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月16日發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這批案例共6件,涵蓋跨境投資、股權轉讓、買賣合同、船舶經營管理、海難救助、涉外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等多個領域,集中展現人民法院踐行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踐與擔當。
針對海事案件涉航運、跨海域的特殊性,海事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創新海上調解方式,跑出海上解紛“加速度”。“葉某與陳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中,廈門海事法院秉持“數據快傳送、船舶少滯留”理念,依托全國法院“一張網”系統線上線下同步開展調解工作,促成雙方和解,并通過移動辦公系統終端迅速作出解扣裁定,24小時內完成聯動扣押、異地登輪、雙方和解、解除保全等一系列程序,高效圓滿化解4000余萬元的涉外復雜海事糾紛,創下涉外海事糾紛高效化解新紀錄。
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往往需要涉外法官在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外國法律,依托專業鑒定厘清事實,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邊界的前提下,找到定分止爭的“最優解”。“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申請承認與執行國際行業協會仲裁裁決案”中,福建某企業因供應500噸秘魯粗魚油存在質量問題,國際油、油籽和油脂協會裁決其須向丹麥某公司進行賠償。人民法院精準適用《紐約公約》等,積極推動雙方從“強制執行”走向“握手言和”。(記者馮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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