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發揮保險機制在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和防災減災救災中的作用,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根據《山東省災害民生綜合保險實施方案(2026—2028年)》(魯應急發〔2026〕2號)精神,結合煙臺實際,制定《煙臺市災害民生綜合保險實施方案(2026—2028年)》。
一、總體要求
煙臺市災害民生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災害民生保險”)堅持保基本、救急難,以自然災害救助為主,兼顧特定意外事故救助;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保本微利,可持續;全市施行統一保障范圍、保障標準的總體要求。
二、保障內容
(一)保障對象
災害民生保險的保障對象為發生事故災害時,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人員(包括戶籍人口、常住人口和臨時來煙人員)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范圍及救助賠付限額
1.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大風(龍卷風)、冰雹、雷電、寒潮、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以下簡稱“自然災害”,具體按照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國家統計局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解釋執行)造成人員死亡的,每人救助賠付15萬元;造成人員受傷的,每人醫療費救助賠付限額15萬元;人員受傷經醫治無效死亡的,每人總救助賠付限額為15萬元。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受傷的醫療費救助賠付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金額及從其他途徑獲得醫療費用補償金額后,在15萬限額內據實救助賠付。
2.溺水、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災、觸電5種特定意外事故(以下簡稱“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每人救助賠付4萬元。
3.自然災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損壞的,每戶救助賠付限額5萬元。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同一戶主擁有的多處房屋發生倒塌或損壞的,救助賠付1處房屋。無人居住的房屋,車庫、車棚、附屬建筑物(附屬于房屋外部或者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圍墻等)以及用于生產、商業性質的房屋和違章建筑不在保障范圍。具體救助賠付標準詳見附件1。房屋救助賠付應用于居民住房修繕或重建。
4.政府組織臨災避險轉移及災后轉移安置人員基本生活(食品、飲用水、衣被、臨時住所、醫療防疫、車輛交通)的救助賠付,每人每天限額100元。臨災避險轉移救助賠付一次自然災害不超過2×24小時;災后轉移安置救助賠付一次自然災害不超過7×24小時。一個區市一個年度內臨災避險轉移救助賠付累計限額,不超過該區市年度保費收入的20%。
5.因旱災導致人員日常飲水獲取困難,需政府給予救助的救助賠付。救助賠付限額每人每月120元,一次自然災害不超過3個月。
6.自然災害搶險救災準備及搶險救災過程中,造成搶險救災人員死亡的,每人救助賠付40萬元;造成人員受傷的,每人醫療費救助賠付限額40萬元;人員受傷經醫治無效死亡的,每人總救助賠付限額為40萬元。自然災害搶險救災人員受傷的醫療費救助賠付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金額及從其他途徑獲得醫療費用補償金額后,在40萬限額內據實救助賠付。
7.一個區市1個年度累計救助賠付限額為該區市當年度保費收入的15倍。當一次自然災害救助賠付總額導致救助賠付超過15倍限額時,此次自然災害救助賠付按比例賠付。
8.上述保障范圍第1、6項醫療費救助賠付具體范圍見附件2。
(三)保障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啟動條件
1.保障范圍第1、3、4、5項的啟動條件為:有關人民政府、自然災害議事協調機構(專項機制)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啟動自然災害應急響應。
2.保障范圍第6項啟動條件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認定為搶險救災人員。
(五)責任免除
以下情形導致的損害,災害民生保險不予保障:
1.故意行為、重大過失、違法犯罪行為、自殘自殺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行為;
2.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
3.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5.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6.生產經營活動導致的人身傷亡;
7.疾病;
8.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三、報案和理賠
(一)出險報案。符合保障范圍第1、2、3項情形的,由本人或有關受益人直接向承保機構報案(損害發生地不明的,向損害發現地承保機構報案);因自然災害造成多人傷亡或多處房屋損毀,可由損害發生地村(居)民委員會報案。符合保障范圍第4、5、6項情形的,由受災地區的有關鎮街人民政府或縣級有關部門報案。
(二)證明材料。救助賠付申請人申請救助賠付時,應提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損害發生經過、損失清單、人身傷亡或房屋損害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證據缺失,導致損害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定的,承保機構不予救助賠付。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詳見附件3。
(三)查勘定損。承保機構在接到出險報案后,應及時啟動查勘定損程序。同一自然災害造成一個鎮街5人(含)以上人員傷亡或10戶(含)以上居民房屋損壞的,鎮街應配合承保機構開展查勘定損。
(四)公示。救助賠付前,承保機構應在事發地鎮街或村(居)顯著位置對救助賠付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救助賠付事項、事故災害發生時間經過、勘察認定情況、救助賠付對象、救助賠付金額、承保機構信息、反饋意見時間和方式等。一次自然災害導致人員傷亡10人(含)以上或居民房屋損壞戶數50間(含)以上的,可先救助賠付后公示。
(五)救助理賠款給付。保障范圍第3、4、5項中由有關人民政府或部門組織實施的,救助理賠款給付給負責房屋修繕或提供相關生活保障的單位。
該實施方案原文在煙臺市應急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開。
附件:
1、自然災害導致居民房屋損毀等級界定及救助賠付標準
2、自然災害和搶險救災人員醫療費救助賠付保障范圍
3、申請救助理賠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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