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即將到來,消費維權再度成為熱門話題。從今天起,中國消費者報官方微公號推出“3·15判例”欄目,集中介紹去年3·15以來各級法院作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判例,以案說法,講述消費維權“打官司”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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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里
主播聲情并茂演繹悲情故事
打著 “救人、藏寶” 的旗號
推銷商品
讓消費者出于同情下單購買
殊不知這可能
是精心設計的營銷劇本
直播間演繹悲情劇本消費者同情下單購買
2022年4月10日,唐某在某社交平臺 “快樂大姐 770880” 直播間,看到主播 “鄭某甲” 聲情并茂演繹了一段離奇的悲情劇情:講述女子小某遭遇家庭不公、精神失常失蹤,家中有珍貴 “雞某” 寶藏,主播為救小某,希望直播間家人幫忙保管 “雞某”,并稱價值上百萬元的 “雞某” 僅售2980元。
主播的演繹讓唐某信以為真,出于對劇情中人物的同情,唐某通過直播間鏈接,在被告廣西某有限公司經營的 “某廣西耀世專賣店” 下單購買了一款名為“(鄭某丙)蘭草谷雞某乾坤料鴻福望月吊墜”的商品,實付款2980 元。
下單后,唐某還與主播 “鄭某甲” 保持微信溝通,主播繼續編造 “商品稀缺、被壞人監控、停播避險” 等情節,直至后續唐某發現所謂的悲情劇情全是虛構。
自己因被誤導才產生購買行為,維權無果后,唐某將商品銷售方廣西某有限公司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同時將直播間運營者高某、平臺運營方成都某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要求退還貨款2980元、支付三倍賠償金8940元,并要求商家在主流媒體公開道歉。
法院判決
虛構劇情誘導消費構成欺詐
商家“退一賠三”
庭審中,第三人成都某有限公司辯稱,其僅為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并非交易主體,已盡到事前警示、商戶信息披露、建立投訴機制等法定義務,明令禁止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營銷并開展專項治理,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
商家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是否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短視頻制作通過編造離奇劇情、賣慘演戲炒作等吸引流量、騙取關注、博取同情的違規帶貨行為,挑戰了社會倫理底線、騙取公眾愛心、損害消費者利益,不利于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和良好營商環境的優化,故法院對第三人高某通過劇本演繹的方式賣慘營銷行為不予認可。
法院指出,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陷入錯誤認知而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直播間運營者高某通過編造悲情劇情、演繹虛假故事的方式推銷商品,未注明劇情為作品演繹,讓唐某誤以為是真實事件,出于同情陷入錯誤認知并產生購買行為,高某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同時,案涉商品的銷售主體為被告廣西某有限公司,唐某通過直播間推薦鏈接在該公司經營的店鋪下單,案涉訂單也注明系直播間推薦購買,經營者應對其商品推廣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故廣西某有限公司應向唐某承擔欺詐的賠償責任。
此外,第三人成都某有限公司已盡到平臺應盡的警示、披露、監管等法定義務,無任何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2025年10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判決廣西某有限公司退還唐某貨款298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8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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