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3月29日,NBA總裁蕭華已經明確表示,暫時不會考慮修改65場評獎規則,因為他認為這是有效的。不過,球員工會并不這么認為,一些媒體也呼吁聯盟就算不廢除這項規則,也至少做出修改。
![]()
名記Sam Quinn表示,未來幾周,完全有可能出現一種局面:NBA得分前20的球員里,超過一半都會因為聯盟這條頗具爭議的65場評獎最低門檻,失去評選資格。這條規則本賽季遭到了猛烈抨擊,先是約基奇一度面臨無緣MVP評選的可能,而最近,坎寧安、愛德華茲和馬克西的傷病又讓他們陷入同樣危險。關于如何修改這一規則,Quinn提出了以下4條思路——
1.與數據榜門檻統一(58場)
65場規則是新規定,但賽季榮譽設置最低出場標準并非新鮮事。想要競爭得分、籃板、助攻、搶斷、蓋帽或出場時間王,球員必須出戰球隊至少70%的比賽,也就是標準賽季的58場。這是個很合理的標準,沒人希望一名球員揭幕戰砍50分后第四節十字韌帶撕裂,卻永遠被當作當季得分王。這條規則從未引發過實質性爭議。
![]()
那為什么獲獎門檻不能和這個統一?刻薄一點的答案,也是蕭華自己暗示的:這條規則主要是為了遏制負荷管理,而不是選出真正合理的獲獎者。而且球員更在乎和薪資直接掛鉤的榮譽(MVP、最佳防守球員、最佳陣容),比起得分王這類頭銜,他們更愿意為了這些榮譽帶傷出戰。
如果要修改資格門檻,兩者統一是合理的。一名球員打58場能競爭得分王,就理應擁有其他獎項的評選資格。當季得分王反而沒資格進最佳陣容,這合理嗎?顯然不。
正如經紀人施瓦茨為坎寧安辯護時所說,65場完全是個隨意設定的數字,沒有任何依據,大約是賽程的79%。如果想要整數比例,大可以定在66場,要求球員出戰80%比賽才算配得上獎杯,至少數字更規整。所以既然數字本來就是拍腦袋定的,至少讓所有隨意的標準保持一致。
2.按出場分鐘而非場次判定資格
馬克西目前是NBA出場時間榜首,場均38.3分鐘。就算他本賽季剩余比賽一場不打,最終出場時間也很可能比某些入選最佳陣容的球員更多。比如文班亞馬,需要在馬刺最后7場里打滿639分鐘才能追上馬克西,這在數學上就不可能——相當于要打滿13場完整比賽,而他根本沒那么多場次可用。再算上替補時間和馬刺鎖定排名后的輪休,即便馬克西不再出戰,兩人的出場時間差距也幾乎注定有幾百分鐘。
![]()
可現實卻是,文班亞馬有資格參選最佳陣容,馬克西卻可能沒有。這公平嗎?當然不。馬克西打了更多比賽。如果追求公平,總出場時間才是有意義的標準;如果只為討好轉播方,那出場場次才更重要。電視觀眾更愿意忍受球星坐在板凳上,而不是點開一場他根本不打的比賽。但對一支想贏球的球隊來說,馬克西每晚多打這些分鐘價值巨大。
按出場分鐘設門檻的難點在于如何衡量頂級強隊的球員。亞歷山大本賽季出戰61場,卻只打了40場第四節。雷霆經常大勝對手,他常常末節輪休,人為壓低了總出場時間。巔峰時期的庫里也經常遇到這種情況。
如果NBA采用按分鐘計算的體系,就必須區分因傷缺席、教練安排缺席和比賽失去懸念導致的缺席。否則就會出現球員為了獲獎在垃圾時間強行刷時間的情況,無論從體育精神還是傷病風險來看都不可取。
這個問題并非不能解決,只是計算公式會比現在更復雜一點。
3.區分長期缺席與短期缺席
![]()
坎寧安在前68場比賽里只缺了7場,其中只有1場是背靠背輪休,并非頻繁負荷管理。之后他為了救球導致肺部塌陷,這是和負荷管理最無關的傷病類型。如果如蕭華所言,規則初衷是遏制負荷管理,那懲罰坎寧安毫無道理——他正是聯盟聲稱想要鼓勵的那種球星。
具體細則很難界定,但大體上,NBA可以為最長缺席場次不同的球員設置不同門檻。我們可以稱之為坎寧安條款。如果他常規賽剩余比賽全部缺席,就會連續缺陣最后14場。那么或許最長缺席達到14場或以上的球員,獲獎門檻可以從65場降到60場。
風險在于,一些遭遇長期重傷的球員可能會為了更容易拿到賽季榮譽強行提前復出。當然,球員現在本就會提前復出,比如哈利伯頓,這樣改只是改變了他們復出的情境。這依然有不小隱患,但或許能找到合適的折中方案,至少放寬例外條款的標準。
4.按獎項等級設置不同門檻
大家基本都認同:拿MVP比入選最佳陣容一陣更厲害,一陣比二陣厲害,二陣比三陣厲害。相應的,門檻也應該逐級提高。可現在為什么沒有區別?
![]()
如果單純從量化角度看MVP,一名打出全聯盟最高價值的球員,只打65場,卻要勝過另一位打80場的超級球星,邏輯上很難成立——畢竟80場比65場多了大約23%。這名65場的球員必須在出戰的比賽里比80場的球員價值高出23%才行,對超級球星來說難度極大。
可目前除了65場規則,MVP沒有更細的指導標準。而我認為,在計算價值時加入出場時間因素,明確門檻反而弊大于利。有了固定門檻,聯盟相當于默許投票者在達標后忽略出勤差異。最好的球員只打65場,那17場缺席似乎就不重要了,因為聯盟允許我投他。這讓投票者更容易非黑即白地看待出勤:要么夠場次,要么不夠。
那如果NBA為不同獎項設置不同最低出場數呢?比如拿MVP需要70場,一陣65場,二陣60場,三陣55場。這能解決65場規則的很多實際問題。球員不必為了重傷提前強行復出,因為他們仍有機會進入稍低級別陣容,保住超級頂薪資格。
這也能減少真正不配獲獎的球員被選中的概率,一名夠不上一陣的球員仍能以二陣或三陣入選,降低錯選導致超級頂薪亂發的可能。同時也更貼合我們實際看到的賽季表現:一名球員打55場依然可以成為賽季標志性人物,但不太可能是當季前五。值得被記住,但不必獲得同等規格的榮譽。
我們還需要確定最佳防守球員的定位。它含金量顯然低于MVP,但介于最佳陣容哪一檔?我認為大致和二陣相當,但看法因人而異。
大家認為65場規則需要做出一些修改嗎?歡迎留言發表見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