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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老漢與妻子育有四子。1968年,夫妻在村內獲批建北正房五間。1984年,全家簽訂分家單:東兩間歸長子王某1,西兩間歸次子王某2,中間一間歸父母。
1992年,王某2以自己名義申請將五間房翻建為六間。王某1稱其參與出資,并提交了建材發票。2008年,因房屋權屬發生爭議,王某1起訴王某2要求返還東側兩間房。
關鍵轉折出現在該案庭審中:
王某2當庭認可分家事實;
其母出庭作證:“翻建由兩兄弟共同出資,翻建后東兩間仍歸王某1,中間一間歸我”;
庭審后,雙方簽署《房產協議書》,再次確認:北正房六間中,東兩間歸王某1,中間一間歸母親,西三間歸王某2,并約定“如遇拆遷,王某1按其兩間房屋及對應地界享有拆遷權益”。
隨后,王某1撤回起訴。
2013年母親去世,未留遺囑。2022年,該院落被納入棚改,王某2作為被騰退人與甲公司簽訂協議,領取全部拆遷補償款167萬余元,并取得多套安置房。
王某1起訴要求分割其應得份額。王某2及其配偶張某抗辯稱:
分家單已毀,《房產協議書》非本人所簽;
王某1戶口早遷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分宅基地相關補償;
《房產協議書》未經配偶張某同意,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應屬無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1984年分家事實及2008年《房產協議書》合法有效;
? 王某1對北正房六間享有3/8份額(自有2間 + 繼承父母1/4間);
? 王某2于10日內支付王某1拆遷補償款261,310.51元;
? 另兩名兄弟各獲29,034.51元(僅繼承父母遺產份額);
? 駁回王某1關于搬遷費、周轉費、預簽約獎等訴求(因其未實際居住);
? 駁回王某2及配偶張某關于“協議無效”的全部抗辯。
注:安置房因尚未交付,暫未處理,可另行主張。
三、法院說理要點
第一,《房產協議書》真實有效,證據鏈完整。
雖然王某2稱“記不清是否簽字”,但2008年另案庭審筆錄清楚記載其當庭承認分家事實,其母親亦出庭證實房屋出資與分配方案。加之王某1撤訴的時間與協議簽署高度吻合,足以認定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配偶張某主張協議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房產協議書》并未損害張某的合法權益。協議確認的份額分配,實際上因房屋翻建而增加了王某2一方的權益,且張某作為家庭成員長期知曉房屋使用狀況,從未提出異議,故該協議合法有效。
第三,非本村集體成員也能分拆遷款。
王某1雖戶口遷出,但基于分家析產和法定繼承,對房屋享有物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可獨立于宅基地使用權存在。因此,與房屋價值、宅基地面積直接相關的補償項目,其有權按份額分割。
第四,拆遷補償需區分性質,不能“一刀切”。
法院明確:房屋重置成新價、裝修附屬物中王某1參與建設的部分、綜合補助費、宅基地超出應安置面積的貨幣補償等,屬于財產性補償,可按共有份額分配;而搬遷費、周轉費、預簽約獎勵、提前搬遷獎勵等,是對實際騰退人搬遷行為的補助,應歸王某2所有。
第五,份額計算公平合理。
因無法精確測量每間房面積,法院按六間均等處理。王某1自有兩間,另繼承父母一間房的四分之一,合計2.25間,占北正房總面積的3/8。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用歷史訴訟激活沉睡權益:
抓住“前案自認”:被告在2008年庭審中已承認分家,構成法律上的自認,極大降低了原告舉證難度;
構建完整證據閉環:母親證言 + 庭審筆錄 + 協議 + 撤訴行為,形成事實鏈;
精準區分補償性質:不盲目主張全部款項,而是聚焦“可分割的財產性補償”,提高勝訴率;
破除身份誤區:強調“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戶子女只要對房屋有真實權益,就有權分相應拆遷利益。
給當事人的三點建議:
1?? 分家單即使手寫、無公章,只要有履行事實和證人,就具有法律效力;
2?? 發生爭議后達成和解,務必簽署書面協議——這是未來維權的關鍵依據;
3?? 拆遷啟動前盡早確權,拖延只會導致證據滅失、權益落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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