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曉貝律師:淺析上市公司實控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無罪辯護策略
引言
在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作為企業的核心決策者,其行為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具有重大影響。然而,近年來,部分實控人因涉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而面臨刑事追責,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較大爭議。本文結合現行法律法規與實務經驗,探討上市公司實控人面臨此類指控的無罪辯護路徑。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與司法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在于:行為人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信息優勢,制造虛假交易量或異常價格,并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但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往往面臨三大爭議點:
1.主觀故意:是否具有“操縱故意”需結合交易動機(如正常經營需求 vs 牟取不正當利益)、交易策略合理性綜合判斷;
2.客觀行為:如大宗交易、股權質押等常規操作是否被錯誤歸類為操縱手段;
3.因果關系:股價波動是否直接由操縱行為導致,抑或受宏觀經濟、行業周期等外部因素影響。
二、無罪辯護的核心策略
(一)主觀方面:缺乏操縱故意
若實控人交易行為系基于公司戰略重組、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合法商業目的,則可主張無操縱故意。此外,若實控人無法預見到其行為會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如因突發行業政策導致股價上漲),或涉案交易僅為償還債務、履行對賭協議,則可削弱公訴機關對“操縱故意”的指控。
(二)客觀方面:交易行為合法合規
實控人通過大宗交易平臺減持或質押股份融資,若符合交易所規則(如減持預披露、質押比例合規),則屬于正常資本運作。例如,回天新材2022年公告顯示,章鋒曾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用于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此類行為若無證據表明與股價操縱關聯,則不應認定為違法。技術性交易如算法交易、對沖等風險管理手段,若未人為制造虛假供需關系,則不屬于操縱(參考(2020)粵刑終123號判決)。
此外,關聯賬戶若存在真實資金往來和公允價格,也難以視為對倒。“鮮言案”中,法院最終以集中操控百余賬戶定罪,但辯護人曾提出部分賬戶為代持關系,為量刑爭取了空間[1]。
(三)因果關系:股價波動另有原因
操縱市場罪的成立還需證明行為與股價異常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若股價變動與行業政策、宏觀經濟或突發事件高度相關,則可主張股價波動具有合理解釋。例如,回天新材作為膠粘劑行業龍頭,其股價可能受下游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需求增長驅動,而非實控人操縱所致。若涉案賬戶的交易量占市場總交易量比例較低(如不足5%),更難認定其對市場價格形成支配性影響。參考(2018)浙刑終456號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交易量占比僅3.2%,不足以操縱市場。
三、程序性辯護與證據審查
在操縱市場案件中,證據與程序往往是辯護的突破口。首先,此類案件多依賴交易流水、通訊記錄等電子證據,若取證程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如未載明數據來源、未進行完整性校驗),則可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其次,對實控人的口供也需嚴格審查。若存在疲勞審訊、誘供等情形(如章鋒被刑事拘留后短期內作出有罪供述),辯護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申請排除非法口供。
此外,還需把握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明確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首先屬于行政違法,只有“情節嚴重”(如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或造成市場秩序嚴重混亂)才構成犯罪。若涉案行為僅涉及信息披露瑕疵或異常交易監管,而違法所得或市場影響有限,則辯護人可主張案件不構成刑事犯罪。例如,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法院認定幌騙交易操縱中,違法所得以實際成交差額計算,未達30萬元且未顯著影響交易量,最終未予刑事處罰;?周某堃操縱新三板市場案?,盡管交易量占比未超標,但因跨市場操縱且造成投資者重大損失,仍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顯示司法裁量的靈活性。
四、結論與建議
上市公司實控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無罪辯護需圍繞“主觀故意缺失—客觀行為合法—因果關系斷裂”展開,結合交易背景、行業特性及證據規則綜合論證。從司法實踐角度而言,還可通過行政復議阻斷刑事追責、引入金融專家論證交易合理性,并推動公司建立內幕交易防控機制(如關聯交易審批、賬戶監控系統),從源頭降低法律風險。
綜上,資本市場刑法的終極目標并非單純懲罰,而是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在嚴懲操縱犯罪的同時,亦需為合法商業行為保留辯護空間,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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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曉貝律師,擅長合同、公司股權、企業刑事合規相關爭議解決等業務領域。在近 10 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馬曉貝律師代理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濟南公司、山東省泰安市消防支隊、中僑迪爾置業有限公司在知識產權爭議、商事合同爭議等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相關訴訟和仲裁,并為上述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馬律師曾任職濟南市律師協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山東省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其發表的論文《基于混淆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審計報告的質證問題》于 2023 年3 月被山東省律師協會評選為山東省律師優秀論文二等獎。
代表業績
1. 股權投資爭議解決及刑民交叉爭議解決。
代表方正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對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股權回購糾紛仲裁。
代表天津某醫藥公司股東轉讓糾紛,為該公司長遠穩定發展提供法律支持。
代表小股東對北京某投資餐飲集團提起股權回購及提起刑事控告詐騙案。
2. 合同爭議解決
代表北控物業公司提起系列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為公司挽回損失。
代表山東某電商企業與供應商的供貨合同糾紛仲裁案。
3. 刑事辯護
天津某化工公司副總涉案數額10 億余元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其辯護爭取取保候審后減輕處罰 內蒙古德一堂公司技術總監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辯護,為其辯護爭取批捕后取保候審并緩刑處罰。
山東元邦公司副總涉案數額 54 億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其辯護爭取取保候審后減輕處罰。
代表小股東對北京某投資餐飲集團提起股權回購及詐騙案 代表山東某醫藥企業商業賄賂刑事合規風險辯護,為該企業爭取不起訴的處理結果。
代表泰安某食品企業安全生產刑事合規審查辯護,為該企業爭取不起訴的處理結果 。
施某某合同詐騙罪,團隊辯護最終法院判決施某某無罪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蔡某某涉嫌受賄罪5000余萬元,團隊辯護為其爭取減輕處罰。
山東某法院副院長李某涉嫌受賄罪2000 余萬元,為其辯護后爭取減輕處罰。
王某某涉嫌挪用資金 300 余萬元,為其辯護后爭取取保候審并緩刑處罰。
4. 建設工程項目爭議解決
代表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成功獲法院判決支持 1 億元工程款、違約金及停窩工損失款。
代表肥城礦業集團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成功獲法院判決支持工程款和設備采購款。
代表山東力諾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與天津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成功獲法院判決支持項目外簽證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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