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引進發行屬于電影行業特許經營范疇,資質合規性是此類合同效力認定的核心要件之一,而主合同效力爭議往往會延伸至后續善后協議的效力判斷。若影片引進發行的主合同因欠缺資質被認定無效,雙方就合同解除后財產返還達成的《退款協議》效力是否應受主合同無效的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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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是國內民營電影公司,乙是某部外語片的出品方,雙方簽訂《影片引進發行合同》,甲將影片引進國內,并進行院線發行,甲向乙支付授權費500萬元。簽約后,甲向乙足額支付授權費。后雙方基于商業考慮簽訂《退款協議》,約定解除《影片引進發行合同》,乙在《退款協議》簽署后退還甲已付授權費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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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乙未按約定退還甲已付授權費,且經甲多次催告,乙也未予退還。甲唯有通過訴訟解決。訴訟中,乙主張甲欠缺引進影片資質,故《影片引進發行合同》無效,而《退款協議》是《影片引進發行合同》的補充協議,《退款協議》也無效,故而甲無權依據《退款協議》要求乙退還授權費。
問題
假定乙關于《影片引進發行合同》無效的主張成立,《退款協議》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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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根據《電影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電影進口業務屬于特許經營范疇,僅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有權經營,非指定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該業務。本案中,甲沒有經營資質,卻在合同中約定由其引進進口片,該部分內容確實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違反前述規定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即便如乙主張,甲、乙簽訂的引進發行合同因甲欠缺特定資質而無效,但雙方簽訂的《退款協議》也并不因此而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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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影片引進發行合同》與《退款協議》具有法律獨立性。即便《影片引進發行合同》因甲欠缺特定資質被認定無效,但后續簽訂的退款協議是雙方基于商業考量,決定取消交易,就解除合同、財產返還另行達成的新合意,屬于獨立于《影片引進發行合同》的新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片引進發行合同》無效的直接牽連。而且,雙方簽訂《退款協議》的原因是基于商業考慮,與甲不具備特定資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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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需滿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退款協議》是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僅針對合同解除及解除后的財產返還事宜作出約定,具有清算性質,當事人在合同解除后約定清算方式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構成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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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1342號案件中,法院明確認為“原、被告訂立的《退款協議》合法有效,該協議的內容實際上是確定了雙方原訂立的《承購合同書》解除,被告應按約定按時分期退款”,最終支持了原告依據退款協議主張的退款及違約金請求。該裁判邏輯可類推適用于主合同無效的情形:即便主合同無效,雙方就善后事宜達成的退款協議作為獨立合同,只要符合有效要件,即應得到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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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影片引進發行合同因欠缺特許經營資質被認定無效,并不當然導致雙方后續簽訂的《退款協議》無效。《退款協議》作為雙方就交易終止后財產返還達成的獨立清算合意,其效力判斷應脫離主合同效力的束縛,以自身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為核心標準。只要該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違背公序良俗,即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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