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4月7日消息,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葉寒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葉寒冰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審查起訴。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葉寒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葉寒冰利用擔任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總隊長,浙江省溫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杭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四川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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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寒冰(資料圖)
2025年5月21日消息,葉寒冰被查;2025年11月24日消息,葉寒冰被“雙開”。
經查,葉寒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團團伙伙,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活動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由下屬單位或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違規干預、插手執法活動;家風不正;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葉寒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葉寒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四川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葉寒冰,男,漢族,1965年10月生,浙江三門人,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浙江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副總警監。
葉寒冰曾長期任職浙江,歷任浙江省公安廳三處辦事員、科員,浙江省公安廳辦公室機要組秘書,浙江省公安廳三處副處長,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總隊長,溫州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浙江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等職,2012年任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2014年任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杭州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
2018年,葉寒冰調任四川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任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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