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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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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買下了700個游戲賬號,并請人“代打”升級,誰料剛到手沒多久,近兩百個賬號便遭平臺封禁,賣家、買家、代練者相互“甩鍋”,誰應對此負責,虛擬財產交易的法律邊界何在?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游戲賬號買賣糾紛案。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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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陳花6萬多元向小杭購買了700個游戲賬號,小夏作為擔保人。之后,小陳又委托小夏對賬號進行升級,另行支付了代練費等合計4200元。賬號經小夏代練后,交付給小陳不久,其中186個賬號就因被游戲平臺檢測到“使用外部軟件進行瞄準、獲取視覺或其他不公平協助”,遭到平臺永久封禁。
三人對賬號被封禁的原因爭論不已。小陳認為小杭和小夏交付的賬號存在重大瑕疵,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小杭、小夏退還貨款、代練款及維權費用等共計2.2萬余元。
02?
法院審理
法官審理后,梳理出本案所涉及的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小陳與小杭、小夏之間的賬號買賣合同關系,二是小陳與小夏之間的代練委托合同關系。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被封禁的186個賬號中,有107個賬號的最后游戲時間發生在小夏代練完成把賬號交付給小陳之前,而剩余79個賬號最后登錄游戲時間是小陳接收賬號當日。
就小陳與小杭、小夏之間的賬號買賣合同,因小陳未能證明小杭履行賬號買賣合同下交付義務時這些賬號已存在被封禁情況,因此,法院認為小陳無權依據買賣合同向小杭主張退款。
而就小陳與小夏之間的代練委托合同,法院認為,小夏雖主張封號并非其代練所致,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代練行為符合平臺游戲規則。因此最后游戲時間早于代練完成交付小陳前的107個賬號可歸責于小夏的不當操作,小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小陳委托代練本身也違反了平臺禁止代練規則,自身也存在過錯。故法院酌情認定小夏對前述107個賬號的損失承擔60%的過錯責任,應賠償小陳損失5907.18元。
而就其余79個賬號,小陳自認使用了“多開器”軟件(用于在一臺設備上同時打開多個游戲窗口或賬號的工具),雖辯稱其只是用于同時登陸不同的游戲賬號,但又無法證明封禁系小夏不當行為所致,故對該部分部分的損失,法院未予支持。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03?
典型意義
虛擬財產有“虛擬”之名,但無“虛幻”之實。游戲賬號雖存在于虛擬空間,但其作為網絡虛擬財產,具有明確的財產屬性,《民法典》第127條就明確了應當對網絡虛擬財產予以司法保護。本案中,法院嚴格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依法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維護了虛擬財產交易的正常秩序。法官提醒,網絡游戲的運行秩序與規則受到公序良俗的規制。進行游戲賬號、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交易時,務必選擇正規平臺,明確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并妥善保存交易記錄、聊天記錄、合同等關鍵證據。同時也要秉持誠信原則,不使用外掛、多開器等破壞游戲公平性的工具或服務,不從事破壞游戲公平性的行為,共同營造健康有序、公平公正的網絡空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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