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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2025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將截止。隨著平臺經濟、個體經營、合伙投資等業態日益增多,納稅人同時開辦多家經營主體,兼有不同征收方式與收入類型的情形較為常見。那么,同時開辦多家經營主體的自然人,應如何準確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呢?
案例情況
自然人陳某同時開辦多家經營主體,2025年度經營情況如下(無以前年度虧損,相關預繳稅款均已足額繳納):
陳某經營的甲服裝店為個體工商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2025年度收入總額為180萬元,成本費用為165萬元(含陳某本人工資10萬元,經營與家庭混用費用25萬元),填報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預繳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享受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已預繳個人所得稅3750元。
陳某經營的乙飾品商貿店為個人獨資企業,采取查賬征收方式,2025年度收入總額為130萬元,成本費用為119萬元,填報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預繳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按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自行計算填報減免稅額1750元,已預繳個人所得稅1750元。
陳某經營的丙鞋包店為個體工商戶,采取定率征收方式(應稅所得率為6%),2025年度收入總額為160萬元,享受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已預繳個人所得稅4350元。
同時,陳某以個人名義在某線上平臺開設網店,主要銷售服裝、飾品,2025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為85萬元,成本費用78萬元,未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
主要風險
陳某涉及的經營所得類型較為復雜,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較多。筆者逐一梳理后發現,陳某存在以下風險點:
基本減除費用重復扣除。陳某誤認為,每個經營主體都可以扣除6萬元基本減除費用,在甲服裝店、乙飾品商貿店兩處重復填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的規定,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以在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但不得重復扣除。因此,納稅人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最多只能扣除6萬元基本減除費用,陳某重復填報的減除費用應作納稅調增。
業主工資違規稅前扣除。陳某將其個人的10萬元工資作為成本費用,在甲服裝店稅前扣除,這也是常見誤區。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允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因此,該10萬元須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經營與家庭混用費用全額扣除。《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因此,甲服裝店填列的25萬元混用費用,按規定可扣除40%,即可扣除25×40%=10(萬元),不得扣除的1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錯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乙飾品商貿店為個人獨資企業,但陳某卻比照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自行填報享受優惠,存在適用主體的錯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規定,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該優惠政策的適用主體僅限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及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然人經營者,均不適用該項政策。因此,乙飾品商貿店應更正申報并刪除已填報的減免稅額。
未按規定辦理匯算申報。陳某錯誤認為,其以個人名義在互聯網平臺賣貨,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無需申報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6號)的解讀,未取得市場主體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公告)規定,需要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另一類是未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的自然人。因此,陳某在平臺以個人名義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屬于取得經營所得,應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預繳及匯算清繳。
更正處理
經輔導,陳某逐項糾正各經營主體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申報,假設陳某選擇申報甲服裝店的個人所得稅時,扣除6萬元的基本減除費用,那么,具體處理結果如下:
甲服裝店應調增扣除的業主工資10萬元,和家庭混用費用的60%即25×60%=15(萬元)。更正后,甲服裝店202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800000-1650000+100000+150000-60000=340000(元);適用30%稅率,速算扣除數為40500,應納稅額為340000×30%-40500=61500(元);享受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減免稅額61500×50%=30750(元);已預繳個人所得稅3750元,本次更正申報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0750-3750=27000(元)。
被投資單位乙飾品商貿店需要刪掉自行填報的減半征收減免稅額,以及重復扣除的6萬元基本減除費用。更正后,乙飾品商貿店202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300000-1190000=110000(元);適用20%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0500,應納稅額為110000×20%-10500=11500(元);無減免稅額;已預繳個人所得稅1750元,本次更正申報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1500-1750=9750(元)。
丙鞋包店因屬于定率征收方式,無需單獨申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其所得額應并入C表匯總計算。
陳某網店取得的平臺銷售收入,適用查賬征收方式,應辦理其他經營所得季(月)度預繳及年度匯繳。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850000-780000=70000(元);適用10%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500,應納稅額為70000×10%-1500=5500(元);無減免稅額;此前未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繳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500元。
稅額計算
根據6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總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陳某同時取得4處經營所得,屬于多處經營情形,須在完成各主體申報后,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合并匯總計稅。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匯總應納稅所得額。陳某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合計340000+110000+1600000×6%+70000=616000(元)。
第二步,匯總應納稅額。陳某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616000元,適用35%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65500,應納稅額為616000×35%-65500=150100(元)。
第三步,匯總可減免稅額。甲、丙兩家個體工商戶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合計為340000+1600000×6%=436000(元),該部分對應的應納稅額為436000×30%-40500=90300(元),故可減免稅額90300×50%=45150(元)。
第四步,確定應補(退)稅額。假定此前更正申報時已足額補繳稅款,陳某2025年度匯總申報的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減免稅額-已預繳稅額=150100-45150-52100=52850(元),即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申報時應補繳個人所得稅52850元。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周霍然,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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