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湖南省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林改〔2026〕1號
各市州林業局,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業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湖南省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
湖南省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湖南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健全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運行機制,規范集體林地經營權(以下簡稱“林地經營權”)流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林改規〔2025〕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林地經營權流轉,是指林業經營者將其擁有的林地經營權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林地經營權流轉的最小單元一般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或者林木使用權可以一并流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轉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依法取得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
(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不得非法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三)流轉期限未超過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期限;
(四)受讓方具備林業經營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林地經營權再流轉的,受讓方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七條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再流轉的,受讓方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八條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再流轉的,受讓方應當事先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前,將流轉方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流轉方案包括擬流轉林地的位置及面積、流轉方式、流轉期限、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收益分配、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等內容。
第九條林地經營權的流轉期限:
(一)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70年。
(三)林地經營權的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流轉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條公益林、天然林依法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但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林、天然林性質,不得破壞其生態功能。
第三章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審批
第十一條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含再流轉)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流轉、其他方式承包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經營權流轉不納入審批范圍。
本實施辦法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市場主體、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林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條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實行分級審批:
(一)流轉面積450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二)流轉面積4500畝以上、7500畝以下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批、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三)流轉面積7500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林業局承辦;
(四)跨縣市區、跨市州的林地經營權流轉,不便于拆分辦理審查審核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第十三條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申請通過流轉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申請人為市場主體或社會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三)林地經營權流轉意向合同或協議;
(四)流轉后的林地開發利用項目方案或者意向,以及具備林業經營能力的證明資料;
(五)林地經營權再流轉的,提交承包方同意再流轉的書面資料;
(六)屬于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提供縣級承辦單位的意見資料;
(七)委托流轉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與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發現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批同意;已經審批的,撤銷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認為需要開展現場勘察的,可以視情況組織開展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且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上級承辦單位作出的審批決定,應當抄送下級承辦單位。
第十六條取得審批機關同意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有效期為1年。確需延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同意,可以延期1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未按規定提交審核審批申請或者審核審批未通過以及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逾期的,不得開展林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四章公開交易規則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鼓勵其他林地經營權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林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按照“交易申請、交易審核、受理交易登記、發布出讓信息公告、組織交易、發布成交公告、簽訂合同、價款結算”等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出讓方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出出讓交易申請,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申請資料包括:
(一)林地經營權出讓交易申請表;
(二)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
(三)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還應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要求,提供相關民主決策和公示資料;
(五)林地經營權再流轉的,提交原出讓方同意再流轉的書面資料;
(六)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收到出讓方的交易申請資料后,由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未通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退回申請并告知理由;審核通過的,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交易登記,并在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出讓信息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
第二十一條出讓信息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方和交易平臺的名稱、場所;
(二)標的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界線、面積、主要樹種、樹齡、確權發證情況、內部決策情況、流轉的方式及權屬類型、擬流轉期限及價格等;
(三)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林業經營能力;
(四)受讓方報名登記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五)交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六)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保證金的繳納和處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出讓信息的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凡對標的有受讓意向的,應在出讓信息公告期間按規定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交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資料包括:
