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的宋女士因年終考核問題,失去12.9萬余元年終獎,與單位對簿公堂后贏了仲裁輸了官司。今年3月6日,她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工作——
大學畢業后通過校招入職中國移動通信集團,13年后去職
宋女士家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家離單位約20分鐘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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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
她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12年7月,她從武漢理工大學畢業后,通過校招進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任客戶經理,“工作6年后我通過內部競聘,到中移智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崗位是大區銷售專員,2020年1月起在中移(上海)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移公司”)上班,2021年12月,在“中移武漢分公司”任行業拓展經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兼崗情形。”
宋女士說,2025年6月,因種種原因,她離開工作了13年的中國移動。
談及去職原因,宋女士稱,皆因年終考核引發。
考核——
全年每季度均合格,年終因1分之差被認定不合格損失慘重
宋女士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說,他們除每季度有綜合考核任務外,年終還有全年的考核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ICT項目貢獻度、滿意度達標以及廉潔風險防控等,工資構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年終獎等,“中移武漢分公司”給她繳納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她給記者提供的在單位iHR系統查詢到的相關證據顯示,她2022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是79分,等級是C(即合格),2023年度也是C。
“我2024年第一季度79分,第二季度75分,第三季度76分,第四季度70分,四個季度全部是C。”宋女士介紹說,沒想到當年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是69分,等級是D(不合格),“與70分的合格等級僅1分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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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標
記者在宋女士提供的2024年年度考核表上看到,權重為5分的“欠費回款”一項,她系0分。在權重為15分的“市場化收入10600萬元,車享收入1900萬元,梧桐風控收入600萬元”一項中,她也是0分,其他諸如廉潔風險防控等項則是滿分。
宋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還顯示,2022年12月她的年終獎發放金額是12.55萬余元,2023年12月年終獎發放金額約13.33萬元,“同年初,我的崗位工資升了一級,工資也有所上漲,但2024年因考核不合格,最終只發了1.8萬余元年終獎,比正常情況少發了約13萬元,且2025年的崗位工資還被降低一級。”
仲裁——
主張年終績效至少為C具有合理性,裁決單位支付年終獎差額12.9萬余元
宋女士稱,她想不通的是,2024年四個季度的考核內容與年終考核內容全部相同,為何同年四個季度都合格,而年終考核卻不合格?
她說,事發后,她多次找單位領導溝通未果后,于2025年3月26日向武漢市洪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支付她2024年年終績效獎金差額12.9萬余元等。
該委審理后認為,“中移武漢分公司”稱2024年對宋女士的年終績效評定為D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評價結果合法合理。但在宋女士2024年各個季度績效評定均為C的情況下,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宋女士年終績效評定為D具有合理事由和標準,該公司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該委還認為,宋女士在2024年各個季度的績效評定結果均為C,她主張2024年年終績效至少為C符合事實情況,具有合理性,該委予以采信,該委酌情按照2023年度績效特別激勵確定她2024年年度績效激勵為14.7856萬元,減去實際支付的1.8萬余元,差額大約是12.9萬元。
據悉,后來該委還組織雙方調解,但未果。
2025年5月27日,該委出具仲裁裁決書稱,自該裁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中移公司”和“中移武漢分公司”共同向宋女士支付少發放的2024年度績效激勵12.9萬余元。
被訴——
原單位稱年度績效考核與各季度數據無必然對應關系
事發后,“中移公司”和“中移武漢分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武漢市洪山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共同將宋女士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他們無須向宋女士支付2024年度績效激勵12.9萬余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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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門
“中移武漢分公司”稱,他們對宋女士2024年度績效考核為D,系根據公司《績效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績效考核方式作出,合法合理,符合國資委相關文件精神。
同時還稱,他們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的勞動報酬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湖北省統計局發布的行業平均水平,不具有惡意,符合國資委深化央企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該公司還稱,勞動仲裁裁決認為“2024年每季度績效評定為C,年終績效至少為C”“中移武漢分公司應按照年終績效評定為C,向宋女士發放2024年終績效”存在明顯錯誤,該認定與公司制度不符、與既往考核結果不符,年度績效考核是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全年工作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與各季度數據無必然對應關系,該評價體系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經營管理范疇,不屬于裁判機構酌定范疇,他們對宋女士2024年度績效考核是以年度指標作為依據,與季度績效不掛鉤。
庭審時,宋女士辯稱不認可對方的訴訟請求,同時進行反訴,要求支付該筆年終獎等。
判決——
勞動仲裁裁定結果被推翻,已上訴至武漢市中院
武漢市洪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應允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貢獻確定勞動報酬,鼓勵勞動者在工作中多創成績、多做貢獻,該案中“中移武漢分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以及“中移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對宋女士進行多方面、多維度的績效考核,并基于績效考核結果對她的工資標準、年終績效獎金數額進行調整后,通過iHR系統向她送達具體績效考核結果及發放工資詳情,既符合用人單位提高企業管理和經營能力的要求,也能較大程度激發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不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宋女士雖不認可“中移武漢分公司”對她2024年年終考核評定為D等級等情況,但她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該公司在績效等級評定過程中存在違法或明顯不合理之處,也未證明她達到了其主張的績效等級評定條件。因此,宋女士要求支付2024年年終績效獎金差額等訴訟請求,缺乏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
2026年2月12日,武漢市洪山區法院一審宣判稱,兩公司無需向宋女士支付那筆年終獎,駁回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宋女士不服,近日已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洪山區法院的那份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她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未對她提交的關鍵反證進行實質審查,錯誤分配舉證責任,導致裁判結果顯失公正。
她還稱,該案的爭議焦點是“中移武漢分公司”提交的年度評估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審法院并未審理該爭議焦點,4次庭審所涉及的內容均與判決結果缺乏實質關聯,致使審理程序與裁判結論明顯脫節。
宋女士還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她距離C級(合格)僅差1分,公司扣分事項缺乏合法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1分直接導致我薪酬下調、年終獎大幅縮水,該1分之差對我產生實質性、決定性影響,希望二審法院能客觀公平公正地作出認定。”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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