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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在上班路上被車撞了,這總該算工傷了吧?”
在工傷咨詢中,這是出現頻率極高的問題。很多勞動者都有一個樸素的認知:只要是為了上班在路上出事,單位就得管。但在法律實踐中,“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其實是爭議最大、駁回率最高的領域之一。
為什么明明是去上班路上受的傷,有的能拿到幾十萬賠償,有的卻一分錢工傷賠償都沒有?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對“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有著極其嚴格的紅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請注意這句法條里藏著的3個關鍵細節。下面我結合案例,把這3個細節講清楚,它們直接決定了你的遭遇算不算工傷。
細節一:“非本人主要責任”——這是生死線
這是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中,最核心、也是最容易踩雷的一個細節。
很多工友認為:“我是正常走在人行道上被撞的,當然是對方全責。”但在實際事故中,情況往往很復雜。比如你也騎了電動車,為了趕時間闖了紅燈,或者逆行了一段路,這時候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可能會寫你是“同等責任”甚至“主要責任”。
法律標準是: 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算工傷的情況:對方全責、對方主責、雙方同等責任、你次責,你無責。這些統稱為“非本人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