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里,審判公開原則從來都不是一句掛在墻上的空話,更不是可有可無的形式要求。任何法律規(guī)則,如果違反了卻不用承擔任何后果,那它就是一張廢紙,只有明確了違法的代價,這條原則才能真正管用,才能成為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而在實務辦案中,審判公開原則恰恰就是這樣一個效果極強、一用就能扭轉程序的關鍵規(guī)則。
我們首先要關注的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38條,這也是業(yè)內常說的程序違法必發(fā)回的重要依據。這條法律明確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其中第一項就是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大家一定要留意一個關鍵細節(jié),這一項后面并沒有加上“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這句話,這也是它最厲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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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加上“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法院就有了自由裁量權,實踐中很容易出現扯皮的情況,即便法院沒有依法公開審理,也能以不影響公正審判為由搪塞過去。但刑訴法238條第一項沒有這個附加條件,也就意味著,只要一審違反了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就必須發(fā)回重審,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只要抓住這個程序硬傷,就能直接把一審判決推翻,讓案件從頭再審,這也是律師辦理二審案件時,最先要排查的突破口,找到這類問題,案件辦理就會輕松很多。
很多人會疑惑,前面說的都是一審的情況,可我國是兩審終審制,沒有第三審,那如果二審法院也違反了審判公開原則,又該怎么救濟呢?其實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走申訴程序來維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其中就包括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不管是二審本身違法,還是一審的公開審判問題在二審沒被發(fā)現導致維持原判,我們都可以在申訴時用上這一條。
審判公開原則在程序違法審查中具備獨特優(yōu)勢,其認定標準非黑即白,不存在程度裁量的空間。不像非法取證還有輕重程度之分,打一耳光和長時間刑訊逼供的違法程度截然不同,但審判公開要么做了,要么沒做,不存在中間地帶。也正是因為這一點,律師在代理二審案件時,都會仔細詢問家屬一審是否被允許旁聽、法庭是否阻攔、有沒有相關記錄等,這些都是在核實能否適用這個關鍵規(guī)則。
雖然申訴條款里有“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表述,有人擔心會被法院以此為由駁回,但實踐中早已出現有力案例,江蘇2019年第1號再審改判案件,就是以原審違反審判公開原則啟動再審的,這足以證明這條規(guī)則在實務中完全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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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運用審判公開原則維權,難點根本不在法律條文怎么用,而在于證據的固定和取證。如何實實在在證明法院沒有依法公開審理、沒有保障旁聽權利、沒有公開宣告判決,讓法院無法抵賴,才是我們需要攻克的重點。只要能牢牢固定住程序違法的證據,審判公開原則就會成為我們扭轉案件走向的最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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