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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2025年3月下旬,正值清明前夕,小吳與親友約定上山掃墓。進山時,護林員告知小吳,林區嚴禁一切明火,違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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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12時許,小吳開始祭祀,見四下無人,便心存僥幸,偷偷將藏在包中的打火機取出,點燃了一支香。小吳將香插上后便去做其他準備,他沒注意到,點燃的香被風吹倒,瞬間引燃了地上的枯草,火勢借助風勢迅速蔓延。當小吳發現時,火情已非常迅猛。小吳立刻讓親友報警,并開始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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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經相關部門全力撲救,火情得到控制。經災后鑒定,火災確因小吳祭祀點香引燃周圍地面枯葉導致。自規局確認,火災導致過火有林地面積達17.953公頃,森林類別為省級生態公益林。
案發后,小吳自購樹苗在受損山區補植,并依據相關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向當地村委會全額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3.8萬余元,村委會對小吳的過失行為予以諒解。但小吳還是被檢察院以失火罪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吳違反國家森林防火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予懲處。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得到部分修復,符合從寬條件。綜合考量以上因素,小吳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情形,應當適用較輕刑罰。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小吳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于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明確規定,說明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從嚴認定,過失不是擋箭牌。
小吳作為從事過農業生產的成年人,又經護林員告知不得使用明火,應當預見在大風環境下點燃香火存在火災隱患,故小吳主觀方面存在過失心態。本案中的過火面積達17.953公頃,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符合失火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構成要件。
法官提醒
小吳的情況并不是個例,甚至每年祭祀期間都在發生。僥幸心理不僅影響了小吳及其家人、當地村民,也導致了一場生態災難。這警示大家,消防安全無小事,森林防火人人有責。讓我們從自身做起,文明祭祀,嚴防火災,共同守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綠色家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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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均為化名
來源:宜興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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