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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關于印發《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
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管理中心、各處室: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已經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五屆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6年5月1日起執行,請貫徹落實。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嚴厲打擊騙提、騙貸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維護繳存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處理。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省住房公積金局)負責對騙提、騙貸行為的認定、調查、處理和違規資金追回等工作。
第三條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行為,必須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省住房公積金局提取、貸款等政策規定。當事人應當確保所提供資料合法真實有效,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騙提騙貸行為認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騙提”,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利用虛假信息、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通過虛構住房消費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通過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
(四)在承諾制辦理業務過程中,作出虛假承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強制劃扣住房公積金的;
(六)經相關部門審查,提取額度超出政策規定,經省住房公積金局責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視同騙提;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因所購房屋備案撤銷需退回提取資金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責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視同騙提;
(八)其他違反國家及本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騙貸”,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申請或取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利用虛假信息、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的信息申請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通過虛構房產交易行為申請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經調查核實貸款用途不符合規定或資金不按規定使用的;
(四)經相關部門審查,貸款期限或貸款額度超出政策規定,經省住房公積金局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視同騙貸;
(五)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因所購房屋備案撤銷需結清貸款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責令結清后仍拒不結清的,視同騙貸;
(六)其他違反國家及本省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以欺騙手段申請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
第三章 騙提騙貸行為處理
第六條省住房公積金局發現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的,應留存全部申請資料及信息,對當事人進行政策宣傳,說服教育,告知當事人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同步暫停線上業務受理渠道,并進行初步核實。
第七條省住房公積金局根據初步核查情況決定是否立案。決定予以立案的,應對騙提、騙貸行為進行全面調查,收集、留存相關證據,同時進一步暫停當事人線下業務受理渠道;決定不予立案的,按程序繼續辦理相關住房公積金業務,恢復線上業務辦理渠道。
第八條省住房公積金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可以延長6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調查過程中,相關單位、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單位、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或確實無法聯系的,省住房公積金局可以根據已查明的情況認定事實。
第十條調查終結后,省住房公積金局根據核查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騙提、騙貸行為不成立的,應當撤銷立案,及時通知當事人,按程序繼續為當事人辦理相關住房公積金業務,同步恢復線上線下業務辦理渠道。
(二)騙提、騙貸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按程序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
第十一條省住房公積金局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內容和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提出陳述申辯時,應當同時提供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省住房公積金局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事實、理由不充分或未提供相應證據的,不予采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省住房公積金局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信息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騙提、騙貸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決定的內容及政策依據;
(四)行政處理決定內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積金管理機構(加蓋公章)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日期。
第十四條省住房公積金局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騙提、騙貸行為核實確認后,省住房公積金局可以對當事人騙提、騙貸行為依法作出如下一項或多項處理:
(一)批評教育。當事人騙提、騙貸行為被及時制止且違規情節較輕的,對其進行宣傳教育;
(二)責令限期退款。省住房公積金局可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
(三)向單位通報當事人行為。依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單位紀檢、人事部門通報其騙提、騙貸情況;
(四)開展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將當事人騙提、騙貸行為在省住房公積金局信用管理系統進行不良行為登記,按照本省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標準進行信用評價;
(五)移送有權機關追究相關責任。當事人騙提、騙貸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單位負責人審批,將案件線索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
(六)按規定共享失信信息。依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向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當事人失信信息供有關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參考使用。同時按照法律法規及黨中央國務院文件有關規定,適時實施聯合懲戒;
(七)存在騙提住房公積金情形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書,拒不退回的,在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少于未退回騙提金額前,不得辦理部分提取(對沖還貸、因大病致困提取除外)和離職提取;賬戶余額超過未退回騙提金額的,僅可在超出未退回騙提金額范圍內辦理提取業務;
(八)存在騙貸住房公積金情形的,省住房公積金局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該筆貸款仍需計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若為貼息貸款的,省住房公積金局有權停止貼息,并向借款人追償已貼利息;
(九)存在騙貸住房公積金情形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出具限期退款法律文書,拒不退回的,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責令退回騙貸資金的,按照風險定價原則,作為職工再次申請貸款時審批的重要參考條件,在可貸額度基礎上,降低10%的貸款額度;
(十)靈活就業人員存在騙提騙貸行為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后,拒不整改的,依據告知承諾及協議條款,整改前不再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補貼等優惠政策;
(十一)其他依法依規可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的,省住房公積金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對提供虛假資料,虛構提取和貸款條件,協助當事人騙提、騙貸的單位和個人,經調查核實的,省住房公積金局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可作出以下一項或多項處理決定:
(一)通過媒體公開披露相關失信信息。協助行為人為單位的,依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通過官方網站、報紙、電視等媒體對外公示其失信信息;
(二)向單位通報相關違規行為。依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協助行為人是個人的,可向協助行為人所在單位或單位紀檢、人事部門通報其違規行為;協助行為人是單位的,可向協助行為人上級部門或主管部門通報其違規行為;
(三)進行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將其失信信息在省住房公積金局信用管理系統進行不良行為登記,按照本省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標準進行信用評價;
(四)按規定共享失信信息。依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向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當事人失信信息,供有關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參考使用,同時按照法律法規及黨中央國務院文件有關規定,適時實施聯合懲戒;
(五)移送有權機關追究相關責任。協助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單位負責人審批,將案件線索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有權機關處理;
(六)其他依法依規可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公積金局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
(一)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和處理的;
(二)主動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的;
(三)騙提、騙貸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的情形。
第四章 監管
第十九條省住房公積金局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崗位責任機制、內部稽核機制以及風險防控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崗位制約,定期開展業務稽核和風險研判,積極防范騙提、騙貸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條省住房公積金局應當建立并完善防范騙提、騙貸行為協查機制和數據共享機制。省住房公積金局在資料審核和調查核實過程中,需核查當事人房產交易、不動產登記、婚姻狀況等相關業務所需信息的,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相關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住房公積金局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當履行審慎審核義務,依法依規對當事人提供的要件資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發現疑似騙提、騙貸業務時,應當立即暫停業務辦理,并按程序采取積極措施核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住房公積金局、受委托銀行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協助當事人騙提、騙貸,侵害職工或單位合法權益的,按省住房公積金局相關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公積金局負責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住房公積金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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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編輯:陳美瑩
審核:向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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