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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8月,陳某,北京市某區市政管理處副主任,因轄區突發暴雨導致城市內澇,亟需調配應急物資進行搶險救災,但單位常規審批流程耗時較長。陳某在情急之下,未經正式審批,擅自將單位賬戶中的12萬元公款挪用于緊急采購搶險物資和支付應急人員工資。搶險工作結束后,陳某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了相關情況,并提交了完整的采購憑證和賬目明細,單位領導班子召開會議對此行為進行了事后追認,確認該筆款項確系用于搶險救災,屬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后因單位內部舉報,監察機關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陳某立案調查,后移送審查起訴。陳某的家屬在審查起訴階段委托了北京專業的挪用公款罪律師趙飛全。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介入后,全面審查了本案的證據材料,發現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陳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的構成要件。趙律師調取了暴雨災害的氣象記錄、應急搶險工作方案、采購憑證、工資發放記錄、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陳某挪用的12萬元全部用于搶險救災的緊急公務,系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行為,而非“歸個人使用”。
趙飛全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詳細的《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并多次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
辯護詞節選:
“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對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陳某的行為不屬于‘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罪的核心構成要件之一是‘歸個人使用’,即公款最終用于行為人的個人目的。本案中,陳某挪用的12萬元全部用于采購應急搶險物資和支付應急人員工資,款項直接用于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緊急公務,從未進入陳某個人賬戶或個人消費,不符合‘歸個人使用’的法定情形。
第二,陳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或緊急處置行為,不具備犯罪故意。因暴雨導致城市內澇,屬于突發自然災害,陳某為保障公眾安全而緊急調用公款,其主觀上系為了公共利益,而非個人私利。搶險工作結束后,陳某主動向單位領導匯報并提交完整憑證,單位領導班子召開會議對此行為進行了事后追認,確認該筆款項確系用于搶險救災,屬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陳某不具備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
第三,陳某的行為未造成任何損失。款項已全部用于搶險救災,搶險工作圓滿完成,未造成單位或國家財產損失。
綜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懇請貴院依法對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趙律師還向檢察院提交了氣象記錄、應急搶險方案、采購憑證、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紀要等證據材料,并通過當面溝通詳細闡述了“緊急公務處置”與“歸個人使用”的法律界限。
三、判決結果
檢察院經審查,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陳某挪用的款項全部用于搶險救災的緊急公務,不屬于“歸個人使用”,且單位已事后追認,陳某不具備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依法對陳某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陳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記錄,得以繼續工作。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用于緊急公務且事后追認”爭取法定不起訴的案例。挪用公款罪的核心構成要件之一是“歸個人使用”,如果挪用的款項全部用于公務用途,且事后獲得單位追認,則不符合“歸個人使用”的法定情形,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精準把握“歸個人使用”的認定標準,以客觀證據證明款項全部用于公務,成功說服檢察機關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北京專業的挪用公款罪律師在定性辯護方面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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