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的李女士說,丈夫的遺體至今還沒有安葬。
2026年3月30日下午,她49歲的丈夫楊某接到兒子班主任的電話,稱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毆打,需要家長到校配合調解。下午5時許,夫妻倆進入通泉中學,從兒子口中得知:從這學期一開始,他就被同學反復索要零食、錢財,當天中午又遭到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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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15歲男孩的父親,唯一孩子的父親,在得知兒子被欺凌的經過后情緒激動。進入調解室,僅僅幾分鐘后,他的頭部開始自然下垂——心源性猝死。學校提供了AED,但在場沒有人會用。120急救人員通過電話指導李女士做心肺復蘇,幾分鐘后急救人員趕到,但已回天乏術。
調解過程中,雙方家長無過激言行,也未發生肢體沖突。
兒子被欺凌,丈夫因之猝死。一個家庭,在幾分鐘里徹底坍塌。而所有人的追問都指向同一個方向:那些欺凌者,將面臨怎樣的法律代價?
一、欺凌者的三重法律責任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他還是個孩子”是校園欺凌最常見的“擋箭牌”。但這種局面在2026年1月發生了根本性改變。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我國校園欺凌治理從“校規約束”邁入“法治規制”的新階段。
欺凌者面臨的法律責任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民事責任。《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實施欺凌致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等。通泉中學這起事件中,欺凌者的監護人需要賠償被欺凌男孩的實際損失,而父親的猝死若被認定與欺凌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還可能涉及更復雜的侵權責任認定。
第二層,行政責任。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更重要的是,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的慣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第三層,刑事責任。若欺凌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比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就可能面臨刑事追訴。從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個別性、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到邯鄲三名初中生殺害同學案主犯被判無期徒刑,都在傳遞一個信號:年齡不是“免責金牌”。
本案中,欺凌行為包括長期索要錢財、多次毆打,涉及財產侵害和人身侵害雙重違法性質,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如果涉事學生年滿14周歲且行為情節嚴重,行政拘留是可以依法適用的選項。即使最終不執行拘留,新法也明確要求采取矯治教育措施,不再是“一放了之”。
二、學校的法律責任:提供AED但無人會用,不只是“遺憾”
這起事件中有一個刺痛所有人的細節:學校提供了AED,但在場沒有人會用。
AED(自動體外除顫器)是心源性猝死急救的關鍵設備。國家心血管病中心數據顯示,我國每年心源性猝死者高達55萬人,搶救成功率不足1%,而AED的及時使用可將存活率提升至50%以上。它的價值不在于“有”,而在于“能用”。
從法律層面審視,學校的“過錯”到底在哪里?
其一,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作為調解活動的組織者,對進入校園的家長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提供AED是履行義務的行為,但僅僅“提供”不等于“履行完畢”——安全保障義務的核心在于“有效性”,而非“形式性”。
其二,人員配置缺失。教育部辦公廳2026年3月專門發布了《關于開展“守護生命第一課”公益項目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提升師生急救素養和水平”,各省份分三期推進,每區縣設立急救教育工作室并配備模擬訓練器材。云南正是2026年第一期覆蓋的11個省份之一。學校配備了AED硬件,卻沒有同步安排會用的人在場,這暴露出的是安全管理制度執行鏈條的斷裂。
其三,舉證責任。在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中,法律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學校需要自己證明已盡到義務,而不是由受害者證明學校有過錯。如果學校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教職工進行了AED使用培訓、或在調解現場安排了具備急救能力的人員,將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需要強調的是,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限的”,而是“合理的”。法律不要求學校配備ICU級別的急救團隊,但要求學校在合理范圍內采取必要的預防和救助措施。配備AED卻不培訓人員,恰恰是“形式上做了、實質上沒做”,屬于典型的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三、從個案到制度:AED不能只是“墻上的擺設”
通泉中學的悲劇不是孤例。全國多地學校配備了AED,但“沒人會用”的現象普遍存在。教育部的“守護生命第一課”公益項目明確提出,要為中小學校配備AED,在各區縣設立急救教育工作室,培訓急救師資,分學段組織學生開展急救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
這套制度的邏輯是清晰的:硬件配下去,師資培訓跟上,再通過師資輻射到學生和教職工。但制度的落地需要時間——云南是2026年第一期覆蓋省份,通泉中學的AED或許正是這一政策推動下配備的,但配套的人員培訓尚未完成,最終導致了“有設備卻沒人會用”的悲劇。
此外,學校調解室的應急處置能力也需要重新審視。校園糾紛調解本是常規工作,但本案表明:家長在得知子女被欺凌后情緒劇烈波動的概率很高,調解現場可能成為突發疾病的“高危場景”。學校是否應該在調解前主動了解家長的健康狀況?是否應該在調解室附近配備具備急救能力的人員?這些問題都值得教育主管部門認真考量。
李女士說,丈夫平日里血壓控制得很好,情緒平穩。那個下午,他只是像所有父親一樣,去學校處理孩子的事。然后,他再也沒有回來。
霸凌者的法律代價,將由警方和法院依法認定。但有些代價,是法律無法衡量的——一個孩子失去了父親,一個妻子失去了丈夫,一個家庭在那個幾分鐘里永遠改變了。
這個15歲的男孩,在本該被保護的校園里被反復欺凌,然后親眼看著父親因之猝死。他心里該有多恨,又該有多疼?那些霸凌者或許從未想過,自己的行為會以這樣一種方式反噬到自己面前。當他們低頭接受法律懲處時,他們欠下的,遠不止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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