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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文回溯|空間秩序轉變與“家”的扎根與脫根——一項流動攤販進城案例的社會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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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頎

      華中科技大學

      社會學院

      副研究員


      敖雅萱

      華中科技大學

      社會學院

      博士研究生

      空間秩序轉變與“家”的扎根與脫根

      ——一項流動攤販進城案例的社會學研究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3年第5期

      作者 | 陳頎、敖雅萱

      責任編輯 | 張志敏

      非正規的空間資源為何能讓農村流動群體實現家庭再生產,是一項有待研究的議題。本文通過流動攤販進城案例的研究發現,草根秩序下的空間包容性是攤販獲得謀生地和扎根城市的前提。居住地鄰近謀生地的空間安排有利于他們兼顧生計和家務,讓成員聚居、代際合作,進而使下一代進城更具可能性。然而,空間秩序正規化的轉變可能會封閉草根秩序下的包容性。一旦在謀生地遭遇驅逐,流動群體就難以延續原有空間安排的統合意義,他們在本地的城市化路徑也可能由此中斷。

      一、導論

      2022年4月的一天,筆者到訪時,78歲的河南人洪文坐在水果攤前,望著川流不息的人潮發呆……這個10平方米左右的鐵棚是城管特批的攤點。2001年,洪文和妻子帶著剛結婚的兒子一家來到W市,身無分文,兒子在廣東還因打工致殘。一開始他們在城中村搭起竹棚擺攤,后來轉到附近一處廢棄的報亭。2014年,政府推動創文明城市運動,將洪家人安置到現在的攤點。二十多年來,他們悄悄在城市扎下了根,兒子一家獲得穩定的生計,孫女在本地入讀小學、初中和高中,之后考上W市的一所二本大學,成為這座城市的新市民。

      類似現象并非本案例獨有。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人口流動從“部分遷移、部分留守”,逐漸轉變為“梯次遷移、舉家遷移”(杜鵬、張文娟,2010)。手工業、加工業、服務業及其他非正規就業領域普遍存在農村家庭在城市共同工作和居住的現象。空間環境及資源機制的作用顯著。他們選擇從工廠宿舍轉向城中村租房,以職住一體的方式獲得家庭團聚的可能(魏萬青,2021),或占有空間來擴展家庭生計資源(陳映芳,2013)。一些家庭在城市有了穩定的生計,完成了子女進城安家的目標(陳宇琳,2015)。這類現象的存在基礎不可忽視,單就自營群體的規模來看,2015年的農民工約有4606萬人。考慮到流動群體的生計方式多樣且可相互轉變,實際規模很難判斷。以空間資源所促成的農村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的家庭扎根,也許構成隱秘的城市化現象。然而,各地推動的大規模人口調控、產業升級和城市更新,因應創文明城市目標而來的執法運動等也在破壞適合流動群體扎根城市的空間環境,特別是近年來特大城市推動的人口調控政策封閉了流動群體的就業可能和下一代的市民化路徑,導致一些家庭不得不離開扎根多年的城市(Zhang et al.,2021)。

      這一系列在不同時空交錯發生的流動群體家庭扎根和脫根的復雜現象,尚未得到足夠重視。一直以來,主流的農民市民化研究以戶籍制度及其公共服務資源為關切點來理解農民進城的可能性(陳映芳,2005)。研究發現,改革開放初期的剛性區隔不復存在,但戶籍制度通過人口貢獻大小賦予差別化待遇的設計來制造農民進城的準入門檻(鄧智平,2015)。在此背景下,以關照老一代農民工返鄉和新生代進城的“縣域城鎮化”研究興起。學者的研究聚焦于如何在縣域范圍內建構與產業資源、社會基礎相兼容的場域,以實現農民“離土不離鄉”的城鎮化模式(徐宗陽、焦長權,2016),認為鄉土觀念和集體制度有利于實現“扎根的城鎮化”(盧暉臨、栗后發,2021)。兩條線索以農民工是否能在城市享有戶籍等正規權利資源為前提,只不過市民化研究聚焦于權利資源的封閉問題,縣域城鎮化研究權利封閉背景下農民在大城市以外的出路問題。二者關于農民家庭發展的認識也是互補的:前者強調城鄉二元結構下的戶籍區隔對農民家庭的拆分(金一虹,2009;陳映芳,2005),后者認為農民所在的家鄉縣域所鏈接的社會資源可部分縫合被拆分的家庭形態(白美妃,2021)。但兩條線索對流動群體不具備正規資源卻仍能在城市長期生活的現象缺乏關注。城市化是一項開放的社會工程,人的自由流動以及家庭發展的正常形態應是題中之義。學術研究應聚焦于不同資源系統下人的流動和家庭發展的整體可能,且不應因某一場域資源系統的實踐困難就忽視其內在可能。就此而言,市民化研究和縣域城鎮化研究均存在為農民賦權的單向思維,即使論及家的重要性,也是在“(城市排斥下)拆分家庭”和“(老家吸納下)就地安家”的線索下展開的。這不但遮蔽了農民家庭整體扎根城市的訴求和實踐可能,也無形中將家庭的不穩定、拆分乃至分裂視為“常態”,而放棄對家庭發展的正常形態的理論探索。特別是近年來,一些大城市的人口調控、低端產業升級運動正在動搖流動群體的扎根基礎,理應引發學界對城市化和流動群體家庭發展關系的反思。

      家庭主位的內部視角有助于突破上述局限。研究表明,家庭合作與為了下一代發展的倫理實踐凸顯于城市化進程中(周飛舟等,2018;白美妃,2021),家既是“人”的城市化的價值基礎也是行動單位。家庭視角能夠還原農民家庭的主體行動邏輯,有助于理解什么樣的資源和環境對于農民家庭更有意義。由此,應進一步分析:農民如何借用城市生活中的具體資源來實現家庭合作,家庭關系和倫理實踐如何在其中發揮作用。在此意義上,“人”的城市化不是在家鄉或是異地城市實現或是依賴何種資源機制實現的問題,而在于流動群體的家庭發展訴求和實踐方式如何被發現。

      沿著上述思路,本文從W市L路的流動攤販案例切入,研究空間環境及資源為何能促成流動群體在城市中扎根、城市空間的變化如何影響其扎根基礎乃至造成家庭的脫根。對這些問題的解答不但呈現了擺攤在城市化背景下所凸顯的農民群體的身份限制和空間的規制性,從而區分于他們在傳統社會可流動自由的特性(胡俊修、姚偉鈞,2008)。更重要的是,它還揭示了完整家庭對于農民城市化的價值基礎,從而克服拆分家庭相關研究的局限(金一虹,2009)。進而言之,該案例呈現了家庭再生產在最難的場域(特大城市)、以極難方式獲得成功的可能,能夠豐富“家”的城市化價值基礎和多樣化實踐模式的想象,而不是陷入家只能在城市/縣域、離鄉/就地等二元框架下單向拉扯的思維局限中。

      二、城市化視角下空間與“家”的建構

      流動群體的家庭根基與城市空間的關系處于經驗黑箱中。本研究借鑒了城市化視角下兩類有關空間與家的關系的研究:一類聚焦于宏觀結構對于家庭形態的影響,另一類涉及微觀環境對于家的意義。二者在夯實家的空間視角的同時,也留有拓展的可能:空間變化與家庭發展形態(扎根/脫根)的隱性基礎還需進一步考察。