(一)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
(二)符合林業經營能力條件的證明資料;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三條出讓方要求意向受讓方繳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指定賬戶繳納保證金,繳納保證金的金額不超過起始價的10%。
意向受讓方在公告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保證金后,方可獲得競買報價資格。
競得人的保證金在流轉合同簽訂并上傳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原賬戶;未競得人的保證金在成交公告期滿后自動退還原賬戶。
競得人存在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等違約行為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根據出讓方的要求對競得人的保證金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林地經營權流轉交易主要采取網絡競價的方式進行。
出讓公告期滿后,如只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其在交易系統中的最終報價直接成交,但成交價不得低于出讓方的起始價。
第二十五條競價結束后,出讓方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競得人的資格證明材料進行核驗。核驗通過的,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核驗未通過的,由出讓方按交易公告要求處置。
第二十六條成交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交易雙方應當在線簽訂流轉合同。
競得人通過流轉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的,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交易雙方根據所簽訂的流轉合同的約定,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有關規定進行價款結算。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林地經營權流轉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林地經營權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按照農業農村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聯系方式等;
(二)流轉林地的名稱、四至、面積及其林地宗地代碼或者不動產單元編號(林權類權屬證書編號)等;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后的林地開發利用意向;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公益林、天然林有關補償費和林地征收征用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七)是否同意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權抵押擔保和建設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工程設施;
(八)合同期滿時的固定生產設施、林業生產附屬設施、林木等固定資產處置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轉合同管理,積極推廣使用并免費提供《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流轉合同統一編號。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建立縣鄉兩級林地經營權流轉臺賬,并做好林地經營權流轉備案及檔案管理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經營權流轉和林權抵押、擔保融資等情況按年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讓方可以單方解除流轉合同:
(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
(二)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
(三)給森林、林木、林地造成嚴重毀壞或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風險防范和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信用檔案等制度,重點監管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村(組)受托辦理的流轉項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用于林業建設或者公益性支出。
管理費用的收取標準、支付方式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五條林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編制本級審批權限的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可以向林地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林地經營權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辦法所稱“以上”“內”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
行政許可申請表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申請主體類別
£自然人,£農民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
申請人資格和項目開發意向
林業經營能力情況
擬流轉林地的用途
擬流轉林地基本情況
擬流轉林地面積(畝)
總面積: 畝,其中:首次流轉 畝,再次流轉 畝;公益林 畝,商品林 畝。涉及整村、整組流轉 個,涉及農戶 戶。
擬流轉林地
位置
縣(市、區) 鄉(鎮) 村
擬流轉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包期限或原流轉期限
首次流轉的,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再次流轉的,原流轉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擬流轉方式
£出租,£入股,£其他方式
擬流轉價格
平均單價: 元/畝·年。其他:
申請人承諾如下:
1、申請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支付能力、商業信用和林業投資經營能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項目對申請人應當具備條件的規定;
2、申請人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林地,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不破壞生態環境,不炒買炒賣林地。
3、申請人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資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縣級承辦單位意見
具體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雙面打印;
2、涉及有“□”選擇框的,直接在對應的選項“□”內打“√”;
3、屬于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以“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作為審批意見;屬于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需要縣級承辦單位在該表簽署意見。
附件2
林地經營權出讓交易申請表
出讓標的名稱
出讓方基本信息
出讓方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出讓標的基本信息
標的位置及小地名
標的四至
東 ,南 。
西 ,北 。
主要樹種
樹齡
權證類型及編號
□林權證,□不動產權證;編號:
擬流轉林地面積
共計 畝;其中:公益林 畝,商品林 畝
擬流轉方式及期限
□出租,□轉包,□入股,□其他;流轉期限: 年
擬流轉權利類型
□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
內部決議資料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等內部決議
其他需要披露的內容
交易要求
出讓價格
□單價 元/畝·年,□總價 元,□其他
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其他
保證金
是否繳納保證金:□是,□否;保證金金額: 元
出讓信息公告發布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個工作日。信息公告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A.信息發布終結;□B.延長信息發布,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C.變更公告內容,重新申請信息發布。
受讓方林業經營能力
出讓方承諾
承諾遵守林權流轉交易的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擬流轉交易的林權權屬清晰,對該林權具有完全處置權;對所填寫內容及遞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如因上述承諾事項發生糾紛,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審查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1、出讓標的名稱:參照“林權所在地+流轉面積+流轉權利類型”格式填寫。例:XXX縣XXX鄉XXX村XXX畝林地經營權流轉。
2、涉及有“□”選擇框的,直接在對應的選項“□”內打“√”。“標的四至”,有條件的可以填寫坐標點。
3、出讓標的涉及多個林權權利人的,應另附各林權權利人的宗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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