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
一、參考案例
(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 A公司與B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二、案情簡介
A公司系涉案技術秘密的權利人,Y某為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發人員之一且負有保密義務。2011年9月X日,B公司發布公告稱,其擬以尿素為原料,采用加壓法氣相淬冷工藝技術,分兩期建設1X萬噸/年M胺裝置;同年10月16日,其與C公司、D公司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委托方為B公司,承接方為D公司,技術授權方為C公司。2012年2月至7月期間,C公司、D公司分別聯系Y某,要求Y某提供A公司的M胺生產技術用于給B公司設計年產Y萬噸M胺制備裝置并許以相應高額報酬,并用U盤從Y某的筆記本電腦上拷貝了A公司的相關技術資料;又于2013年將D公司設計完成的B公司M胺項目的設計圖紙拷貝給Y某,讓Y某幫助檢查,并在2013年、2014年安排Y某多次前往B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操作培訓、故障排除等。Y某因此獲利90萬余元。2014年4月X日,B公司發布公告稱,其M胺一期項目試車成功且已打通全線流程,生產出合格產品,進入試生產階段。2017年3月Y日,B公司公告中披露,近三年,其與上述工程設計合同有關的M胺產品年均營業收入占比2%左右。基于B公司在年報中披露的其有機胺毛利率,以及同規模企業的M胺毛利率,計算得出B公司在被訴侵權賠償期間即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銷售M胺的獲利分別約為2億余元和3億余元。
A公司認為B公司、C公司、D公司、Y某侵害其涉案技術秘密,構成共同侵權且侵權獲利巨大,遂將四被侵權人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銷毀各自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資料,B公司賠償X千萬元,C公司、D公司對其中的Y百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Y某就其中的100萬余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未支持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獲得的M胺產品及銷毀侵權生產系統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兩方主體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四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A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至涉案技術秘密信息已為公眾知悉之日止,其中B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生產的M胺產品;C公司、D公司、Y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銷毀各自所持有的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B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銷毀其10萬噸/年M胺項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以及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B公司、C公司、D公司、Y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若干萬元。
三、法院裁判觀點
(一)關于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否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及四者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問題
1.關于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
Y某系涉案技術秘密的主要研發人員之一,能夠直接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Y某在未辦理離職手續,亦未告知其留存有M胺生產圖紙、資料的情況下,就停止在A公司工作,其在與C公司、D公司接觸時亦尚在約定的保密期內,亦明知該兩公司與B公司的合作情況,仍然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并收取相應報酬,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提供后續技術指導。Y某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提供者,亦是B公司、C公司、D公司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過程中的技術指導者。以上事實足以證明Y某實施了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給B公司、C公司、D公司并允許該三者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其還違反保密義務自己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提供技術指導,其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Y某主觀上明知其披露、允許使用和自己使用的行為是在促成B公司、C公司、D公司后續實施相關侵權行為,系本案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中的關鍵人物。
C公司、D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后,在明知Y某曾是涉案技術秘密主要研發人員之一的情況下,仍以高額利誘的非法手段從Y某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然后由C公司作為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向B公司轉讓涉案技術并由D公司進行所謂的工程化設計,用于B公司M胺一期項目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該二者構成非法收買并轉賣涉案技術秘密,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屬于本案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中間渠道及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
B公司系涉案M胺一期項目的最終使用者、最大獲益者,其涉案M胺一期項目的技術圖紙、資料來源于C公司和D公司。一審法院據此認定,B公司獲取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在案證據亦足以證明B公司對其使用的技術實際來源于A公司是明知的。因此,B公司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其雖處于本案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末端環節,但其也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最終使用者和最大獲益者。
因此,B公司、C公司、D公司、Y某之間具有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共同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彼此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了完整的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已形成分工協作,屬于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需特別指出的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并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本案中,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過程即屬于后者情形,其各自實施的行為均屬于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關鍵環節且為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關于損害后果
無損害,則無救濟。損害后果系判斷侵權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沒有共同的損害結果,則就缺少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本案中,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故意實施侵害A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顯然已造成了損害后果,即A公司原本因涉案技術秘密而享有的競爭優勢被削弱,其潛在或預期可得的市場份額喪失。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侵權獲利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因而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本身即已構成侵權損害的后果,當然侵權損害后果并不僅限于侵權獲利。就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而言,該四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獲利主要體現為B公司銷售M胺產品所獲得的利益。在判斷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因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時,應當從該四者共同實施行為的整體出發予以考量,而不能孤立地從各被訴侵權人在各環節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單獨考量進而割裂地判斷獲利情況,其中C公司、D公司、Y某在各自實施涉案侵權行為中分別所獲得利益可以被B公司銷售M胺產品所獲得的利益所涵蓋。
B公司銷售M胺產品的獲利增長系該四者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時所共同期望達到的結果且在實施之初就已完全預見得到。
3.關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如前所述,本案中,Y某違反保密約定,披露涉案技術秘密并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系共同侵權行為得以實施的基礎環節,同時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其他被訴侵權人提供技術指導,亦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中的關鍵人物;C公司、D公司以高額利誘的非法手段獲取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系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中間渠道及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B公司非法獲取、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通過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M胺產品后進行銷售,其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最終環節和最大獲益者。該四者實施的侵權行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與損害后果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Y某違反與A公司有關保守涉案技術秘密的約定,在C公司、D公司的高額利誘下,將涉案技術秘密非法披露給C公司、D公司、B公司并允許該三公司使用,并自己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B公司涉案M胺一期項目的建設、使用提供技術指導;C公司、D公司在明知相應的技術信息系A公司的技術秘密且明知Y某為A公司前員工的情況下以不正當手段從Y某處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用于B公司涉案M胺一期項目的設計、建造、使用,B公司在明知技術來源非法的情況下獲取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該四者主觀上存在意思聯絡,客觀形成分工協作,共同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且損害后果與該四者實施的侵權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構成共同侵權。
(二)關于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均是共同侵權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該四者的行為缺一不可且均造成了同一損害后果,該損害后果與該四者的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各被訴侵權人理應就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全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論是Y某從C公司、D公司處實際已獲取的95萬元非法獲利,還是C公司、D公司因工程設計合同所獲價款均不足以反映該三者與B公司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最終損害后果,故該三者實際所得獲利或所獲合同對價并不能作為該三者應承擔的連帶賠償限額的依據。一審法院在考慮B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各自的實際獲利及各自行為對損害后果影響的基礎上,進而確定連帶責任比例的認定有所不妥,應予以糾正。
四、啟迪意義
構成共同故意侵權并非僅局限于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的情況,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領神會、默契配合,先后參與并相互協作,同樣可構成共同故意侵權。各侵權人之間存在侵害技術秘密的意思聯絡,主觀上相互明知,各自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從而形成完整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鏈,且在客觀上分工協作的,屬于共同故意侵權,應判令各侵權人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從主觀過錯角度來看,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有所不同,但各自行為相互結合而實施的行為,若造成他人損害,同樣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上述三種情形,均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