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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官》2026年第2期
編者按
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執行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要求,加強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完善民事強制執行法律監督機制。近年來,檢察機關通過推進涉民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監督專項活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取得了明顯成效。本期《中國檢察官》專題聚焦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重點難點,約請一線檢察官圍繞終結本次執行虛假訴訟監督、超標的查封監督審查、民事執行中追加增資瑕疵股東的法理等問題,結合案件辦理重點予以詮釋,以饗讀者。
民事涉終本執行監督追責的
實踐路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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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傳廣
現任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分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提名人選。原為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綜合指導組組長、一級檢察官助理
摘 要: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強化監督,健全國家執行體制,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已成為制約解決“執行難”的重要因素。檢察機關積極探索檢察全程監督改革的路徑和方式,通過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等規避、抗拒執行的違法行為,監督法院依法恢復執行程序。同時以民事終本執行專項監督為抓手,主動融入大局,突出工作重點,聚焦關鍵環節,建立監督“糾錯+追責”機制,強化聯動協作,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民事執行監督案件助力有效解決“執行難”。
關鍵詞:民事終本 調查核實 監督追責 協同聯動 多元共治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辦案過程
[案例一]劉某某申請執行監督案。2023年8月7日,劉某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將屠某某、張某某起訴至法院。生效判決判令屠某某、張某某連帶支付劉某某貨款86.82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屠某某、張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劉某某于2024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張某某名下一套房產(共有人張某飛)、扣劃張某某銀行存款20萬余元,屠某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扣除案件訴訟費用后,法院將剩余18.5萬元發放給劉某某。因張某某名下被查封的房產設有抵押權,存在無益拍賣情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5年2月5日,劉某某以張某某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為由向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檢察院受理立案后,圍繞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履行義務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藏匿、轉移財產行為等方面開展調查核實。一是調閱法院執行卷宗,查明2023年8月14日張某某銀行賬戶轉入102.22萬元,同日轉出85萬元至張某飛銀行賬戶,后張某某與張某飛協議離婚,約定二人共有房產歸張某飛所有。二是委托浙江省臺州某檢察院協助調查,查明2023年8月17日張某某將名下兩輛汽車轉讓登記至案外人謝某某名下,同月將名下兩處宅基地房產轉移登記至其子張某豪名下。檢察機關認為,被執行人張某某涉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即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依法恢復本案執行程序。在法檢共同配合下,劉某某與張某某、張某飛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到位。
[案例二]甲汽配公司民事執行監督案。因乙汽車公司欠甲汽配公司貨款42.32萬元一直未付,甲汽配公司訴至法院。生效判決要求乙汽車公司支付貨款42.32萬元及逾期違約金。在執行中,法院發現乙汽車公司有廠房出租,遂裁定提取、扣留該公司廠房租金42.94萬元,并向承租人丙制品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但丙制品公司告知法院,廠房租金已支付給乙汽車公司,后續不再續租。法院認為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于2020年8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因執行沒有進展,甲汽配公司陷入經營困境。
