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20日訊 近日,民政部與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慈善信托信息公開辦法》,該辦法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業內專家指出,《辦法》為慈善信托領域建立了“監管+社會+媒體”多元監督體系,標志著行業規范化發展進入新階段。
構建完整公開體系
慈善信托是我國慈善事業重要組成部分。新修改的《慈善法》對慈善信托信息公開作出新規定。制定《辦法》是落實法律要求、完善監管制度的必要舉措。
《辦法》共二十六條,核心內容涵蓋三方面。其一,明確信息公開主體與渠道。國務院民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公開慈善信托信息,并監督受托人。受托人須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當同一慈善信托存在兩個及以上受托人時,由承擔主要受托管理責任的受托人履行義務,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確。信息公開應在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的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進行,其他渠道信息須與平臺一致。
其二,細化各環節公開內容。《辦法》按照慈善信托設立、變更、重新備案、終止等環節,逐一細化民政部門與受托人的公開內容、時限。受托人須公開慈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財務狀況、重大情形及關聯交易。民政部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則須公開監管信息,形成程序銜接、內容互補的完整公開體系。
其三,加強信息公開監管。《辦法》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違法違規行為,鼓勵公眾與媒體監督曝光。同時明確民政部門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與處罰措施,構建多元監督格局。
破解實操難題
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工作委員會主任蔡概還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有利于提振委托人對慈善信托的信心,增加社會公信力,從而促進其長效發展,在第三次分配中發揮更大作用。他指出,《辦法》是對法律原則性規定的細化,極大增強可操作性與透明度。其亮點之一是明確了共同受托人的信息披露責任,解決了實操中可能出現的推諉問題。同時,《辦法》將民政部門公開備案等信息的時限規定為“20個工作日內”,確保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完整。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分析認為,《辦法》構建的多元監督體系將成為行業“優勝劣汰”的加速器。統一平臺與嚴厲處罰措施將極大降低“信任成本”,提升委托人安全感,激發更大規模存量財富向慈善信托轉移。這必然加速行業分化,資源將向合規能力強、透明度高的機構集中。對于聯合受托模式,他建議在信托合同中明確“主披露方”與“輔助披露方”。通常信托公司應作為信息公開法定責任主體與統一出口,負責財務與合規信息發布;慈善組織則作為項目執行信息提供方,負責提供項目實施、受助人反饋等非財務信息。
漢正家族辦公室家族傳承部總經理許雅秀指出,《辦法》對信托公司主要挑戰在于組織架構、風控體系及合規保護方面。組織架構上,多數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業務規模小,信息公開職責分散在多個部門,權責模糊,協調成本高。風控體系上,傳統風控圍繞金融產品與資金安全,而《辦法》要求受托人對信息披露真實性負責,這對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合規保護上,《辦法》關于個人隱私及委托人不同意不得公開的規定,易引發合規要求與業務靈活性的沖突。
受托人管理體系面臨深度重構
《辦法》實施對以信托公司為主的受托人提出全新要求。2025年行業數據顯示,信托公司作為單一受托人占比約82%,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新規落地,意味著受托人信息披露流程與管理體系需深度調整。
曾剛指出,核心挑戰在于建立“穿透式”信息采集與發布機制。過去受托人多側重資金端披露,對項目端披露依賴合作方,鏈條長、數據有斷點。未來,信托公司須搭建與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直連的數據接口,將信息披露前置到業務流程每一環節,這對IT系統迭代與內控流程精細化提出極高要求。
針對匿名委托人信息保護、重大交易標準界定等實操難點,曾剛認為受托人需構建“分級分類”披露策略以平衡合規與靈活。對于匿名委托人,應建立“前臺匿名、后臺實名”機制,即在公開平臺隱去個人敏感信息,但向監管部門完整報備,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脫敏標準”。對于重大交易,受托人應制定優于監管底線的內部標準,對關聯交易、大額資產處置等敏感事項實行“預披露”或“雙重審計”。
許雅秀補充道,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信托公司亟需從業務源頭搭建匿名委托人信息泄露風險規避機制,通過簽訂專項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操作契合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要求。
公信力重塑與格局分化
《辦法》建立的多元監督體系與統一平臺強制發布要求,對行業公信力與競爭格局產生深遠影響。
許雅秀認為,這一規范直擊過往痛點。此前部分慈善信托年度披露報告存在發布不及時、內容流于形式問題,公眾難以有效監督資金流向與項目成效。多元監督體系通過監管核查、社會監督、媒體曝光形成閉環,倒逼受托人提升信息披露真實性與完整性。全國統一平臺讓慈善信托運作全流程可追溯、可核驗,從根本上扭轉信息不對稱局面,大幅提升社會公信力。
在委托人參與意愿上,許雅秀指出規范產生雙向作用。對借慈善信托之名行私益之實的不合規委托人,透明化監督壓縮其操作空間,其參與意愿會降低。但對真正致力于公益事業、以慈善信托提升企業ESG水平的委托人,嚴格監督體系反而是“定心丸”。公開透明能讓公益成效充分彰顯,激發其參與熱情。
行業分化將進一步加劇。許雅秀以光大信托為例,此前其堅持高于監管的披露標準,建立對委托人的季度披露機制,精細化呈現資金去向。《辦法》落地后,多元監督將顯著壓縮不合規操作生存空間,過去依靠“靈活變通”獲取優勢的小型機構可能被市場淘汰。堅守合規底線、信息披露完善的信托公司,其專業與風控優勢將凸顯,吸引更多優質資源,推動行業資源向頭部合規機構集聚。
探尋創新突破空間
《辦法》為行業規范化發展奠定基礎,也為未來業務創新與規模擴張提供可能。
曾剛表示,未來慈善信托突破空間在于從“資金型”向“資產型”和服務型延伸。隨著信息公開機制成熟,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非貨幣財產設立慈善信托的路徑將更清晰。在教育、養老等領域,慈善信托可更多探索“金融+服務”模式,深度介入公益項目運營與孵化。
為實現這一目標,曾剛認為監管層面仍需配套“軟基建”。首先是稅收優惠落地,需進一步明確非貨幣資產設立信托的稅收抵扣標準。其次是隱私保護細則完善,需出臺針對超高凈值人群家族信托與慈善信托嵌套結構的專項披露指引,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家族隱私。
展望未來3-5年,曾剛認為借助合規紅利,慈善信托將徹底擺脫“富人避稅工具”的刻板印象,真正成為第三次分配主渠道。行業有望實現從“小而美”向“規模化、標準化”轉型,在資金規模與公益效能上實現雙重躍升。許雅秀同樣認為,合規紅利將加速“良幣驅逐劣幣”。頭部機構可依托合規優勢吸引更多家族信托客戶資源,形成“合規-品牌-規模”正向循環,讓慈善資金真正流向需要幫扶的群體,成為第三次分配核心力量。
蔡概還也表示,在加強規范的同時,也建議有關部門也盡快出臺促進慈善信托發展的政策措施。規范與發展不可偏廢。建議盡快建立全國性的慈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明確慈善信托財產非交易過戶等規定。通過政策紅利,進一步激發慈善信托的優勢和活力,助推我國慈善事業的高質量發展。
隨著《慈善信托信息公開辦法》正式實施日期臨近,行業各參與主體正加快籌備,以迎接更加透明、規范、高效的發展新階段。對于新規落地后的具體實施效果與行業變革,中國網財經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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