      (一) 城鄉二元結構與家的拆分、縫合

      學界借助城鄉二元結構內含的身份制度來分析其對農村家庭的影響,這也是市民化的基本視角。研究發現,戶籍制度形塑了身份區隔,農民因無法享有城市居民的社會福利資源(蘇黛瑞,2009),只能通過個體化的方式進城打工,家庭形態處于碎片化狀態。由此,學界呈現了一種拆分式的家庭再生產體制,即農民工家庭的生產(勞作)和再生產環節(育兒)發生分離,勞動力從家庭中汲取資源進入城市,但其所獲報酬和權益狀況卻不足以完成城市中的家庭再生產,家庭成員還需承受長期分居的代價(金一虹,2009)。在此路徑下,農村勞動力只能采取階段性的返鄉和多地分居打工的方式實現家庭的發展,家庭合作、育兒、養老等目標只能通過“遠距離”方式勉強維持。特別是對工廠農民工的觀察表明,集中統一的宿舍體制及其連通車間生產的安排將農民工與家庭生活隔離開,導致拆分家庭長期存在(任焰、潘毅,2006)。

      21世紀以來,國家反哺鄉村戰略帶來二元結構的松動。研究發現,在以家鄉為中心的縣域層面,流動家庭的拆分形態能夠被部分“縫合”,農民以家庭為中心參與城鎮化的行為邏輯凸顯。研究表明,在土地經營和鄉村產業政策的激勵下,老年人成為家庭經營的主力,與就地進城務工的年輕人形成了分工,由此形塑出“半工半耕的代際分工”模式,這有助于農民家庭實現接力式進城(夏柱智、賀雪峰,2017),其關鍵表現為年輕一代進城購房。白美妃(2021)發現,借助通信技術和交通基礎設施的改善,家庭的空間阻隔得以克服,子女進城買房安家、老人投靠和子女返鄉短居,以及老人耕種家中田地等都得到兼顧,由此呈現為在城鄉之間“撐開的家”的狀態。隨著打工群體還鄉浪潮的涌現,家庭合作策略如何重構被城市化撕裂的家庭形態這一問題日益受到關注(王紹琛、周飛舟,2016)。

      在宏觀層面,二元結構對于家庭拆分/縫合形態的影響構成本研究的起點。然而,此脈絡下的“空間”多被想象為家鄉與打工地的距離遠近、家庭成員的疏離或親近,過于抽象,無從據此理解微觀場景下家庭行動和倫理實踐的意義,也就很難切實理解進城的流動群體家庭實踐的內在邏輯。

      (二)城市空間環境與家的關系

      作為對二元結構視角的補充,此脈絡從內部考察“可見”的環境要素對于家庭生計和發展的影響。既有研究賦予了空間環境不同的意義,可分為兩條線索。

      一是將家的形態邊界視為權利的空間邊界。在空間理論中,城市空間是權力—資本體系進行利益生產的容器,空間權利常被視為下層群體實踐生計和居住的權利(哈維,2014)。受此影響,國內學界將流動攤販、拆遷釘子戶、城中村居民的空間實踐視為生計權利取向的抗爭行動,將空間占有作為下層群體維持生計的根基(陳映芳,2013;林葉,2020)。此脈絡呈現城市特定的空間設施、場所和情景與抗爭的聯系——如人行道、馬路、十字路口、天橋、地道交錯連結所形塑的不規則空間給流動攤販帶來的機遇(王權坤等,2020)。由此表明,流動群體的家庭實踐與生計權利抗爭的環境邊界相關。

      二是環境生態系統的意涵,強調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空間格局與流動群體家庭是相互依存的關系。此視角聚焦于作為居住場所的“家”,重要概念是人類學家英戈爾德(Tim Ingold)提出的“棲居”(dwelling),他將有機體—個人在環境或生活世界中的“沉浸”視為存在之基本條件(轉引自朱曉陽,2015)。朱曉陽(2012)、林葉(2020)借“棲居視角”考察動遷群體如何借助庭院、廟宇等來建構家宅的意義,如何在城市拆遷的廢墟、遺留的胡同小巷、工地中營造新生活。學界還以“職住一體”的概念擴展“居所”視域,強調工作地與居住地的鄰近對于家庭團聚的意義,城中村、城鄉交接地帶作為此種方式普遍的實踐地,其居住環境與家的關系由此成為關注的焦點(魏萬青,2021)。

      兩條線索致力于將生計和居住涉及的空間環境具象化,更多從社會行動者視角出發來聚焦環境要素,但卻看不到外在的權力要素——尤其是環境形塑機制還源自政府機構、資本和其他具有空間控制權的主體。由此,就無法看到權力支配的城市環境變化對流動群體家庭生活更為深層的影響。

      (三)分析視角:空間秩序的轉換與家庭的扎根/脫根

      近年來,以“家”為本體來理解城市化制度實踐的研究不斷涌現。“家”既是社會行動和倫理實踐的單元,也是權力治理的載體,由此,“家”的實踐形態亦是權力主導的制度作用的結果(陳映芳,2021)。受此啟發,本文引入一般研究忽視的權力要素來發展空間的制度視角,分析其如何影響流動群體家庭。我們聚焦在“空間秩序轉換”上。空間作為非正規資源,與社會群體的家庭經營策略有關(林葉,2020),也與空間資源因政府管制縫隙而處于流變狀態有關(陳映芳,2013)。我們用空間秩序的轉變來表征空間資源的不穩定狀態。此概念指不同主體圍繞空間使用而實踐的規則模式。規則既源自不同機構對城市空間分割管轄所依托的正式規則,也包括社會群體在權力控制的縫隙下占用空間所形成的非正式規則。兩類形態可稱為“正規秩序”和“草根秩序”。二者的存在讓社會群體對空間的使用呈現開放和封閉的狀態。那些權力—資本尚未覆蓋的地帶常常處于社會主導的草根狀態,而這些地帶的開發過程即是從草根向正規化轉變的過程。

      空間秩序的轉換和物理基礎與治理規則的轉變相關,這是其影響人與家庭的關鍵機制,決定著空間環境是否有包容性。但環境轉變機制常處于黑箱狀態。新近的空間政治學/人類學研究為我們提供了啟示。基礎設施政治研究指出,物理環境是權力訴諸人的中介,政府部門、技術專家通過改造街道、電網、地鐵等基礎設施來影響人們的活動方式(Larkin,2013;Mcfarlane & Rutherford,2008)。社會群體借物理設施、地形實踐出有利于他們的環境(朱曉陽,2012;林葉,2020)。權力—權利博弈的核心是不同主體依托的物理基礎。政府正規化治理需以市政基礎設施作為中介,社會主體則保留空間原有的草根形態來獲得發展。由此,從草根到正規的秩序轉換核心,即社會主體依托的物理基礎被權力機制消解,其中,流動群體的家庭因生計或居住空間的破壞而深受影響。

