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喪事時意外“燙傷”精品榆樹,致其中一棵樹枯死,苗木所有者起訴至法院索賠。3月25日,瀏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高價值苗木的侵權糾紛案,經價值認定,最終判決肇事者賠償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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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榆樹。(通訊員供圖)
辦喪事“燙傷”名貴苗木
2024年10月18日,陳時年與陳大、陳二因辦理喪事,雇請了陳阿武把老人的遺物運送至村內某地焚燒。數日后,黃華發現距焚燒地不遠處,自己種植的兩棵造型精品榆樹出現枝條受損情況。
2025年2月28日,黃華將案涉榆樹移栽。后續其中一棵榆樹枯死,另一棵存活并以4萬元的價格出售。
黃華認為,陳時年、陳阿武等人的焚燒行為產生的高溫燙傷榆樹,是導致樹木枯死的直接原因,起訴至瀏陽市人民法院,索賠4.8萬元。
對此,被告方辯稱,焚燒地點與榆樹相距8至10米,火勢溫度不足以造成樹木損害;且黃華一年內兩次移栽榆樹,養護不當、擅自移栽才是樹木枯死的主因,其訴求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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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燒現場。(通訊員供圖)
法院:侵權方擔責30%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黃華提供的報警案件登記表、村委會工作人員的證言及現場照片,能夠證實焚燒產生的高溫已造成案涉榆樹枝條受損,焚燒行為與榆樹最終枯死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故黃華有權索賠。
陳時年、陳大、陳二實施的焚燒行為,是榆樹受損的誘因,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陳阿武僅為提供勞務的幫工,無需擔責。而黃華在榆樹已受損的情況下,違背種植規律、擅自移栽樹木,也是樹木枯死的重要因素,故應減輕侵權方責任。據此,法院酌定陳時年、陳大、陳二共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關于苗木的價值認定問題,案涉的兩棵榆樹,黃華已將其中一棵以4萬元價格出售,現主張另一棵榆樹的損失,結合兩棵榆樹的購買價格和相似條件,法院酌情認定案涉死亡榆木的價值亦為4萬元。故陳時年、陳大、陳二應共同向黃華賠償1.2萬元。
該案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均未上訴,現案件已經生效。(案涉人物均為化名)
全媒體記者 楊昱 通訊員 雷博 胡卓林
編輯丨胡元媛 實習生 黃語軒
一審丨胡元媛
二審丨袁雋永
三審丨彭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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