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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出于尋求刺激等目的,冒用不特定人員照片,在網絡空間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導致相關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評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關于“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應當根據虛假信息內容、傳播度以及產生的社會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025年7月以來,被告人尹某杰為尋求刺激,隨意在互聯網平臺盜用女性網絡博主發布的生活照片,虛構作為主持人在某電視臺實習的經歷,冒充女性編造并散布虛假應聘信息,其中有暗示與領導發生不正當關系的內容。該事件在互聯網快速發酵,致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網民對案涉女性博主進行人肉搜索、惡意騷擾及網絡暴力,同時引發大量網民及網絡媒體對網絡招聘環境、職場潛規則等議題的負面關注與評論。截至2025年7月25日21時,該事件相關信息在抖音、新浪微博平臺累計瀏覽量366萬次、轉發量30余萬次、點贊量2.7萬次、視頻播放量11.4萬次。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魯1602刑初55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尹某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尹某杰冒用不特定人員照片,在網絡空間編造、散布虛假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據此,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涉及他人的虛假信息的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者誹謗罪。在具體判斷構成何罪時,應當綜合考慮虛假信息指向的對象、犯罪客體以及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因素。具體到本案,被告人尹某杰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一,尋釁滋事罪中“虛假信息”主要是指針對政府、機關單位、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而編造的謠言,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誹謗罪中“虛假信息”主要是指針對特定自然人捏造的損害其名譽的謠言,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名譽權。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杰隨意選擇不特定人員的照片,編造、散布虛假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本意并非為了損害特定人員的名譽,而是出于尋求刺激、嘩眾取寵等目的,利用低俗信息博取關注的“起哄鬧事”行為。其二,關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應當根據虛假信息內容、傳播度以及產生的社會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杰編造的“播音主持專業、在某電視臺實習一年、曾被領導潛規則”等虛假內容,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極具煽動性。上述信息在短時間內快速發酵,引發廣泛傳播,累計瀏覽量366萬次、轉發量30余萬次、點贊量2.7萬次、視頻播放量11.4萬次。尹某杰發布的虛假信息不僅導致案涉女性網絡博主被網絡暴力,侵犯了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利,損害了女性就業者形象,更誤導公眾對網絡招聘和公平就業環境產生質疑,嚴重擾亂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綜上,被告人尹某杰冒用不特定人員照片,編造虛假信息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依法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經綜合考慮尹某杰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5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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