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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微信公眾號“江平教授”
作者 | 陳波,北京平商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
(江平先生2011級博士生)
江平先生長期致力于中國律師制度發展與法治建設研究。本文依據江平先生公開演講、著作及期刊文章原文,系統梳理其律師職業屬性核心觀點,闡明“律師是專業法律服務人員、不宜成為商人”的基本立場,厘清有償服務與商業經營、市場化與商人化的邊界,對新時代堅守律師專業定位與職業倫理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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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中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與發展進程中,江平先生始終關注律師職業定位問題。面對法律服務市場化中的商業化傾向,江平先生多次強調:律師是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律師不宜成為商人。這一觀點貫穿其理論研究與制度建言,形成穩定且一以貫之的思想體系。本文嚴格依據江平先生原文及權威出處,對其相關觀點進行系統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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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職業屬性:律師是專業法律服務人員,非商事主體
江平先生從職業本源出發,明確律師與商人、律師事務所與商事企業存在本質區別。
“絕不能把律師事務所看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這是個絕對不能混淆的界限……律師本身雖然收費,但是終究不等同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
“第二,我們的律師不是商人。西方國家有商法,商法里規定商人的定義是從事商業行為的人……不包括律師、醫生、會計師這樣一些人的工作。”(江平,1997)
“我們要看到律師不是商人,特別強調律師職業的非商業化性質。雖然在市場經濟中要具有商業頭腦……但是絕對不能純商業化、純粹以營利為目的。”(江平,2007)
江平先生認為,律師的核心價值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以營利為最終目標。律師事務所是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并非商事經營主體。
3
律師職業的雙重屬性
江平先生提出,律師具有社會服務與合理取酬的雙重屬性,收費不等同于商業利潤。
“律師和醫生都有職業雙重性問題……他們既是為社會、為公眾服務,另一方面又有自我執業、獲取收入的特點。”
“賣藥的人希望人得病,賣棺材的人希望人多死。他們是商人!商人當然追求利益,醫生和賣藥的在這點上有本質不同。”(江平,2007)
“律師的收費和商人的利潤絕對不一樣……投資所得是利潤,收費得到的是服務報酬……利潤可以是無限的,而報酬只能是所付出勞動的合理回報。”
“我所說的素質是多一點哲人的素質……而不是法律販子,不靠倒賣法律知識、不靠些許法律技巧賺錢。”(江平,1997)
江平先生指出,律師收費是對專業智力勞動的對價;律師可以具備市場意識,但不能以營利為唯一目的,不得利用信息不對稱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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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職業人格:多哲人氣質,少商人習氣
江平先生主張律師應堅守專業品格,反對金錢至上的商人習氣。
“哲人的特點就是憂國憂民,以天下為己任,眼光遠大,而不是為蠅頭小利不顧人格、趨炎附勢……”
“莫以官高論英雄,莫以錢多論英雄。”(江平,1997)
“律師應當少一點商人習氣,多一點哲人氣質,始終保持對法律的信仰、對正義的追求,不陷入金錢至上的泥潭。”(江平,2021)
在江平先生看來,評價律師應以專業能力、職業良知、法治貢獻與社會責任為標準,律師應保持獨立人格。
5
律師的雙重使命:服務之道與治國之道相統一
江平先生提出,律師兼具服務當事人與推進法治建設的雙重使命,二者不可偏廢。
“我們所說的法律……應該是治國之語……法學本身也是治國之道。所以,學法律的人自身所學不僅是服務之道,更應是治國之道。”(江平,1997)
“我曾說律師有服務之道,也有治國之道……如果把為當事人服務凌駕于對社會所盡義務之上,那就是錯誤的。”(江平,2007)
江平先生認為,律師不僅是當事人的代理人,更是法治的參與者與社會公平的維護者。
6
律師非商人化的制度基礎:立法與歷史維度
江平先生從立法規范與歷史傳統角度,論證律師非商人化具有堅實制度基礎。
江平先生明確指出,我國《律師法》從立法層面確立律師職業“法律屬性優先于商業屬性”的根本原則,從本源上排除商人的逐利定位。其原文提出:“律師制度的根本屬性是法律屬性,而非商業屬性。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三大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三個‘維護’是國家立法賦予律師的法定使命,是律師職業的立身之本。商人的核心目標是利潤最大化,而律師的首要職責是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這是立法層面不可逾越的職業邊界。”(江平,2021)
針對律師事務所法律定位,江平先生結合我國民商事立法,明確律所與商事企業的核心差異,從執業機構層面否定律師的商事屬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是以‘人合’為主的專業服務合伙,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的商事企業、商事合伙有本質區別。商事企業以資本增值、利潤分配為核心,律所以專業服務、踐行法治為核心,二者設立目的、監管規則、法律責任完全不同,立法上從未將律所作為普通商事企業對待,這是必須堅守的基本認知。”(江平,2004)
從比較法視角,江平先生指出:“世界各國立法通例中,沒有法治國家將律師定義為商人。大陸法系普遍將律師定位為‘司法輔助人員’,英美法系將律師視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核心成員,與法官、檢察官同屬法律人階層,而非商事經營者。各國普遍嚴格限制律師商業經營行為,禁止以營利為唯一目的執業,這是全球法治共識。”(江平,2021)
江平先生在梳理中國律師制度百年歷程時提出,中國律師制度自清末民初建立之初,便嚴格區分律師與商業行當。1912年北洋政府《律師暫行章程》明確規定“律師不得兼營商業”,將律師定位為法律服務自由職業者,從源頭確立非商人化規則,并貫穿民國時期律師立法(江平,2000)。
新中國律師制度1979年恢復重建以來,始終堅守非商業化定位。從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將律師定為“國家法律工作者”,到《律師法》將律師界定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均以法律屬性與公共責任為核心,從未認可律師的商人屬性(江平,2000)。
7
律師商人化的風險警示:過度逐利損害職業根基與法治公信力
江平先生對律師商業化傾向保持高度警惕,指出其嚴重危害。
“無可否認,當前中國律師道德衰落的趨向就是一味商業化、一味追求掙錢,甚至不惜冒褻瀆法律的危險。”(江平,2007)
“如果律師事務所僅僅變成掙錢的方法……律師就墮落了。如果律所只是試圖通過不正當方式打贏官司的機構,那么這一機構不僅墮落而且腐敗。”(江平,2004)
過度商業化易導致律師重利益輕責任、重創收輕專業,嚴重損害行業公信力與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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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江平先生關于律師職業屬性的觀點清晰、一貫且堅定:律師是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具有公共性、專業性、倫理性;有償服務不等于商業經營,市場化不等于商人化;律師應以專業立身、以法治為使命,不宜成為商人。
當前,重溫江平先生關于律師職業定位、職業屬性與倫理底線的重要論述,具有重要理論與現實意義。它有助于法律人深刻把握律師職業的專業定位與倫理底線,堅持專業為本、誠信執業,在市場經濟中堅守職業初心,更好服務社會、維護公平正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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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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