      深層影響反映在家庭發展的不同狀態方面。農村家庭在城市中完成再生產涉及新一代結婚、育兒、子女入學、子女長大并成為市民。非正規的空間資源有利于流動群體建構居住地和謀生地的鄰近性,便于成員團聚以及子女享有城市教育資源(魏萬青,2021),這是實現以上發展路徑的重要資源。本文將這種家庭發展狀態稱為“扎根”,它依賴于草根秩序的開放性,但可能因正規化的轉變而逐漸封閉。研究表明,各地城市改造運動、產業升級和流動人口的治理通過正規化治理的方式影響流動家庭在城市中的根基(Zhang et al.,2020)。本文將此稱為“脫根”狀態。扎根和脫根相關的影響機制是與家庭發展適配的空間安排,這種安排如本文所展現的那樣,表現為日常生活中經營家計安排不顯眼的細節(周飛舟、何奇峰,2021),需要深入考察他們的家庭史才能明晰其影響。在家庭扎根狀態下,流動攤販群體圍繞謀生地和居住地建構起鄰近性,便于兼顧生計和家務,這是一種嵌入式的空間安排。在家庭脫根狀態下,攤販在謀生地不被允許經營并被驅逐,適配家庭發展的空間基礎被解構,是為空間安排的脫嵌。

      三、案例簡介

      本研究選擇的案例位于W市H區L路。W市常住人口過千萬,是一座發展迅速的特大城市。L路毗鄰H大學、D大學以及D村、X村、T村、P村、C村,這一片區因生活成本低而受到學生、務工人員的青睞。省內外農村務工人員構成攤販主體,生計方式多樣。2000年后,L路周邊大型商業項目和商品房迅速開發,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陸續落地。2008年,H區啟動城中村改造項目,村內攤販被遣散,轉到L路沿街、公交站點和人行道經營。2013年“D大珠寶谷”建設規劃出臺,將L路劃定為珠寶文化特色街區并啟動建設工程。在城管的治理下,L路的經營秩序逐漸穩定,一度成為本地著名的夜市一條街。然而在2017年,為籌辦某大型國際賽事(簡稱“W運動會”),L路夜市被拆除,大部分攤販被遣散。本文將上述時段劃為“城中村時期(2001—2008年)”“馬路時期(2008—2017年)”和“清場后時期(2017年至今)”,以考察攤販的家庭變化情況。

      作者在2020年10—12月、2021年1月進行了集中調查,后又多次回訪。訪談對象包括攤販、城管、社區工作人員、住戶,共調查38戶攤販,大部分在L路的經營時間超過十年。為追溯L路空間變遷歷史,本文參考了如下材料:(1)訪談材料;(2)某獨立攝影人拍攝的城管執法紀錄片,共200分鐘,時間為2014年9月—2015年3月,有谷歌地圖上的歷史圖片;(3)以L路城中村為題完成的碩士學位論文兩篇,因涉及人員、地名等相關信息,未列入參考文獻。

      截至調研結束,在38個攤販家庭中,老年攤販(60歲以上)仍是老家戶籍,大部分中青年攤販及其子女以不同方式實現市民化。其實現情況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已獲得W市市民身份或達到落戶條件(父母購房或子女完成中專及以上學業),共有22個案例;第二類是待實現市民化的案例,這些家庭的父母未入戶,但子女有W市本地學籍,現正接受教育,共有8個案例;第三類是未實現本地的市民化的案例,這些家庭的父母達不到入戶條件,孩子或在老家接受教育,或已成年但未達到落戶條件,共有8個案例。

      四、草根秩序、家的扎根與下一代發展

      我們考察城中村時期(2001—2008年)、馬路時期(2008—2017年)的攤販生活發現,擺攤涉及空間占有問題。草根秩序允許非正規占有城市空間,給予生計機會。攤販們以此建構起家庭的聚合形態,建立住所和謀生地的鄰近性以兼顧勞動與家庭照料的需求,使家庭的根基有了基礎,并獲得推動下一代發展的可能。

      (一)空間包容性的開放

      攤販在城市空間之所以能夠獲得穩定生計,與案例中空間秩序呈現的草根屬性以及內涵的包容性息息相關。前文提及,空間秩序本質上涉及空間使用權的規則屬性,其決定于特定物理設施基礎上不同群體如何建構空間使用權的規則。由此,草根秩序具有的包容性包括:占有不同地帶、地形的物理基礎的可能性,占有這些地形、地帶的空間使用規則的開放性。下面分別從城中村時期和馬路時期分析包容性的實踐可能。

      就城中村時期而言,四個村鄰近兩所高校的區位、建筑格局、住房和道路的分布所建構的開放性經營空間,是流動攤販能夠獲得生計機會并落腳城市的前提。如攤販經常提到的“西門墮落街”位于四村的交界處,以公共通道HX路為軸綿延500多米,是早市、夜市集中分布的地方。此地有由HX路撐開的公共空間,有大批由民房改建的臨街門面房和大片劃片出租的門前空地,相比于民房擁擠、過道狹窄的其他地方而言,這里更適合做生意。從攤販的回憶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們獨特空間的策略——將地形、設施環境作為建構庇護和擴展收益的基礎。一種是將攤位與鄰近門面連通起來,形成“共同經營單位”,常見于私房林立的公共走道。第二種是“據點”策略,即占據獨特地形來安排家計,如洪文一家,2000年他們來到HX路與L路交界處,搭起竹棚經營百貨。還有一種是集體占據某塊有利地形來聚集經營,通常是同鄉或少數民族攤販。

      攤販如何獲得空間占用許可?這涉及城中村空間使用權的分配——占有規則問題。1993年,L路推進村改居,四村由N社區居委會管轄,村中不同勢力分享空間資源。根據對社區干部和攤販的訪談,攤販占有空間的策略之所以可能,取決于他們與社區管理者、灰色勢力、村民之間形成的社會合約。作為允許經營的條件,N社區向攤販收取每月100元左右的攤位管理費。民房門面前的空地、公共區域劃定的早市和夜市以及集中修建的棚屋,都有各方占有空間所達成的社會規則。依慣例看,私房前的空間使用權由屋主決定,是宅基地使用權的延伸。路口、邊角與插花地帶的主導者是灰色勢力,由于他們承擔了維護秩序的責任,得到社區管理者的默許。公共用地上的棚屋屬于村集體資產,村改居后社區接管了資產管轄權,將收益用于社區公共建設。由此,不同地帶的占有與城中村個體獨享的規則和公益原則相匹配,具有社會合法性。盡管攤販一般以口頭合約的方式向村民、灰色勢力主導者交錢,但只要城中村的空間使用規則不受外來力量的影響,他們的經營基礎就能夠穩定持續。

      再看馬路時期。在2017年籌備W運動會的大規模清場前,GG廣場改造工程已歷時數年,馬路上的混亂格局給靈活設點的攤販提供了機遇。起初他們占領了GG廣場旁的地帶,“西門拆了不讓擺之后,就去了GG廣場旁邊,當時還是爛尾樓,沒人管,我們到處去擺,W公司、小區里面,后來慢慢地攤子就聚到了L路上”(訪談資料SX20210708)。隨后攤販們向L路中段集中,此處為道路交叉地帶,公交車站和調度中心正位于此,附近有人行過街天橋,人流量大。“最開始攤子都在公交車那里擺,藥房門口不是有塊空地嘛,攤子都在那個位子,排成三排,至少三四十家。后來那塊修了治安亭,沒位置擺了。我們就遷到了路面上。起點還是在藥房,終點在K小區門口,一直加人,都加到燒烤店那里去了”(訪談資料LM20201212)。再后來他們來到主干道上擺攤,道路沿線的綠化帶與通行道交疊分割的空間安排被攤販充分利用,發展為附近有名的夜市。

