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報告中提到的一起案例引發社會關注。
高空拋物,到底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真的是“砸到人賠錢,沒砸到沒事”嗎?
2025年某日,在海南省海口市某小區,不少物品突然接連從一棟居民樓高層墜落,現場一片狼藉,引發過往群眾恐慌。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男子林某徹夜飲酒,情緒失控,將31至33層樓道里堆放的部分物件拋下樓,其中還包括兒童自行車、滅火器等大件物品,造成樓下停放的電動車和小區公共設施損壞,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林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后,案件被移送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案中,高空拋物給道路上的行人造成了極大的風險,但并未造成人員傷亡。這種行為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又該如何守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在庭審中,檢察機關通過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明了林某醉酒后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
同時,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最終,法院經公開審理作出判決,認定林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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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蔡曉琳
執行編輯:陳曉婉
編 審:劉俊雄
來 源:人民日報社政治文化部、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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