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必須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
二
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我們黨一直高度重視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建設。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夕,發揮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將“民族政策”單列成章。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形式,確定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榮為主要內容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并在歷次修訂中不斷予以強調和完善,為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提供了憲法基礎。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在全面總結新中國民族工作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行了全面規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的重要基礎。要根據民族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時俱進完善民族工作政策法規。無論是出臺法律法規還是政策措施,都要把是否有利于強化中華民族的共同性、增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首要考慮。要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要求融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民族實際,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突出區域化和精準性,更多針對特定地區、特殊問題、特別事項制定實施差別化區域支持政策,盡可能減少同一地區中民族之間的公共服務政策差異,讓各族人民增強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共產黨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出臺和調整涉及民族因素重要工作的舉措,政治性、政策性強,要深入研究、周密部署、統籌推進。事前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評估風險;事中加強政策宣傳教育,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和輿情引導;事后及時總結經驗。將各地經過長期實踐檢驗、有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舉措,適時轉化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
監制 | 肖靜芳
統籌 | 安寧寧
編輯制作 | 胡曉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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