      為何攤販的據點經營能獲得空間?這涉及馬路的使用規則問題。馬路及配套的基礎設施屬于市政設施,任何群體對于馬路的空間占用均會受到嚴格限制。2013年出臺的《W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及2012年修訂的《W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明確了違規經營所指——“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幾乎涵蓋馬路上所有地帶。但我們訪談城管人員時發現,大部分流動攤販處于受管制而不驅逐的狀態,部分區域還被城管作為臨時許可的擺攤區域。“2014年前后,我們主要整治GK大廈外圍的流動攤販,里面已經成型有序的小吃、燒烤攤子只要服從管理,就暫時準許他們做”(訪談資料XZJ20211104)。其原因是城管缺乏合法性基礎和治理資源。“W市早就規定馬路、背街小巷占道經營和出店經營是違法的,但我們很難完全落實,一來當時城管與攤販沖突的惡性事件很多,公眾不理解甚至抹黑我們,我們執法很難;二來我們支隊隊員加起來也就二十多號人,怎么管得了幾百號攤販?”(訪談資料XZJ20211104)

      上述案例具有普遍性。改革初期,我國在尚未建立與市場經濟適配的制度規則的情況下推動城市化。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及各類城市管理條例的出臺和修訂滯后于社會群體占有城市空間的速度,空間治理缺乏合法性認同和資源基礎,由此帶來的妥協即為常態(陳映芳,2013;項飆,2018)。由此,可以把馬路時期的路面管理視為城中村草根秩序及其包容性的某種延續。攤販們盡管面臨城管管制和不穩定經營環境的約束,但仍能在權力的縫隙中獲得空間。這正是2008—2017年L路上的攤販規模仍然龐大的緣由。

      (二)嵌入家庭再生產的空間安排

      當空間秩序的包容性允許攤販找到一塊立錐之地時,他們即可建構成員共居一地的聚合形態,家庭生活以及倫理實踐、情感維系有了實質可能。由此,空間資源被嵌入到攤販家庭的再生產過程中。最為核心的空間安排是謀生地和居住地的“鄰近性”。他們待謀生地穩定后就在附近租房,以兼顧生計和家務。這被稱為“職住一體”,學界一般用此分析農民工受到工廠統一宿舍體制的約束(任焰、潘毅,2006),或考察農民工通過租房自住實現夫妻團聚的可能(魏萬青,2021)。謀生地和居住地鄰近的空間安排對于流動攤販家庭發展的意義更為豐富,蘊含著家計安排的智慧,從中折射出,他們選點守攤的眼光和長期堅持的韌性,租房時對停放貨品空間和接送小孩便利的考量,安排勞動、家務和子女照料分工的周密,利用地形與城管游擊的“狡猾”……我們發現,借用空間資源的類似策略對于建構攤販家庭的本地認同、安排家計分工具有意義,可視為攤販整體家計安排的一部分。如周飛舟與何奇峰(2021)指出的那樣,打工家庭的經營狀態是一個與家庭結構、地方資源、產業機會、時間分配等因素相適應的“家庭生態系統”。上述經營細節乍看平淡無奇,卻是他們圍繞家庭生命周期和義務來經營空間資源的成果。一旦穩定下來,可以在幾年甚至十余年重復綿延。由此,鄰近性的空間安排與潛藏的社會機制成為決定攤販家庭長期扎根的關鍵。

      首先,鄰近性安排與攤販家庭發展的目的適配,由此可建構家庭成員共居一地的形態。起點即夫妻成家并找到穩定做事的地方,這促使夫妻利用“附近”的空間資源,靈活安排與家庭發展所需的居住形態。片區集中分布著眾多城中村民房和老舊單位住房,有多種房型,價格低廉,攤販在落腳時一般選擇一居室民房或寄宿在親戚家,利用過道、走廊存放工具和貨品,且居住地距擺攤點僅幾百米,利于兼顧家務。孩子出生前后的家庭任務轉變是攤販家庭擴展空間資源的重要階段。他們搬到更大的套房以滿足父母來同住與子女成長的需要,或隨著攤位變換改變租房地。觀察表明,盡管女性在孕前孕后的一段時間無法工作,但她可以讓父母或親戚幫忙來平穩過渡,待孩子大一點時再回到攤面做事。這時候,有客房的住所就很重要。在子女入學前后,居住和人員分工模式隨之調整。外來務工者的子女可憑暫住證就讀于N小學,L中學、D中學則是升初中的選擇。這些便利使得一些家庭可以將子女留在身邊,尤其是在兩代人一同入城的家庭中,新生兒的出生建構出子女上學、老人照料、父母做事的分工形態,可通過換租兩居室或分別租用相鄰兩處單間的方式來實現。

      其次,家庭這一以代際合作為中心、經營共同事業的團體(白美妃,2021)可以通過鄰近性的空間安排實現人員和各類事務的優化配置。家庭生計和家庭生活成為合一的運轉系統,每個成員參與的勞動和家務具有互濟效用。以洪文家為例,孫女婷婷讀初中時,晚上生意高峰時他們一家如此分工:兒子看攤,洪文和老伴接孩子回到附近的住處做飯,兒媳輔導功課;生意高峰過后洪文換兒子回家吃飯;深夜兩人則輪流住在鐵棚鋪位守攤。方弟一家則長期在租住小區前的空地做小炒,他們將儲放食材的大冰柜與攤車放置在門外,并架起了一個炒爐,用于制作食材。此地和租房處僅隔數十米,夫妻兩人可以隨時回家補充食材、照看孩子,或把孩子帶到攤面玩耍。正是這種超越了居住邊界又建立在“附近”的家,才能將生產和居住、家庭照料等聯系在一起,促進代際合作和空間利用的效用最大化。老年人之于家庭合作系統的意義尤為凸顯,他們看似承擔諸多瑣碎的任務,如做飯、接送孩子、照看店鋪、購買和準備食材,但他們卻是家庭經營能夠維持運轉的“潤滑劑”。正是在居住地和謀生地鄰近的便利下,老年人才能成為代際合作的有生力量。

      最后,這種作坊式的家庭合作模式還有著更深層的意義。當生計和居住的距離趨向合一時,家人們的情感互動與倫理實踐有了實質可能。特別是擺攤點勞動強度大且需要家人朝夕相處的性質,讓謀生地更能形塑家庭成員吃苦耐勞的精神并凝聚情感認同,由此也更具有“家”的內在意義。對于年輕人而言,在住處和攤位“兩點一線”的生活促使他們學習如何為人父母與勤儉持家。王胖的轉變即為典型案例。王胖在當廚師時沉迷賭博,欠下數萬元賭債,在外地賣化妝品的妻子難以約束丈夫,就與丈夫一起辭職來到L路擺攤。繁忙的生意讓王胖幾乎沒時間脫離擺攤點,也無暇娛樂,由此戒掉賭癮,還清債務。對于中老年攤販而言,鄰近性則方便他們照顧和庇護孩子。陳兵夫婦放心不下患有精神病的兒子陳杰,就把他帶到L路擺攤賣水果,原先被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陳杰在庇護下逐漸擺脫被歧視的困境。朝夕相處的勞動安排讓一家人有了動力,他們先擺攤,后租下菜市場門面,還于2013年買了房,徹底改變了生活處境。也許正因為鄰近性讓一家人可以共同生活和勞動,這種情感連結也讓那些將子女送回老家交由老人照料的家庭,以寒暑假將孩子接來的方式實現一家人的團聚。在每年三個月的假期中,孩子們親眼看到父母的艱辛,有的還參與到勞作中,這對于維系兩代人的情感尤為重要。隨著孩子的成長,城市中的父母及其居所成為家庭團聚的主要場所,形成向心力,出現不少子女投靠父母的事例。

