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有一條被譽為“人權保障小憲法”的規(guī)則——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它的邏輯清晰而堅定:通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口供,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證據(jù)被排除了,指控的根基就動搖了,被告人就有可能獲得無罪判決。
然而,理想很豐滿,現(xiàn)實卻很骨感。在實踐中,真正成功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并且最終將關鍵口供排除在外的案件,少之又少。
為什么明明法律規(guī)定得清清楚楚,實踐中卻舉步維艱?今天,我們從辯護律師的視角,來拆解這道橫亙在刑辯路上的“天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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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啟動難:沒有“線索”,連門檻都進不去
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首先面臨的是“啟動門檻”。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請注意這里的用詞——不是“證據(jù)”,而是“線索或材料”。立法者體諒到被告人往往被羈押,很難自行收集證據(jù),所以只要提供“線索”,法院就應當啟動調查程序。
但在實踐中,這個門檻被抬得很高。什么算“線索”?法院的理解往往是“具體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也就是說,你不能只說“他們打我了”,你得說清楚:哪天、幾點、在哪間審訊室、誰打的、用什么打的、打了哪里、傷情如何、有沒有入所體檢記錄印證。
一個正在被羈押、與外界隔絕的人,如何精確獲取這些信息?他只能靠自己身上的傷、靠同監(jiān)室看到的、靠記憶。但傷痕可能已經消退,同監(jiān)室的人未必愿意作證,記憶在恐懼中往往是模糊的。
于是,法院一句“未能提供線索或材料,不予啟動”,就把絕大多數(shù)排除申請擋在了門外。
二、調查難:誰來判斷“打沒打”?
就算僥幸啟動了調查程序,更大的麻煩在后面——誰來證明刑訊逼供存在?
法律規(guī)定,法庭可以要求公訴人出示訊問筆錄、提訊登記、體檢記錄、同步錄音錄像,必要時可以通知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問題在于:這些證據(jù),恰恰都是“自己人”留下的。
體檢記錄是看守所醫(yī)生寫的,而醫(yī)生和偵查人員屬于同一個系統(tǒng);提訊登記是辦案人員填的,他當然不會寫“今天刑訊了”;同步錄音錄像更微妙——錄了嗎?錄了。但往往是“選擇性錄制”,關鍵的“問話”之前,關了;簽筆錄的時候,開了。你申請法庭調取全程錄像,法庭調了,說“經查,錄像完整,未見異常”。
那通知偵查人員出庭呢?更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出庭的偵查人員往往準備充分、態(tài)度堅定:“我依法訊問,沒有刑訊逼供。”你作為律師,問他一百個問題,他一個“記不清了”就能擋回去。法官坐在上面,看著這位身著警服的辦案人員,心理上天然傾向于相信。
三、認定難:證明標準到底有多高?
最核心的難題在于:由誰來承擔證明責任?證明到什么程度才算“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規(guī)定的證明責任分配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線索或材料”,使法庭對證據(jù)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之后,舉證責任轉移至公訴方,由其提供證據(jù)證明取證合法性;如果公訴方不能證明,排除合理懷疑,相關證據(jù)就應當被排除。
這個規(guī)則本身是公平的。但在實踐中,法庭對“合理懷疑”的理解極為苛刻。被告人說“我受到了威脅”,法官會問“你有傷嗎?”被告人說“沒有傷,是言語威脅”,法官可能認為“言語威脅”不屬于刑訊逼供,不需要排除。
而對于公訴方的證明要求,則相對寬松。一份由辦案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往往就能被法庭采信。法官很少會追問:這個情況說明是誰寫的?他當時在場嗎?有沒有其他證據(jù)印證?
四、破局之道:律師如何“無中生有”?
面對重重困難,律師并非束手無策。經驗豐富的刑辯律師,有一套應對非法證據(jù)排除的“組合拳”。
第一,把“線索”做實。
在會見時,要像做筆錄一樣,詳細記錄當事人對刑訊逼供的每一個描述:時間、地點、人員、手段、時長、傷情、是否有其他人在場、是否向駐所檢察室反映過。整理成書面材料,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后提交法院。這份材料本身就是“線索”。
第二,用好“入所體檢記錄”。
這是最客觀的證據(jù)。如果當事人在入所時體表有傷,體檢記錄會寫明。申請法院調取這份記錄,如果記錄顯示有傷,而辦案機關無法解釋傷情來源,這就是排除證據(jù)的有力突破口。
第三,申請查看同步錄音錄像。
不要只申請“調取”,要申請“當庭播放”。在法庭上當眾播放,讓所有人看到訊問過程的真實狀態(tài)。如果錄像不完整、有剪輯痕跡,或者錄像時間與筆錄時間嚴重不符,這就是排除證據(jù)的硬傷。
第四,用“排除”撬動“協(xié)商”。
即使最后法院沒有排除證據(jù),提出排除申請本身也是有價值的。它向公訴方傳遞了一個信號:這個案子我們會較真。這種壓力,有時能迫使公訴方在量刑協(xié)商中做出更大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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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排除的不是證據(jù),是權力的任性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鎮(zhèn)山之寶”。它保護的不僅是被告人的權利,更是司法程序本身的純潔性。
回到文章開頭的問題:為什么非法證據(jù)排除那么難?因為它在挑戰(zhàn)一種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慣性,在挑戰(zhàn)“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司法觀念,在挑戰(zhàn)辦案機關的內部考核壓力。
但也正因如此,每一個成功排除非法證據(jù)的案例,都值得法律人銘記。它不僅意味著個案的勝利,更是在為中國的法治進步鋪下一塊堅實的基石。
對于律師而言,這條路注定艱辛,但也注定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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