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新聞網時評 □李彬彬
2月26日,陽泉市衛健委就“急救人員未及時協助搬抬老人致其離世、急救中心被判賠償17萬余元卻未履行”一事發布通報,明確事件屬實并向家屬致歉,已約談急救中心并責令限期落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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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通報雖回應了公眾關切,卻難以撫平一場本可避免的悲劇帶來的傷痛——85歲的陳女士深夜突發急癥,120急救人員抵達后,因“無人搬抬”滯留40分鐘,最終錯失黃金救治時間,而此處距離醫院僅需4分鐘車程。
悲劇的核心爭議始終圍繞“搬抬是情分還是義務”展開。急救中心辯解稱,依據相關規定,其配備的醫生、護士和駕駛員無搬抬法定義務,僅醫療救護員有此職責,而該中心并未配備專職擔架員,醫護協助搬抬已是“情分”。
但法院的判決給出了清晰答案:院前急救的首要職責是及時轉運患者,即便未配備專職擔架員,急救中心也應協同家屬完成轉運,40分鐘的滯留背離了救死扶傷的基本宗旨,難以被公眾接受。
更值得關注的是,司法鑒定明確指出,急救中心不僅存在延誤搬抬的問題,還存在心律失常處置不當、心肺復蘇操作不規范等過錯,這些迭加因素共同將老人推向了死亡的邊緣。
判決生效后,17萬余元賠償款遲遲未付,更讓這場悲劇增添了幾分寒心。
家屬從一審勝訴到二審維持原判,歷經近一年的等待,卻仍要面臨“申請強制執行”的無奈。
這背后不僅是急救中心對法律判決的漠視,更折射出部分院前急救機構責任意識的缺失——既然法院已明確其過錯與賠償責任,及時履行判決、撫慰家屬本是最基本的底線,卻要等到衛健委約談才被動推進,這樣的“后知后覺”與急救行業“爭分奪秒、守護生命”的職業要求格格不入。
不可否認,山西陽泉120事件并非個例,其背后是全國范圍內院前急救“擔架員短缺”的普遍困境。
據調研,國內部分省份救護車無專職擔架員的比例高達66.05%,許多中小城市的急救車仍沿用“醫生+護士+司機”的精簡配置,搬抬難題屢屢出現。
陽泉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坦言,早在事件發生前數年,就已提出配備搬運人員的建議,卻因資金不足等問題未能落實。這一點從山東德州的測算中可見一斑:配齊擔架員每年需投入上千萬元,巨大的資金缺口讓許多地區望而卻步,最終只能讓醫護人員陷入“救人與搬抬兩難”的尷尬。
但困境不能成為推卸責任的借口。北京、太原、寧波等地已通過地方立法,明確每輛救護車必須配備擔架員,并由財政兜底保障費用,為破解這一難題提供了可行范本。
反觀陽泉,急救中心既未主動破解擔架員短缺的困境,又在事件發生后漠視法律判決,其行為不僅傷害了家屬情感,更消耗了公眾對院前急救體系的信任。
事實上,搬抬從來不是孤立的“體力活”,而是院前急救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脫離了及時轉運,再專業的急救技術也無從施展。
醫護人員的核心職責是救治,但在生命面前,“法定義務”之外的人文關懷與應急協助更應是職業素養的基本體現。
陽泉市衛健委的約談與督辦是糾正錯誤的第一步,但絕不能是終點。
落實賠償款只是對家屬的基本慰藉;真正需要整改的,是整個院前急救體系的短板。一方面,地方政府需加大財政投入,補齊擔架員等人員缺口,明確急救人員的職責邊界,避免“法無規定即推諉”的現象;另一方面,急救機構需強化責任意識,將“救死扶傷”的宗旨融入每一個急救環節,既要提升專業救治能力,也要培養應急處置中的協同意識,杜絕因機械執行規定而漠視生命的行為。
一場悲劇敲響了院前急救體系的警鐘。
120的鈴聲是生命的呼救,容不得半點拖延與推諉;法律的判決是責任的界定,容不得絲毫漠視與敷衍。
我們期待,陽泉市能以此次事件為契機,真正補齊急救體系的短板,讓賠償款早日落實,讓家屬得到慰藉;更期待,希望全國范圍內都能以此為警示,進一步完善院前急救制度,破解擔架員短缺等現實困境,讓每一次120出警都能真正成為守護生命的“及時雨”,讓救死扶傷的初心不被任何借口所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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