      (三)推進下一代的發展

      以居住地和謀生地為基礎所建立的空間安排為軸,當攤販的家庭再生產獲得穩定基礎時,家庭的發展也有了可能,主要表現為下一代獲得進城的機會。我們發現,子女完成義務教育考上大專或本科、在城市購置房產的案例有不少,這得益于他們的父母通過擺攤所建立起來的支持系統。

      一方面,父母勤勞節約,擺攤的收入大部分用于子女教育和他們以后成家的儲蓄。也許是城市的競爭環境讓那些父母明白教育對于下一代的重要性。“我們這樣打拼過一天是一天,沒有錢留給他們,買房更是沒辦法,只能供他們讀書。只要他們能夠讀書、想要讀,就讓他們讀下去”(訪談資料WH20221211)。由此,不少父母把孩子帶在身邊,在本地小學、中學就讀,有些人通過找關系、交高額擇校費的方式讓孩子上更好的學校。那些留守家庭的父母對于子女教育的投入毫無保留。有不少家庭每年花費上萬元送孩子去補習,即使是困難家庭也在盡力支持孩子接受教育。王虎夫婦育有三女一兒,孩子在老家由外公照顧,每月讀書花費4000元左右。他們通過妻子白天擺攤、丈夫晚上路面游擊的方式勉力支持著孩子們的學業,至今沒有中斷。一些狀況較好的攤販家庭還在城市買房,為家庭的未來做投資。周邊價格較低的單位小區房或城中村還建房是主要選擇,這樣做是為了將來子女有機會在W市安家。

      另一方面,無論是留守還是隨遷,長期以子女為中心的經濟—情感投入均推進了家庭發展。一些留守老家的子女考到W市讀大學,或在異地讀書畢業后來投靠父母,有的買房定居,兩代人最終在W市安下家。而那些隨遷并在城市接受教育的子女在工作后基本選擇留在父母身邊,代際的家庭合作得以延續,其中父母的安排和勸導起了重要作用:“(我爸說)房子也給你買在這邊了,還是回來這邊發展”(訪談資料CH20221203)。由此,那些子女正在將父母當初拓撲到未來的家庭謀劃(白美妃,2021)一一兌現。

      以上展現出一種以父母擺攤地所在城市的“家”為軸的家庭黏性,其背后反映的是中國獨特的“家庭城市化”形態:父輩勉力付出乃至自我犧牲來撐開和規劃兒女的未來。我們通過觀察發現,借由代際合作和父輩付出而將子女引向家庭規劃的城市化方式有賴于一個重要前提——擺攤地點和屬地資源的穩定。一旦穩定性遭到破壞,那些以擺攤地點為軸的家庭生產還有可能綿延下去嗎?

      五、空間秩序的正規化轉變及家的脫根

      2014年,W市推動創文明城市整治運動,城管要求洪文一家搬出報亭。洪文父子爆發激烈的爭吵,兒子要求 “干到明年(孩子)初二”,但洪文“寧死都要孫女在D大學這樣好的學校附屬初中上完”(影視資料HW20201009)。在2017年W運動會籌備時的整治行動中也能看到類似的事情。從表面上看,權力嵌入引發的家庭沖突與城管相關,但其深層邏輯是空間秩序的正規化轉變。2008年后,片區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建設提速,強化了空間的管制邏輯,動搖了攤販的家庭根基。2017年,攤販遭遇清場即與片區空間秩序變化過程存在隱秘的聯系。

      (一)包容性的封閉

      空間的正規化首先體現在物理基礎上,即大型基礎設施和商業項目對于空間形態和使用規則的改變,社會群體占有的物理設施隨之被摧毀,由此帶來空間排斥。拉金(Brian Larkin)認為,基礎設施“讓形形色色的地方發生互動,將其中一些彼此相連,又將另一些予以隔絕,不斷地將空間和人們進行排序、連接和分隔”(拉金,2014:302)。上述轉變是不同系統的空間權力運作和物理環境的變化所致。福柯指出,“街道、城墻、河流、橋梁、碼頭,它們組合起來,能夠組織城市中的人和要素的流通”。其中,權力訴諸由自然要素和人為條件構成的環境,進而影響到個體。在互構的過程中,“某個要素在一個角度看起來是效果,在另一個角度看起來就是原因”,空間對人的影響取決于“系列相互作用的事件”(福柯,2018:24-28)。

      綜上,空間改變機制是多中心的。正規化通過一系列空間事件的累積效應完成轉變。此視角可深入考察權力改變空間的微觀過程,發現物、基礎設施變化帶來的綜合作用,看到空間秩序轉變如何封閉家庭生計空間的隱秘機制。

      包容性的封閉過程凸顯于馬路時期。我們首先考察2008—2017年馬路上的空間變化過程。


      2008年城中村改造后,攤販轉到馬路上經營。起初因大規模基建工程造成秩序混亂,給攤販帶來機遇。他們聚集的地方主要有四處,A地帶在GK大廈門前的臺階處與人行通道上,燒烤和飲食攤面聚集的核心區長約50米、寬約10米,外圍地帶可達數百米,此處是城管許可的擺攤點,直到2017年才被取消。B地帶位于公交站旁,長約200米。C地帶位于L路北邊的C村集貿市場入口附近,延伸至小巷深處,長約250米。D地帶在L路南邊、靠近GG廣場的半環形路面上,長約200米。如前文提及,攤販們之所以得以聚集,與他們借助地形擴展生計和建構庇護的方式以及城管缺乏治理資源有關。但后來馬路上的空間變化導致B、C、D地帶的攤販群被遣散,留下來的攤販集中在A地帶。

      可以從兩條線索來觀察空間改變的機制及其影響。

      第一,馬路改造工程與基礎設施建設的完工影響到L路南面地帶。就D地帶來看,2013年,集貿市場改造工程和道路硬化工程相繼完工,集貿市場門前的擺攤者被要求進駐市場門面或遷到A地帶。2010—2015年,B地帶也發生變化。2012年GG地鐵站通車,公交集團為優化公共通行資源,將公交站位置向北遷移100米,將停靠在該站的5條公交車路線改至其他站點。由于人流方向的改變和規模縮小,沿著公交站聚集的攤販群隨之散去。盡管攤販一度堅持在藥房旁邊的三角形空地經營,但城管在馬路和三角形地帶之間設了一堵墻。“要求(攤販)必須貼著墻擺,排成3列,不能離墻太遠,必須跟墻保持不超過20厘米的距離”(訪談資料LF20201212)。2014年,三角形地帶旁建起警務站,站前空地不允許設攤,B地帶的攤販群被遣散。

      第二,大型商業項目的落地產生了空間排斥效應,直接影響L路北面的C地帶。C地帶的攤販盡管不如其他地帶多,但他們占據了有利地形。在城中村改造拆除原來的竹棚后,洪文一家占據C地帶路口的一處報亭,經營水果、成衣、日用品。他們將攤面延伸到人行道上,在非機動車道上停放存貨的面包車,所占用的空間是報亭面積的三倍多。此處違規占地問題因“珠寶一條街”項目的落地而被解決。該項目由D大與H區政府聯合打造。2014年,區城管聯合工商部門集中整治珠寶街沿線的占道經營問題。洪文一家放棄報亭,被安置于L路3公里外的園林所崗亭,繼續賣水果。整治過后,珠寶街大樓門前設置鐵制路欄,禁止擺攤者進入。至此,C地帶的小攤販被驅逐,只能轉入A地帶。

