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武警部隊的編制序列中,有一個正軍級的武警總隊叫作“武警海警總隊”,由于其裝備了大量的海警艦艇、再加上其主要職責便是負責海上維權執法,故而被廣大軍迷親切的贊譽為“中國的第二海軍”。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武警海警總隊于2018年6月組建,當時根據黨中央批準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隊改革實施方案》決策部署,海警隊伍整體劃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調整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對外稱“中國海警局”,并由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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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架構和下轄力量方面,武警海警總隊(中國海警局)下設有3個副軍級的海警海區指揮部,具體分別是海警北海海區指揮部、海警東海海區指揮部、海警南海海區指揮部(軍政主官也稱作“司令員、政委”,系副軍職少將),這三個海警海區指揮部分別作為黃渤海海域、東海海域、南海海域的地區性海警領導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協助武警海警總隊機關領導管理相應的海警支隊、指揮調度海警力量執行任務并管控相應的海域等等職責。而三個海警海區指揮部再分別下轄相應的海警機動支隊(正師級)、海警屬地支隊(副師級),各海警支隊又領導管理著相應的大隊。
需要說明的是,從海警海區指揮部、到海警支隊再到海警大隊也都分別加掛相應的海警局牌子。至于部署在縣區一級的海警力量稱作“海警工作站”,海警工作站是中國海警局按行政區劃在沿海縣級行政區域設立的基層執法機構,首次分區域設置于2019年,配齊艦艇裝備。作為市級海警局(海警屬地大隊)下屬單位,海警工作站的職責涵蓋海上維權執法、治安維護、犯罪打擊等領域,執法權限涉及海洋資源、環境保護、漁業、緝私等五大行政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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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歷史發展脈絡來看,武警海警總隊的歷史可以追溯至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公安部邊防海巡大隊,此后伴隨著國家海洋安全形勢和海洋戰略發展、國家機構改革、海上行政執法隊伍的改革而不斷調整優化、發展壯大,并相繼更名改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海防巡邏隊、海上公安巡邏隊、公安邊防海警部隊、中國海警局和武警海警總隊(中國海警局)。
1951年6月后,根據《第一次全國邊防保衛工作會議的決議》,我國在沿邊沿海相繼建立了邊防組織和邊防部隊,其中就包括設立了3個海防大隊、1個海上巡邏大隊,主要負責執行警衛邊防、組織海上巡邏、保證陸海邊防安全、嚴格緝私、杜絕走私漏稅等任務,所用船只、碼頭均由各大行政區調配。到了1952年,伴隨著軍委公安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司令部”,改編后的海防巡邏隊也被調整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第×海防巡邏隊”。至1953年8月,經過多次的擴編,我國海上邊防力量已經大大增強,主要編制為1個公安護航團、4個海上巡邏大隊、1個海上巡邏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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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后的195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但也是在短短兩年后的1957年1月,中央軍委決定撤銷公安軍番號及其領導機構,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其中邊防部隊交歸省軍區領導指揮)。1959年1月1日,公安部隊改編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并由軍隊編制序列改歸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后于1963年2月1日恢復公安部隊番號),在此過程中,邊防部隊轉隸所在省人民武裝警察總隊領導,海上巡邏隊改稱為“××省公安廳人民武裝警察總隊海上巡邏隊”。
1973年6月8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將由解放軍擔負的全國國家口岸檢查站和地方口岸檢查站全部交由公安部門建制領導,邊防檢查站人民武裝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公安部增設邊防保衛局,負責領導全國邊防檢查工作。1979年4月,中央召開全國邊防工作會議,會上提出為加強海上對敵斗爭,在敵情復雜的沿海設立精干的海上公安巡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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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8日,國務院決定,將“海軍現在執行海上緝私任務的16艘護衛艇移交給公安部,各艇現有人員隨艇建制調給公安部,海軍不再擔負海上緝私任務”。據此,公安部向國務院呈報了《關于加強海上公安巡邏隊問題的請示報告》。當年8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東南沿海三省海上緝私隊伍建設的通知,明確海上緝私主要由公安邊防部門承擔,于是廣東、福建、浙江三省先后組建海上公安巡邏大隊,主要任務是堵截偷渡外逃,抓捕偷渡登陸特務,緝私緝毒,維護海上治安,保衛沿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領海主權。
1985年8月,公安部調整邊防體制,即在武警部隊司令部設邊防處,負責指導一線邊防部隊和海巡大隊的巡邏、警戒等任務。為維護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秩序,經國務院批準,從1992年起,山東省、河北省、上海市、天津市、江蘇省等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后組建海上巡邏支隊,并增加海警編制和經費,擴建海警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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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我國多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改進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通知》,將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由過去的“分級管理,分級指揮”調整為“統一領導管理與分級指揮相結合”,且進一步明確了公安邊防海警是公安機關部署在海上的重要武裝執法力量,主要職責是維護近海的海上治安。全國下設若干海警支隊、大隊,船(艦)艇分布在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決定整合公安部邊防海警、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等隊伍和職責,重組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以中國海警局的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同時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從而結束了我國海上力量各管一塊、海洋多頭治理的混亂局面。2013年7月22日,國家海洋局和中國海警局同時掛牌,中國海警局正式成立。
直至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將國家海洋局管理的海警隊伍整體劃歸武警部隊,調整組建武警海警總隊,對外稱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2018年7月1日零時起,海警隊伍整體劃歸武警部隊領導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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