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困境:康復醫院的18萬費用,保險公司說“不賠”
客戶陳女士因腦出血行開顱手術后,遺留右側肢體偏癱、言語障礙。醫生建議轉入專業康復醫院進行系統康復訓練,以最大限度恢復功能。陳女士在某三級康復醫院住院治療3個月,產生醫療費18萬元。
出院后,陳女士持百萬醫療險保單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審核后出具拒賠通知書,理由為:“合同約定住院醫療費用指‘在醫院住院期間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而康復醫院的治療屬于‘康復訓練’,不屬于醫療行為,故不予賠付。”
二、澤良策略:以“醫療必需”和“康復醫學的專業性”突破
澤良律師接受委托后,并未被“康復”二字的表面含義所困,而是從現代醫學的診療體系和保險條款的合理解釋出發。
核心論點:康復治療是現代醫學的有機組成部分。
澤良律師向法庭闡明:世界衛生組織將“康復”定義為現代醫學四大支柱之一(預防、治療、康復、保健)。腦卒中、腦外傷等重大疾病后,康復治療絕非“可選項”,而是決定患者能否回歸家庭、回歸社會的關鍵治療環節。將康復治療排除在醫療險保障范圍之外,不符合現代醫學認知,也違背了醫療險“補償醫療費用損失”的根本目的。
醫學證據支撐:康復治療的“醫療屬性”。
澤良律師邀請康復醫學專家出具意見:三級康復醫院的治療內容包括物理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等,其治療方案由康復醫師制定,治療過程需要醫護人員的專業監護,治療目的是改善患者的生理功能——這與“娛樂性健身”“保健按摩”等非醫療行為有本質區別。陳女士的康復治療,屬于醫囑下的、專業的、針對性的醫療行為。
引入“合理且必要”的法律標準。
澤良律師援引《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的精神:保險公司以醫療費用超出“合理且必要”范圍為由拒賠的,需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僅以“康復”二字定性,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陳女士的康復治療屬于“不合理或不必要”。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專業康復治療屬于醫療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現代康復醫學已形成獨立的診療體系,康復醫院的治療行為具有明確的醫療屬性。保險公司將“康復”一概排除在醫療險保障范圍之外,缺乏醫學依據和法律依據。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18萬元醫療費用。
康復治療,是生命的延續,不是“可選項”。 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現代醫學的專業視角出發,為客戶打破“康復不賠”的陳舊認知,讓醫療險真正覆蓋完整的治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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