2023年3月,檢察機關在專項監督中發現線索,并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一是通過審查執行卷宗,要求執行法官出具情況說明,查明被執行人確有廠房對外出租,但法院未能提取租金收益。二是通過天眼查、企查查等平臺查清乙汽車公司和丙制品公司的經營及涉訴信息。三是通過委托異地檢察院、實地核查等方式查清被執行人實際租賃情況。經核實查明:乙汽車公司長期將廠房租賃給丙制品公司使用,租金75萬余元支付至乙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個人賬戶。丙制品公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劉某的要求,未履行協助執行義務。雙方還串通約定將廠房租賃給周某,但實際仍由丙制品公司使用,租金支付至案外人劉某玲個人銀行賬戶。檢察機關認為,法院怠于履行職責,對廠房租賃及租金情況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侵害甲汽配公司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并同步將乙汽車公司相關人員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監督線索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后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法院恢復執行,推動達成執行和解,現已履行完畢。2025年1月,劉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兩個案例相同點在于:一是法院都是以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處理“形式”上合法,但導致勝訴權益長期無法實現;二是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多種調查核實手段,“穿透”式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真實情況,進而發現案件背后存在規避、抗拒執行的違法行為;三是通過檢察監督破解法院恢復“終本”之困,推動案件達成和解。差異點在于:從申請主體和內容看,案例一的申請人從事廢品收購,涉及民生權益,案例二的申請人系追討民營企業貨款,因“終本”執行導致貨款不能及時回款,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二是從監督措施和效果看,案例一中檢察機關查明隱匿、轉移財產的事實后提出監督意見,但因存在認識分歧未能有效追究被執行人失信責任。案例二中檢察機關監督法院恢復執行同時,協同有關部門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形成監督“糾錯—追責”工作閉環。
二、主要問題
執行工作是實現當事人勝訴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的“最后一公里”,黨中央對強化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 全程監督、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進行了部署 , 如何落實上述部署要求,既涉及到立法制度的頂層設 計,更需要在高質效的監督辦案實踐中去追尋答案, 總結經驗,健全機制,為構建全程監督體系提供實踐 樣本。
(一)如何判斷“窮盡財產調查措施”
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針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窮盡執行措施后暫時終結執行的制度,相關司法解釋從實體和程序上對民事終本的適用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人民群眾對法院存在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即適用終本、終本后應恢復執行而未恢復執行等違法問題反映強烈。檢察機關能否有效對民事終本案件開展監督,關鍵判斷點在于法院是否“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是一個互為表里的邏輯關系,判斷法院終本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的前提是需要查實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此,檢察機關要跳出“書面審查”思維慣性,創新“穿透式審查”路徑,用足調查核實措施,查實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真實能力,是否存在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本文兩個的案例中,檢察機關通過調閱卷宗材料、調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查詢房產交易信息、詢問等調查核實方式,尤其是運用了跨區域委托調查手段,甄別當事人的真實財產情況,查實被執行人涉嫌轉移、隱匿財產的情況,明確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后,法院及時糾錯恢復執行,推動執行案件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并及時履行,被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得以實現。
檢察機關要準確認定法院是否“窮盡財產調查措施”,需主動運用調查核實手段查證違法事實,有效開展監督,這契合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職權主義特征和要求,即只要發現法院依職權履行執行職責中存在違法、不當或消極行為的,檢察機關就應當主動調查核實執行違法行為,及時采取監督措施,以實現對法院執行權的有效制衡,維護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中要樹立“行使調查核實權是對公權力的監督”“發現客觀真實是檢察官應盡的義務”的監督理念,增強調查核實意識,克服監督中的畏難情緒,對于需要調查核實的事項,提早研判、及時統籌、形成合力,努力做到以親歷性保障準確性、實效性,以法律事實最大限度還原客觀事實,進而為精準有效開展民事執行監督提供充分的事實依據和剛性保障。
(二)如何強化民事終本“監督+追責”的內外協作
以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關注點主要集中在法院執行活動的程序違法情形上,瑕疵性監督、淺層次監督較多,不僅檢察監督對規范執行活動的應有作用和影響力得不到發揮,而且人民群眾對檢察監督的獲得感較差,直接影響了執行案件當事人對檢察監督的選擇和信任。當下,民事執行監督應轉變理念,明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兼具監督執行亂和推動解決執行難等復合型功能”,將單純的追求監督“執行亂”轉變為通過監督“執行亂”更多推動有效解決“執行難”,檢察監督的落腳點定位在保障勝訴權益的實現、有效解決“執行難”上。這一工作理念的轉變突出表現在當前開展的民事終本執行監督專項活動中,檢察機關不再僅限于監督法院執行活動中不可逆的程序違法、終本程序不合規等淺層次問題,而是聚焦涉民事終本程序中應調查未調查、應恢復未恢復等嚴重損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民事權益的違法情形,更加注重運用調查核實權,查證當事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但故意轉移或隱匿財產等逃避執行、拒絕執行的失信違法犯罪事實,并協同相關部門解決“找人難”“查財難”“失信追責難”,助力破解有效解決“執行難”共治難題。
