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說,進一步明確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
《解釋》明確,民用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在民用航空器飛行期間被抓獲的,由行為發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避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管轄權爭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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