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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溫州中院通知“諸暨八方合同詐騙案”重二審決定不開庭審理。
在法律上,重一審上訴案件是否屬于“不屬于依法應當開庭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現任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張軍曾主編的《新刑事訴訟法法官培訓教材》(2012年出版)中,也明確指出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即2018年《刑事訴訟訴》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不能做限制解釋,符合條件就應當開庭審理:“只要是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了有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異議,不論該異議最終是否成立或者最終是否影響定罪量刑,均應當開庭審理。即使所提的異議明顯不成立,根據立法精神,也應當開庭審理。”該書對“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也作了理解與把握:“(1)社會關注、影響重大的上訴案件;(2)當事人或者親屬強烈要求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3)同級人民檢察院建議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4)發回重審后再次提出上訴的案件;(5)開庭審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會效果的上訴案件。”
我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不服重一審的判決,堅持自己無罪,重一審認定的事實嚴重錯誤、出現新的證據,而重一審的蒼南法院判定“即使不經司法會計鑒定亦可認定虛假審計報告”,而這一判定,公然違背了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這份“無需鑒定即可認定”的蒼南司法自信,究竟是司法公正的彰顯,還是國家公權力的濫用?不得不叩問:蒼南法院合議庭的司法公正的底線何在?請詳見重審日記!
請問:溫州中院不開庭審理,這是依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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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駁新華會計所“專項審閱咨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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