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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這是剛滿18歲的小尹在綿竹市人民法院劍南法庭上說的一句話。彼時,她正作為被告,原告席上是曾被她誣陷“強奸未成年人”的密室逃脫店主申某。
小尹和幾個朋友因瑣事與申某產生矛盾,為發泄不滿,她同另外三名朋友(其中兩人為未成年人)在各自的朋友圈發布信息,捏造申某“強奸未成年人”的事實,并相互轉發擴散。
同時,申某本人也承受著巨大的輿論壓力和精神痛苦。
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查清了事實真相,還了申某清白,并對四名造謠者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
但謠言造成的損害已經客觀存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某將兩名已經成年的主要造謠者小尹等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并恢復名譽。
法院裁判
承辦法官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經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二被告在權威媒體上登報向原告道歉,恢復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名譽損失;向原告支付賠償款 28,000 元。
法官說案
本案中,當事人因日常矛盾,故意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傳播,對他人名譽、經營活動造成明顯損害,已構成名譽權侵權。網絡空間具有公開性、傳播性,即便發布在朋友圈,也可能快速擴散、形成不良影響,不存在 “隨便說說、無需擔責” 的免責空間。
這起案件的特別之處在于,侵權行為人包含兩名未成年人,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在法律框架內,兼顧受害者的權益保護和未成年侵權人的未來出路,既要“還清白”,更要“救未來”。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綿竹法院始終堅持“案結事了人和”的辦案導向,以審慎態度深耕細作,通過多做一點、靠前一步的工作,促成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將侵權行為給雙方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既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依法保護,更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關懷,以實際行動踐行司法守護成長的責任與擔當。
法院說法
網絡并非法外空間,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同樣受法律約束,隨意發表言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僅突破道德底線,更會觸犯法律。
根據法律規定,實施網絡誹謗、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構成刑事犯罪。在涉青年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司法機關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注重矛盾實質化解。既依法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讓侵權者為自身行為承擔責任,也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及青年成長特點,給予悔過改正的機會,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綿竹法院溫馨提示
法律不會因為“我只是想出口氣”就從輕發落,也不會因為“我不知道后果這么嚴重”就免除責任,更不會因為未成年人就全部免責。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有法度。遇事冷靜溝通,切勿造謠傳謠、惡意中傷。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守住法律底線,共同守護清朗網絡環境與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
如果你遭遇網絡侵權,請記住:及時固定證據(截圖、錄屏、保存鏈接),通過平臺投訴,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丨綿竹市人民法院
主編|輝哥 責任編輯|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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