本文兩個案例中,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多種調查措施,穿透分析被執行人財產真實現狀和轉移、隱藏財產的疑點,特別是在案例2中,檢察機關將查實的轉移財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違法犯罪線索,民事檢察部門通過內部協作移送刑事檢察部門,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通過跟進會商、建立機制等方式搭建公檢法打擊拒執罪協作平臺,促進執行案件和解的同時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失信犯罪行為,形成震懾效應,堵塞社會治理漏洞,有效維護司法公正權威。而案例一因調查核實還不夠深入,民事檢察與刑事檢察部門對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時間點,是否構成故意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關鍵點上存在認識分歧,未能推動有關部門啟動追責程序。
之所以強調對被執行人違法事實的“監督+追責”,回應的就是當下社會誠信體系不夠健全帶來被執行人失信頻發的亂象。因為失信成本相對低,被執行人寧愿冒險違法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也不愿意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而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合力不足,被執行人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發現并追責,形成“破窗”效應,制約“執行難”問題的有效解決。因此,檢察機關要對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有財產可供執行等情況加大調查核實力度,發現虛假訴訟、偽造證據、抗拒執行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移送犯罪線索,刑民協同履職,形成監督合力,實現辦理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效果,構建有效解決“執行難”的內外協作機制。
三、辦案思考
(一)找準民事終本執行監督的切入點和著力點
民事執行監督要主動融入大局,找準檢察履職的切入點和著力點,開展民事終本執行專項監督,重點要對涉民生領域和涉企主體民事執行案件開展集中監督。一是圍繞追索勞動報酬、“三費”、人身損害賠償等民生領域開展監督,如檢察機關監督法院解除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號違法凍結,并與人社部門共同督促企業向27名農民工足額支付工資26萬元。二是針對法院裁定終本前未窮盡財產調查、未及時未依法處置財產、未依法處理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違規信用懲戒等涉市場經營主體違法情形開展監督,重點對法院明顯只“調”不“查”行為加強監督。
(二)突出關鍵環節,提升監督質效
堅持程序性違法監督和實體性違法監督并重,通過強化對執行活動中的財產調查、控制、處置、案款發放、執行結案等關鍵環節監督,探索建立深層次違法監督的路徑和方式,實現全程監督。一是聚焦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的違規終本執行案件。重點關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拍賣變現、價款分配等權力集中區域的問題,加強對帶財終本、反復終本、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行為監督,促進法院嚴格規范適用終本程序。二是注重從個案監督向類案監督延伸。制發民事執行依職權監督正面和負面清單,規范類案檢察建議與個案檢察建議的適用,探索將“可糾錯性”作為審判和執行違法個案監督標準。三是堅持對案監督和對人監督相結合。強化調查核實,深挖違規終本執行案件背后的違紀違法犯罪問題,促進監督事項由事向人延伸,增強監督震懾力。四是注重執行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推廣“六尺巷”工作法,在執行矛盾實質性化解中提升監督獲得感。
(三)圍繞全程監督,完善監督“糾錯+追責”工作機制
一是建立民事終本執行專項監督評查機制。依托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與檢察監督銜接配合機制,選準小切口,開展專項監督,破解民事執行監督難題。二是探索建立民事執行檢法協同機制。為破解執行案件線索發現難、監督糾正難、追責難等問題,探索推進執行全程監督改革試點工作,以執行信息共享為突破口,建立案件信息實時查詢和執行信息定期交換機制,整合法院與有關數據平臺的信息數據,激活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應用的實效性,協同破解“查財”“找人”難題。三是建立執行檢察監督一體綜合履職機制。強化執行監督刑民銜接、線索移送等一體化,如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執行法官涉嫌挪用執行款線索,及時移送線索,加強與檢察偵查部門的溝通交流,協同固定證據,并啟動對法院開展執行款物管理專項監督。優化執行監督案件掛牌督辦指導機制,持續開展執行監督質效“回頭看”,形成監督落實整改反饋的監督閉環。開展聯合打擊拒執罪專項行動,加強聯動協作,形成震懾效應。
(四)加強基層建設,提升履職能力
民事執行案件大多在基層法院,以基層民事檢察為重點,多措并舉解決基層履職短板。一是以數字檢察破解線索難題。要落實檢察機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的要求,改革監督前置程序的規定,暢通執行案件當事人申訴渠道,運用好法檢執行信息共享機制,先期探索對執行案件關鍵節點信息、執行文書等內容的備案共享、查詢機制,實時同步獲取案件數據,主動運用數字賦能破解案源不暢等難題,推動由被動監督到主動監督的轉變,實時介入民事執行程序各環節、全流程。二是建立分片+分類指導機制。實行對口包聯制度,成立工作專班,開展課題研究,研制辦案指引,指導拓展監督領域,深化監督實效。
*本文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6年1月(經典案例版)
第10093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中國檢察官微信公眾號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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