稱而難以識別優質項目。白韞雯建議,應建立“白名單”式的項目庫機制,解決“投向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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