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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浦北縣某生態農產品有限公司被同處浦北縣官垌鎮的從事水產品經營的合作社訴至法院,主張該公司使用的“壽鄉官垌魚”等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審理后認定,該公司在銷售當地特色魚類時使用“壽鄉官垌魚”等標識屬于對地名的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何某系“官垌”“官垌魚”文字商標的注冊人,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合作社長期從事水產品經營。何某及合作社認為,同樣位于浦北縣官垌鎮的某生態農產品有限公司,在活魚銷售過程中,于門店招牌、產品包裝及網絡宣傳中使用了“壽鄉官垌魚”等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生態農產品公司的產品包裝裝潢與合作社具有市場影響力的包裝裝潢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
之后,何某及合作社訴至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要求生態農產品公司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欽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官垌”系浦北縣下轄的一個鄉鎮名稱。該鎮因獨特的地理和水文條件,出產的草魚肉質鮮美,已獲得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官垌魚”逐漸成為當地所產魚類的通用性商品名稱。何某的注冊商標中包含了“官垌”這一地名。而生態農產品公司作為官垌鎮本地的經營者,在其產品上標注“壽鄉官垌魚”等字樣,是為了向消費者說明其商品的產地來源于官垌鎮及產品種類是魚,屬于對地名的正當、描述性使用。同時,該公司在包裝上已顯著標注了其自有注冊商標“壽鄉官垌”,能夠與合作社的產品形成有效區分,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
關于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雖然合作社的“官垌魚”包裝經過長期使用在相關市場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將被訴侵權包裝與權利包裝進行整體比對,二者在商標標識、核心圖案、文字布局,特別是被訴包裝正面采用的圓形鏤空可視窗設計等關鍵要素上存在顯著差異,整體視覺效果不構成近似,不足以導致消費者誤認。因此,生態農產品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何某及合作社有一定影響商品包裝裝潢的仿冒。生態農產品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欽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何某及合作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何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欽州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何某又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亦被裁定駁回。
【法官說法】
根據商標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官垌”作為一個明確的地理名稱,“官垌魚”作為當地特色農產品的通用性名稱,經過長期使用和推廣,已經具備了較強的公共屬性,屬于當地全體從業者和社會公眾可以正當利用的公共資源。生態農產品公司作為官垌鎮本地的同業經營者,為了向消費者表明商品的產地來源和產品特點,善意使用“官垌魚”字樣進行描述,且采取了標注自有商標等合理措施,避免了與何某及合作社產品的混淆,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使用情形,應當予以準許。
經營主體在使用地方特色農產品相關標識時,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通過標注自有商標、增加顯著區別性元素等方式明確商品來源,避免造成市場混淆;商標權人亦應明晰權利邊界,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商標權阻礙市場公平競爭。地方特色農產品產業的健康發展,需要經營主體共同維護,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充分發揮公共資源的價值,實現個體合法權益與產業整體發展的雙贏。
來源:廣西云-廣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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