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河南濮陽一名男子在一處廢棄提灌站偷盜電纜時,不幸觸電身亡。事發后,家屬已簽字表示無異議,遺體已被拉走火化。
知情人士透露,該男子并非電工,事發時騎電瓶車前往,車頭朝外停放——這個細節無聲地說明,他做好了得手后迅速逃離的準備。然而,他沒能等到“得手”的那一刻。
這起事件在網絡上引發了截然不同的聲音。有人嘆息“偷電纜也是為生活所迫”,也有人直言“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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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盜電纜,觸犯的不僅是盜竊罪
很多人以為偷電纜就是“偷東西”,最多算盜竊。但法律上,盜竊電纜的定性遠比普通盜竊復雜。
第一層,盜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電纜作為有價物,偷盜行為首先構成盜竊。即便男子已經死亡,其行為在法律評價上依然是盜竊。
第二層,破壞電力設備罪。這是更容易被忽略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有相關規定指出,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項罪名的關鍵區別在于:盜竊罪保護的是財產權,破壞電力設備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全。如果被盜電纜屬于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施,偷盜行為同時觸犯兩罪,按“從一重罪處斷”原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刑罰遠重于盜竊罪。本案中,男子偷盜的是廢棄提灌站的電纜,提灌站雖已廢棄,但如果電纜仍與電網連接、處于帶電狀態,就可能被認定為“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
第三層,行政違法。即便電纜價值未達到盜竊罪的入罪標準,男子的行為也構成治安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行為人已經死亡,刑事追訴和行政處罰都無法繼續進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本案無法進入刑事程序的法律根源。但行為性質的法律評價不會因行為人死亡而改變——偷盜電纜依然是違法行為。
二、家屬能索賠嗎?“自甘風險”與責任豁免
公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男子觸電身亡,家屬能向電力部門或廢棄提灌站的管理方索賠嗎?
答案很明確:不能。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偷盜電纜是故意違法行為,男子明知電纜帶電仍實施偷盜,屬于典型的“自甘風險”行為。電力部門對正常運行的電力設施沒有義務預見到偷盜行為并為此采取額外防護。家屬簽字“無異議”,正是對這一法律現實的確認。
但這里有一個需要厘清的邊界:如果電力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比如高壓線未設置警示標志、配電箱門未鎖、裸露導線未絕緣——即使受害人有偷盜行為,電力部門也可能因未盡到安全警示義務而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為法律對高度危險作業設置了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不過,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本案中的提灌站已廢棄,是否仍帶電、是否有警示標志等細節尚不明確,無法判斷是否存在管理方的過錯。
如果管理方存在過錯,家屬即便簽字“無異議”,仍然可以反悔。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如果家屬能證明簽字時存在上述情形,仍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但從目前“家屬簽字無異議并火化”的報道來看,家屬選擇接受現實、不再追究的可能性較大。
三、偷盜電纜為何屢禁不止?廢舊設施的治理盲區
這起悲劇不能止于“咎由自取”的道德評判,還應追問更深層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全國多地偷盜電纜案件高發,重慶警方曾在一個月內破獲多起案件,每起涉案金額從數千到數十萬元不等。偷盜電纜頻發的背后,是廢棄、半廢棄電力設施的監管盲區。本案中的“廢棄提灌站”,正是這類盲區的典型代表——名義上已廢棄,但電纜可能仍帶電;雖有產權單位,但日常巡查幾乎為零;缺乏監控和物理防護,成為盜竊者的“理想目標”。
如何治理?第一,電力部門和產權單位應對廢棄設施進行徹底斷電或拆除,消除“帶電廢棄”的危險狀態;第二,加強廢品回收環節的監管,斬斷被盜電纜的銷贓渠道;第三,對無法立即拆除的設施加強巡查和物理防護。法律的懲罰固然重要,但事前的防范比事后的追責更能減少悲劇。
一個生命消失了。他是偷盜者,也是某個家庭的頂梁柱。家屬簽字“無異議”,是法律現實的映射——故意違法行為導致的死亡,無法向他人追責。但這起事件留給社會的思考,不應該隨著遺體的火化而煙消云散。
偷電纜是違法,是犯罪,這一點沒有爭議。但當一個人為了一點銅芯搭上性命,當一座廢棄提灌站的電纜成為致命的陷阱,我們需要的不只是對死者的道德審判,更是對廢舊設施監管漏洞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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