      綜上,包容性的封閉是一系列空間基礎設施變化及其強化正規化力量所帶來的結果。攤販的聚集范圍從分散到集中的趨勢即表明其經營空間被壓縮,背后是不同空間地帶的作用機制。比如,馬路及基礎設施修建呈現的政府規劃力量,公交、地鐵等城市交通部門基于優化通行資源的設計,大型資本進行土地開發的運作……這些主體的目標和取向各有不同,發生的時點也不盡相同,但作用機制的疊加卻影響深遠。攤販被迫變動擺攤地點且遭遇被排斥的問題,而空間排斥基于物理設施的變化而非人的作用,且空間設施的變化給攤販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可逆的。比如,B地帶有賴于公交站點、調度中心和加油站所聚合的人氣。公交站點遷走后,人流就不見了。洪文一家在L路報亭上的經營有賴于他們長期積累的人脈和口碑。報亭被拆除后洪家遷走,他們仰賴的人際資源不復存在,經營狀況亦不復以往。在從分散到集中的過程中,攤販的能動性空間被不斷壓縮。此外,空間從分散到集中的過程也將城管的空間控制權凸顯。城管正是在空間正規化的物理基礎上一步步完成清場的目標的。

      根據對城管和攤販的訪談,可以觀察到上述目標的實現過程。首先,2014年創文明城市推動的整治運動尤為關鍵。整治運動與GG轉盤改造和馬路基建工程的完工、珠寶一條街的落地幾乎同時進行。物理設施的演變為城管將攤販從四個地點集中到一個地點提供了客觀條件。其次,城管將部分攤販動員到L路外的夜市,交由夜市物業管理,還讓其他攤販接受白天不出攤、夜市集中在A地帶擺攤的安排。最后,在攤販被集中管理、他們的庇護場所和物理基礎被解構、路面逐漸有序的情況下,城管通過2017年的整治運動實現了清場。“我們告訴他們,L路已經到了新的發展時期,以往的問題是不合規矩的,現在到了要解決的時候”(訪談資料XZJ20211104)。四個月后,大部分攤販離開了此地。

      綜上,此地包容性的逐漸封閉與物理環境、基礎設施的改變以及城管借此強化空間控制權和兩條相輔相成的正規秩序轉換機制有關。伴隨著2014年的整治運動和2017年的清場,攤販獲得生計的空間逐漸被壓縮以至消失,由此誘發他們的家庭從扎根到脫根的形態變化。

      (二)家庭再生產的空間安排的脫嵌

      前文發現,攤販扎根的關鍵是他們建構了謀生地和居住地的鄰近性,這種家的空間安排突破了一般的居住邊界,能夠讓他們兼顧生計、勞動、照料子女、做家務,等等,形成人力安排效益最大化和資源有效反哺的家計模式。然而,一旦謀生地和生計方式因為空間的改變而不穩定乃至不被允許,他們這一套細致的生計和家庭事務安排即由此被動搖乃至解構。本文把這種因生計地點被驅逐導致家計安排問題的機制稱為“脫嵌”。脫嵌過程并非一蹴而就。攤販們歷經了2014年的整治運動和2017年的清場運動后,仍通過不同策略來保留在本地發展的可能。比如,轉換生計或在其他地方擺攤,以保留在L路租房居住和孩子在當地上學的可能性;或是通過游擊的方式,如在城管監控不到的地帶偷偷經營,在深夜、凌晨出攤。然而,從2017年清場到當下的幾年間,大部分攤販都從L路撤離了。為何那么多基于實踐的家庭應對策略最終難以抵御正規化的力量?答案可以從空間安排“脫嵌”的細節中找到。

      脫嵌的第一種情形是在本地找不到可替代原有生計的謀生方式。這可以從那些留在本地卻遭遇生計轉型失敗的案例中得到印證。起初,這些攤販沒有搬走,他們的子女在此地就讀小學或初中,離開會影響子女的學業。他們采取了不同策略來維持現狀。一種是在附近農貿市場、小區門店等地,采取幾家聯合承包一處門店的方式來實現轉型。另一種是做服務業,中青年攤販進超市、到餐飲店等做事,老人做保安、保潔。還有的是在L路和其他地方進行兩棲經營,一般在晚上10~12點城管及其聘用的安保隊員下班后。然而,此地經歷整治運動和產業升級后,青睞低端消費的客流大幅減少,攤販的應對策略遭遇失敗。一方面,進店經營的攤販們投入巨大,經營不到一年就遭遇嚴重虧損,轉到服務業工作的家庭夫妻倆每月一般掙不到一萬元,遠不如以前擺攤每月可達數萬元的收入,游擊和兩棲攤販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且收入不穩定。因此,大部分攤販購置房產、擴大經營規模、子女留在本地受教育、接老人來養老等計劃不得不作罷,有的甚至難以維持日常開支。另一方面,以夫妻合作為基礎的家庭合作模式崩解,原來可以在地合作兼顧家計的方式難以持續,轉去上班的攤販和游擊/兩棲攤販無暇顧及子女的照料和學習問題,亦很難負擔脫離出家庭經營單位的“失業”父母的生活開銷,只能將孩子送回老家。

      以上情況可延伸出一個議題的討論:城市底層群體家庭生活得以維系的根基是什么?一般認為家宅和穩定居所是最關鍵要素。如對于中國城市拆遷常見的釘子戶而言,家宅生活最為熟悉的物件被摧毀,是正常生活難以被“托住”的關鍵(林葉,2020)。當我們聚焦于美國當代都市涌現的無家可歸者時則發現,他們的悲劇命運始于在家中被驅逐,此后,流浪者陷入與租房房東的博弈中,每一次被驅逐都在解構他們的能動性和尊嚴(戴斯蒙德,2018)。我國城市的流動攤販與之不同的是,謀生之地——以往生計方式所依托的空間資源更具有根基價值,對于他們家庭的意義甚至遠超居所的穩定性。一方面,攤販被允許長期做事的地方盡管并不起眼,不過是人流交匯地帶、流動貨車、店面前的棚屋、人行過街天橋……但卻是他們“過日子”并實現家庭生活綿延的根基之地。另一方面,擺攤與非正規經濟的其他業態,例如城中村的飲食門店經營與租房市場緊密相連,這些業態共同依托和重構出適合底層群體家庭發展的空間環境。他們在某一時刻遭遇驅逐不僅是一系列隱秘的空間事件,例如基礎設施建設的升級、商業項目的落地和城管整治運動綜合作用的結果,更源自正規化對于非正規經濟所處的社區生態系統和空間環境的整體解構,封閉了攤販在此地找到更適合生計的可能,由此對家庭根基產生深層而隱秘的影響。失去以往生計只是第一步,這也是“脫根”的第一層隱喻。此后,收入遞減、無暇顧及子女照料、代際分工模式的破壞,等等。看起來是他們難以找到除了擺攤之外的新生計方式的結果,但其根本在于圍繞著舊有生計方式所編織起來的家庭生計安排和日常生活狀態被撕裂了。“做不下去了”“小孩的學費沒著落了”“房貸還不起了”“這幾年的日子實在難熬”……從這些抱怨來看,不難理解為何那些苦苦支撐的家庭最終徹底搬離L路而轉去他處重建家庭生活。是為“脫根”的第二層隱喻。

