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3月21日,牽動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梅姨案”傳來重磅進展,本案關鍵人物、綽號“梅姨”的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已被成功抓獲,并依法執行逮捕。
“梅姨”在張維平、周容平等5人實施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梅姨”負責尋找買家、中轉兒童并抽成,形成“拐—運—銷”的完整鏈條。但這主要是依據張維平的供述所進行的判斷,現如今張維平已經被執行死刑,這在對“梅姨”的犯罪行為進行認定時會不會受到影響呢?來看法律專家的解答。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耿佳寧:張維平在死刑前的供述中提到了“梅姨”,這是一個比較有利的因素。根據他的供述以及“梅姨”目前個人的口供,她對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雙方的供述應該會對其他的中間人、買家、接頭人等信息有一個反映,公安機關可能需要去落實這些線索。如果能夠找到當年的買家,找到當時的接頭人,去輔助、多方地印證“梅姨”在中轉環節中的作用,其實是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去認定“梅姨”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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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專家指出,雖然“梅姨”在本案中只是拐賣兒童中的一環,但她已經涉嫌拐賣兒童犯罪,那么在共同犯罪中應當如何認定她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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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梅姨”的行為符合中轉、販賣這兩個環節,所以她跟實施了拐孩子,拐騙行為、綁架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其實是同罪的。“梅姨”尋找、確定買家,商定買賣價格,對拐賣的系列犯罪能夠持續進行,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動作用。可以理解她起的是主要作用,而且她不是被動參加的,她是積極參加的。根據司法解釋,她也可以被認定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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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旨龍:在整個犯罪流程當中,她起到了中游和下游的作用,甚至可以說下游跟上游的綁架、偷盜非法獲取兒童的行為具有同等作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她的作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不能僅僅因為她獲得犯罪所得分配較少,就認定她是從犯,她仍然是一個主犯。
在法院對張維平等5人拐賣兒童案件的判決中,張維平和周容平被判處死刑,楊朝平和劉正洪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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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旨龍:對于“梅姨”的定罪量刑主要考慮的是她自身的犯罪情節,她主要針對9個兒童進行販賣,達到了人數眾多的情形,就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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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我們去考慮在拐賣兒童3人以上法定刑也就升格為10年以上或者無期的情況下,她其實是三倍于加重犯標準的,在加重犯中也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何況她的拐賣對象涉及的還是不滿6周歲的幼兒。所以根據現有的材料,從這個角度考慮是有可能判處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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