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普通的廠房租賃糾葛,卻讓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村民張斌身陷羈押,從涉嫌盜竊到被指控尋釁滋事,這起由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如今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家屬實名舉報當地公安相關人員濫用職權、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檢察院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背后的諸多疑點,讓人們不禁追問,這場庭審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事情的起因,是2022年年底張斌與劉永勝簽訂的廠房租賃協議。履行過程中,劉永勝被指未經同意私自轉租場地,張斌就此提出上調部分空地租金,或終止租賃協議,雙方由此產生分歧。因劉永勝超期占用場地、拒不繳納逾期租金,張斌為減少自身損失,將其部分物品暫時留置,且后續已悉數歸還。這本是市場中常見的民事租賃糾紛,雙方完全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為何最終會演變成刑事案件,讓一方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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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永勝報警后,當地公安介入調查。期間,因張斌質疑辦案人員偏袒劉永勝,便被以阻撓干涉依法辦案為由行政拘留。而這份行政處罰的合法性,本身就充滿疑點——據當事人陳述,辦案人員并未在法定辦案場所詢問,反而在張斌的廠房內對其及相關人員進行問話,且詢問時還有他人在場,這明顯違反公安辦案的相關規定。程序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為何能順利作出?辦案機關在調查初期,是否就已帶有傾向性?
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2025年1月,當地公安先是以盜竊罪將張斌刑事拘留,羈押多日后,又將罪名變更為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尋釁滋事罪的認定,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動機,針對不特定對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達到嚴重標準。但張斌與劉永勝是明確的租賃合作關系,所有行為皆因租賃糾紛而起,目的只是維護自己的廠房經營權益,既無尋釁滋事的主觀意圖,也未實施相關違法行為,公安部門為何執意將這起民事糾紛刑事化?
孟村縣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對張斌提起公訴,但其指控的依據,卻處處站不住腳。起訴書稱張斌逞強耍橫、強拿硬要,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佐證,甚至無法明確所謂“強拿硬要”的具體物品;認定張斌造成劉永勝40余萬元直接經濟損失,可這一數額只是劉永勝單方面預估,無任何客觀證據印證,檢察院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始終未能調取到有效證據證明損失存在,為何仍將此作為核心指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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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起訴書認定張斌的行為影響劉永勝生產經營,卻從未查實劉永勝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有無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也無證據證明其經營必須使用涉案航吊。而劉永勝的證言,前后矛盾百出,不僅無端夸大損失數額,還誣陷張斌構成強迫交易罪,如此缺乏客觀性、穩定性的證言,為何能成為檢察院指控的關鍵依據?
張斌作為場地的所有權人,有權決定租賃協議的履行,也有權更換廠房監控和大門軌道,其暫時留置劉永勝物品的行為,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和商業慣例,并非非法占有。反觀劉永勝,自身存在違約轉租、超期占場、拒不繳納租金等行為,卻始終未被追究任何責任,司法機關在案件處理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對雙方當事人一視同仁?
與此同時,張斌家屬會向相關部門實名舉報孟村縣公安局辦案人員失職失責、濫用職權,偏袒劉永勝,以刑事手段非法干預民事租賃糾紛,導致張斌被非法羈押。希望相關部門受理調查,更希望本案能得到公正的審理。
如今,張斌涉嫌尋釁滋事一案即將迎來開庭審理。這起由簡單民事租賃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背后是否真的存在辦案機關違法辦案、濫用職權的問題?檢察院的指控是否真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面對諸多疑點,法院能否拋開外界干擾,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進行公平公正的審理,還給當事人一個公道?
答案,都期待在庭審中得到回應。而社會各界也在拭目以待,希望司法機關能以公開、公正的審理過程,厘清案件事實,回應各方疑問,讓公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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