      如果另外找到一個能夠維持收入水平的地方,是否就能成功過渡呢?我們發現這也很難。因為原來謀生的地方有他們家庭生活最為根基性的要素:孩子上學的地方、熟悉的客流,等等。由此構成脫嵌的第二種情形:一旦在L路之外的地方擺攤,居住地和鄰近地的距離問題就成為家計和生計難以兼顧的難題。

      我2018年的時候在M大學后街(距L路4公里)找到一家門面做早餐,生意很好,一天可以賣幾十斤面,但是實在是太累了,做不下去。我在這(L路)的小區買了房子,每天騎電動車往返,清早起來去買菜送店里。下午很晚才能回到家。還要接送我女兒上學、放學(在L路上學),一天下來動都不想動……就把那邊的店關了。(訪談資料WP20210519)

      讓王胖疲于奔命的是女兒的接送問題,早晚在備貨和生意最忙的時候往返要兩個小時。這是他在L路做事時不需操心的事情——女兒可以自己走路上學和回家。其他攤販也面臨此類問題。張昆夫婦搬遷至兩公里外的一處新規劃夜市,僅僅試了十多天,就承受不了每日來回折騰,搬出了L路的住處。年近70的董明夫婦到距L路10公里的E大學后街賣藕湯,但租的“房子離擺攤的地方太遠了,每天拉著攤子走,有一天罐子摔破了,實在做不下去就回來了”(訪談資料DM20201212)。

      這些細節反映出家計安排的“最優”距離問題。流動群體傾向于縮短距離,尤為依賴“附近”的空間資源,地形、道路分布、建筑格局是他們安排家計生活的依托(項飆,2022;張鸝,2013:76-96)。對比扎根和脫根的事實可見,最優距離與交通工具、勞動步驟、經營器具所需跨越的距離、勞動力的身體素質、子女教育和照料需求等相關。如果說“鄰近性”是攤販在謀生地與居住地之間找到適合家計安排的理想距離,那么因謀生地的遷移而拉長的距離則是家計安排被整體打亂并造成脫根的誘因。在被迫遷走后,原來作坊式的經營宛若被嵌入了一條拉長的生產流水線,在人力未增加、交通/流通設施落后(手推車、三輪車)且勞動事務更繁雜的情況下難以維持下去。在前述案例中,新擺攤點距他們在L路的住處有2~4公里,看似不遠,但其所帶來的困擾卻是這些家庭難以承擔的。從訪談中他們的反饋來看,并非個人難以承受辛苦,而是被拉長的空間距離讓勞動負荷成倍增長,且衍生的時間成本讓本可兼顧的事務成為相互沖突的要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居住地與謀生地的距離拉長,住處徹底成為只能睡覺、吃飯的私域,它與謀生地連通的一體場域被割裂。原來效用明顯的老年勞動力逐漸邊緣化,他們很難作為可隨時調用的勞動力。對于老人未隨遷的青年攤販來說,無論是把小孩帶在攤點還是留在家中,都很難兼顧。自2021年以來,陸續有攤販搬出L路,還住在此地的也計劃另尋他處,有的夫妻為了縮減開支,不得不把老人和小孩送回老家。這是被拉長的空間距離肢解家庭完整性的一種表現。

      (三)被擾亂的家庭發展路徑

      結合前面的分析,當空間秩序的正規化封閉了本地擺攤生計的可能性時,以居住地和謀生地為基礎所建立的空間安排也由此脫嵌。我們能從2017年清場前后的變化看到攤販們的家庭發展路徑直接或間接被擾亂的情況。

      首先,鄰近性的空間安排難以實現后,下一代在本地完成義務教育、考上大學乃至成為新市民的原有路徑似乎也中斷了。近年來,L路上的小學和初中仍接收外地戶口的適齡兒童,但那些來得較晚的中青年攤販想讓年幼的孩子在本地接受完整教育已不再可能,這與扎根多年的老攤販通過教育實現子女進城的案例形成了反差。其原因在于,在遭遇清場和空間安排的脫嵌后,攤販們很難兼顧生計和子女教育的目標。徐婷婷不得不把一兒一女留在老家即是典型例證。她和丈夫早年在浙江做事,把一兒一女帶在身邊。2015年來L路時,孩子都在讀小學,2017年夫妻倆恰逢L路清場,只能游擊擺攤,連基本開支都困難,把孩子帶過來讀書的計劃只能放棄。賣罐罐面的孫東夫妻2013年來L路,孩子在此出生,兩人把孩子帶在身邊,當小孩快上小學時一家人遭遇清場,只能返回老家,如今他們維持著農民工家庭常見的拆分狀態——妻子在老家養育兒女,丈夫在外地打工。田野觀察表明,在2014年前后來L路做事的攤販即使能繼續留下來,其子女也只能通過留守的方式完成教育。郭紅一家是個特例,他們在清場后一度回到老家,2021年他們在L路3公里外的S路夜市找到攤位,但夫妻倆不再像過去一樣將兩個孩子帶在身邊,而是將兒子帶到身邊,讓女兒留在老家讀書。即使有此類成功案例,也是建立在“犧牲”女兒的前提上。可以想見,那些不具備資源能力的家庭很難復制此種路徑。

      我們還看到那些中老年攤販在家庭發展被擾亂的“非正常”環境下的極端應對。這可以說是L路再無適合扎根的空間優勢后的間接后果。然而,父輩過度透支犧牲了自我,子代卻不一定有能力回報。這些中老年攤販的子女長期留守,成年后才來到W市與父母團聚。清場強化了父母“扶子女上馬”的責任壓力。他們主要做小吃、飲食生意,白天在城管巡街時躲在小區或者小巷里,直到深夜12點城管聘請的安保人員下班后才來到L路上做生意,常常做到凌晨四五點。為了讓子女進城安家,父母不得不適應清場后的環境,加大勞動強度和時間投入。胡俊給兒子買下一套二手房,為了還貸,夫妻二人賣炕土豆和煎豆腐,24小時接力做事。妻子9~23點在門面寸步不離守攤子,凌晨1點才能上床睡覺。丈夫凌晨1~5點在馬路上擺攤,凌晨5點去菜場采購,回家切土豆、做飯,到中午才能睡一會兒,下午起床后又馬上準備貨品,給妻子送晚飯和補貨。在完成“扶上馬”的任務后,也有父母繼續為兒女付出的案例。張昊靠做燒烤養大了兩個兒子,晚年遭遇喪妻的悲劇。清場后,兒子不希望他做事,但他依然堅持,常常要做到凌晨四五點,才勉強掙夠每日的菜錢。“我小外孫剛出生,老伴就因為癌癥去世了……現在我天天自己做飯,360天300天吃魚,10塊錢的肉一餐吃不到,10塊錢的魚可以吃兩天。一個月賺個幾千塊錢,自己管自己,下雨天就不做,也不要子孫們操心”(訪談資料ZH20220105)。

