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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你們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臺球桌外觀與我們的專利產品高度相似,已經構成侵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B公司
我們的產品屬于現有設計,而且外觀有差別,怎么能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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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
我們只是經銷商,且產品屬于現有設計,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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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A公司是某款“臺球桌”外觀設計專利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許可期限為2024年3月20日至2026年8月11日止。該專利產品因明星代言及多渠道推廣,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2024年,A公司發現,B公司制造并與C公司共同銷售的一款含有“DZS”“創世鎧甲”商標標識及“”標識的臺球桌,其與涉案專利產品整體外觀近似,且售價更低,嚴重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于是,A公司將B、C公司訴至法院。B、C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涉案專利存在明顯區別,不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同時,被訴侵權設計屬于現有設計,不構成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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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公告圖片與被訴侵權產品圖片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臺球桌,屬于同類產品。雖然兩者在桌體邊框形狀和支撐架結構形狀部分有細微區別,但在產品整體設計中所占比例較小,不存在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同時,根據被訴侵權產品上有B公司的注冊商標標識以及B公司宣傳其為生產廠家并發布有生產臺球桌的車間視頻等證據,認定B公司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行為。C公司作為經銷商,蓋有其公司印章的銷售合同是經B公司員工發送給A公司,故C公司與B公司有共同銷售的意思聯絡和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此外,B、C公司提交的現有設計抗辯對比文件不能證明與被訴侵權設計構成相同或近似,其主張的現有設計抗辯不成立。
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B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C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在3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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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德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四級高級法官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觀察角度,對產品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而非拘泥于局部細節差異。該案中,被訴產品雖在個別結構上存在差別,但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依法應認定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同時,企業在產品上標注自身注冊商標并對外宣傳為生產廠家,應當依法認定其制造者身份并承擔相應責任。
該案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既嚴厲打擊侵權源頭,同時也警示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避免成為侵權產品的流通渠道,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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