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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記者1月15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委原委員、統戰部原部長屈振年(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屈振年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屈振年利用擔任突泉縣六戶鎮黨委書記,突泉縣政府副縣長、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興安盟行署副盟長,興安盟委委員、統戰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阻止舉報人檢舉揭發
2025年12月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屈振年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稱,屈振年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下屬所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組織原則缺失,在干部職務晉升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棄守廉潔底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通過民間借貸活動獲取大額回報,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在下級單位報銷費用,采取不當方式阻止舉報人檢舉揭發;違反工作紀律,在處理突發事件和審計指出問題整改工作中不正確履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項目審批、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屈振年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特別是黨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屈振年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原標題:《屈振年被公訴!曾采取不當方式阻止舉報人檢舉揭發》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傅璐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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