      在父母年老和子女進城安家的關鍵時期,這些家庭遭遇的波折值得我們反思。如果L路沒有發生清場的事情,上述任務也許不會那么難以完成。至少那些中老年攤販不會那么急迫地透支自己來換取子女的未來;如果L路仍有允許擺攤的空間,這種家庭再生產也許還可循環下去。因為還會有新的年輕人加入這個行列。如此,中老年攤販圍繞子女進城安家的家庭任務的最后努力,進一步揭示了空間正規化是如何破壞家庭生命周期的正常節奏的。那些中老年攤販在高強度勞動下的掙扎,盡管呈現父母為了家庭發展“拿命來拼”(付偉,2021)的倫理精神和動人情節,但清場對中老年攤販的生命資源消耗乃至透支同樣值得省思,因為我們不能寄望于家庭倫理完全解決這些問題。

      六、討論與結論

      “人”的城市化的價值基礎和實踐單位是“家”的城市化,與城市化發展特征和城市化問題緊密相連。改革伊始,城鄉二元結構的剛性存在使得農民市民化研究側重于戶籍身份,認為正是戶籍身份問題造成農民家庭處于拆分形態;后續研究繼而發現戶籍改革后仍存在隱性區隔,農民家庭被隔離在城市之外(陳映芳,2021)。隨著城鄉二元結構的松動,新近的縣域城鎮化研究發現,家庭資源在縣域得以整合,通過代際合作來“縫合”農民工家庭的拆分形態,由此強調縣域對于實現新一代就地城鎮化以及老一代平穩返鄉的層級分流意義(周飛舟等,2018)。這兩條脈絡預設了城市戶籍等權利資源對于農民家庭的發展意義,卻沒注意到許多流動群體在不具備城市戶籍也遠離家鄉的情況下長期生活于城市,也就忽略了一種隱性的城市化現象——流動群體借助非正規空間資源推動家庭再生產,甚至實現下一代進城。本文揭示此現象的存在基礎并考察農民工的家庭根基,從而拓展了農民城市化的研究。

      城市空間的隱秘變化如何影響家庭內部細致的家計和空間安排?從家庭主位的內部視角切入,那些底層家庭將家庭生活經營到極致的細節雖平淡無奇,卻是實現家庭發展最為關鍵的機制,如費孝通(2003)所言,其“看似很小很瑣碎,實際上卻是一種活生生的、強大的文化力量”。通過流動攤販的案例本文發現,這種細節反映在他們借用“附近”的空間資源來適應家庭發展。案例表明,通過建立居住地和謀生地的鄰近性,家的空間安排突破了一般的居住邊界,能夠讓他們兼顧生計、勞動、照料子女、做家務等,形成人力效益最大化和資源有效反哺的家計模式,讓成員聚居和養老撫幼的倫理實踐得以可能。這是他們不具備正規權利資源卻能夠實現家庭再生產的緣由。但我們也發現,推進家庭發展的關鍵不在于流動群體如何發揮生存性智慧,而是城市空間的包容性,換言之,是非正規的空間資源賦予他們的謀生之地發揮了關鍵作用。

      在上述基礎上,本文揭示了城市空間演變是如何悄然剝離流動群體的家庭根基的。研究發現,這隱秘之中的空間變化剝離了家庭根基的內在過程和機制。一方面,空間變化的正規化力量潛藏著無形的排斥機制,這通過不同系統的權力機制和物理環境的變化來實現。案例表明,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大型項目的落地等空間正規化過程在不同事件的復雜作用下隱秘發生,權力訴諸空間的物理環境悄然影響著人的境遇。流動群體的扎根基礎之所以被消解,源自每一次空間事件對物理設施的改變以及對人們擴展空間資源能力的悄然弱化。上述隨著基礎設施、場所和物件逐步被社會剝離的過程源自“遠離現場”的權力運作黑箱(Larkin,2013),且是不同線索的作用機制疊加的結果,很難被人們知覺。另一方面,流動群體的家庭根基隨著空間正規化所封閉的生計資源而在無形中解構。謀生地和居住地的鄰近性所形成的空間安排的崩解是脫根過程的核心機制。一旦在謀生地遭遇驅逐,流動群體就無法延續原有空間安排對于生計和家務的統合意義,他們在本地實現城市化的路徑亦由此中斷。

      需要追問的是,為何當城市處于快速發展階段時,流動群體就可能遭遇空間排斥乃至驅逐的命運?本文認為,這源自以空間為中心的身份權利,而流動攤販的生計特性恰好讓他們處于無權者狀態。此種身份權利源自我國以土地公有制和規劃制度來確認城市空間使用權的正規化邏輯。正規化看似源自市場秩序的需要,實質上是政府控制空間收益的基礎。只不過正規化的空間控制一度滯后于社會占有空間的速度,因而違規占有空間的現象普遍存在(陳映芳,2013)。隨著城市地租上漲以及政府控制空間的規則和政策工具的完善,正規/非正規的二分逐漸演化為合法承認/非法排斥的雙向機制,并擴展到各種業態中(項飆,2018)。由于流動攤販沒有低成本、靈活的非正規占用方式就很難融入城市,他們處于空間排斥機制下的底層。值得注意的是,他們的占有常與擁有本地身份者的占有混在一起。一旦出現空間改造,合法承認/非法排斥會帶來權利者和無權者被同時“生產”出來的現象,即吸納優勢群體的訴求或賦予他們權利,排斥弱勢群體。如在城市更新中,原住民可通過本地產權獲得補償以及繼續留在本地發展的可能,流動攤販卻無法獲得發展可能。賦權和吸納幾乎與排斥和驅逐共生,對本地有產者的保護遮蔽了對無權者驅逐的殘酷。由此可以理解,L路片區陸續推動的馬路修建工程、大型商業項目建設、地鐵規劃和建設這些看似為了城市發展,而且實施者很難說是為了驅逐攤販而采取的行動——會演化為導致攤販家庭脫根的力量。

      本文從以上流動攤販安排家計的空間細節、空間正規化的隱秘作用、空間安排的悄然解構等前后關聯的線索,整體展現此種隱性城市化的“經驗黑箱”。我們認為,黑箱的揭示有助于拓展“家”的城市化研究。既有研究似乎陷入了二元框架的窠臼,即從城市/農村、打工地/家鄉來切入分析,無形中圈定了家的城市化在某一場域實踐的邊界。家要么被城鄉二元結構拆分,要么只能在家鄉所在縣域獲得根基,這容易簡化為農民難以在城市立足而僅能返鄉的認識,由此忽略農民家庭向城市遷移的訴求和能動性。本文發現,以代際合作乃至老人“犧牲”的方式完成家庭再生產是家的城市化的主要內涵。此種模式仰賴非正規的空間資源與以生計和居住地為中心構建的家庭生態系統,凸顯對農民被拆分家庭的縫合意義,讓我們在家的城市化的主流研究外看到不同可能。由此,以非正規資源推進的農民進城模式是對戶籍等正規權利資源實踐困境的補充,構成家的城市化不可忽視的一環。如無此種非正規的城市化方式,其他城市化的路徑可能遭遇梗阻,就地城鎮化會局限在僅滿足農民單向流動的狀態下,制約他們的發展訴求。歸根到底,家的城市化本質上是通過城市化的權利開放系統和資源的自由流動實現的,而不是在哪一場域實踐或依賴哪種資源所能促成的。城市化模式的多樣化可保持人和家庭獲得開放性資源的可能性。特別是在正規資源逐漸封閉的情況下,保留非正規空間和流動群體棲居的可能性,可滿足他們完成家庭發展和轉換身份的訴求,這也許是讓農民實現城鄉進退兩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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