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結算爭議的實務解析與應對
建設工程領域中,監理費的結算爭議常因合同約定模糊、履約證據缺失導致糾紛,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解析爭議解決路徑,為企業提供風險防控的核心價值參考。
一、爭議焦點:監理費結算的核心依據認定
本案中,原被告爭議的核心在于監理費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原告主張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費;被告雖承認欠款,但需明確結算依據的合規性。根據(2017)陜0124民初1003號民事調解書原文:“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可見合同已明確約定監理費計算方式(工程造價×費率)及支付節點(工程竣工后)。
二、爭議解決的關鍵步驟與方法
固定履約證據
原告需舉證證明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例如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業主方接收文件、實際運行記錄等。本案中原告成功證明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為主張權利奠定基礎。
依據合同主張權利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費率、支付條件提出訴求。法院在調解中認可了“按2.2%收取監理費”的合同條款,體現了合同約定的優先性。
調解協商優先
被告承認欠款后,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既節省訴訟成本,又快速實現債權。
三、企業風險防控建議
合同條款明確化
簽訂監理合同時,需明確工程造價、費率、支付節點(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等條款,避免模糊表述。
過程資料留存
監理過程中需留存監理日志、驗收記錄、溝通函件等,作為履約證據;工程竣工后及時要求業主方簽署驗收文件,固化竣工事實。
糾紛解決機制選擇
優先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爭議,若無法達成一致,可依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維權,如本案通過法院調解高效解決糾紛。
結尾延展
建設工程監理費的結算爭議本質是合同履約與證據管理的問題。企業需從合同簽訂、履約過程到糾紛解決全流程把控風險,建議定期對合同條款進行合規審查,建立證據留存制度。如需進一步了解建設工程合同風險防控細節,可聯系專業律師團隊獲取定制化方案。
城市:泰安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東盈和盈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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